6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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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试行办法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保证企业效益,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品牌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工程管理主要内容指项目施工各项手续办理、人员配置、人证合一、技术管理、施工进度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劳务分包及用工管理、各类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包含PPP项目在内的所有在建项目,由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通过拍照或摄像进行存档,并严格按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罚实施办法

第四条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工程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方法参照《施工综合检查管理办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经营行为等一般性质的问题,原则上只开具《监督检查记录单》或《整改通知单》,由现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条对《监督检查记录单》或《整改通知单》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力的项目部,检查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并开具《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见附件)。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严重问题,检查人员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直接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并开具《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同时,视情况对项目部处以局部停工、暂缓施工或停工的处罚。

第七条《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由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直接开具,被查项目部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

一份交项目部留底并整改;一份交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工程部留底存档,一份交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实施并备案。

第八条对拒不签收或处罚后仍拒不整改的项目部,给予加倍处罚,并在集团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性质恶劣的项目部,给予强制撤换现场项目负责人的处分。

第九条项目部对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检查人员开出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必须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定人、定措施整改到位;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部门领导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处罚办法只针对项目部,具体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部进行责任分解,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涉及施工手续办理、市场行为、项目施工进度和产值统计等内容。

项目部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公司下发的《产值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项目部工作指南》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未办理齐全(甲方原因除外),第一次检查开具《监督检查记录单》或《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第二次开始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次的处罚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持证上岗、人证合一,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合规。

第一次检查开具《监督检查记录单》或《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后续复查不通过,由公司或分公司强制代办,相关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处以2000元处罚。

第十四条未按时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或实际进度相比计划进度滞后超过一个月,且未办理工期签证或制定赶工措施,直接开具《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处以1000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项目部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及时按实上报当前施工进度以及当月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得虚报、瞒报或漏报,如有不符,对项目部处以500元/次的处罚。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规范市场行为,选择合格供应商,规范采购流程,加强专业分包管理,对严重违反市场行为相关规定的项目部,处以1000-2000元/次的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行政处罚,公司将追加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5000元/次;被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10000元/次;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20000元/次;

第十八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公司内部追加处罚,具体处罚由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技术管理须依据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地方管理要求以及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管理办法》、《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办法》等,确保技术管理正常有序。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未及时编制或报审,或报审后未获批准即付诸实施的,处罚1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编制或报审,或报审后未获批准即付诸实施的,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次;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组织专家评审而未组织评审的,处罚2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设计重大变更、施工工况发生重大改变等,未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未重新报审、评审,或报审、或报审后未获批准即付诸实施的,视情况处罚1000—2000元/次;

第二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即付诸实施的,处罚500—1000元/次。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制度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未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或未配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罚款1000元;(包含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总包对分包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

2.项目部与分包单位未签订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罚款1000元;

3.施工用的测量、计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检验、鉴定,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实体质量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检验合格的材料应合规使用,违者罚款500元/次;

2.取样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有弄虚作假的,罚款1000元;

3.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偷工减料行为的,一次罚款2000元;

4.现浇混凝土出现蜂窝孔洞,且未按规定自行随意处置,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次。

混凝土出现不正常裂缝或墙体出现裂缝,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次;

5.现浇混凝土楼面(屋面)渗漏、墙面渗漏,罚款500-2000元。

工程轴线、标高、垂直度偏差大于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6.主体结构钢筋尺寸位移超标,罚款500元/次;

7.项目部未及时整改和回复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罚款500元;

8.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一次罚款1000元;

9.工程质量管理资料与实际不符,收集、整理不及时,罚款500元;竣工资料编制不合规,归档不及时,罚款2000元。

10.路基、垫层、基层和面层有序施工,严格禁止前一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后一工序施工,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2000元。

11.道路施工时环境条件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基层、路面施工及养护满足设计要求,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2000元。

12.模架拆除、预制构件吊装和预应力张拉应满足构件强度要求,施工前必须提供强度报告,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2000元。

13.道路、桥梁、隧道等轴线及高程等监测项目定期复核,频率按国家及地方标准进行。

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发生质量事故的,按照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生产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办法》、《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及《项目部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制度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罚款1000元;

2.施工现场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预案未组织实施演练的、罚款500元;

3.各类安全设施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的,罚款500元;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部位未定期巡视、检查、监控的,罚款1000元/次;

5.动火作业中管理缺失,无动火证、无监护人员、无防火措施的,罚款500元/次;

6.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证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罚款200元/人·次;

7.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处以罚款,公司将追加处罚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5000元/次;被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10000元/次;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公司追加罚款20000元/次;

8.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集团公司内部追加处罚,具体处罚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措施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200元;项目部对防护用品、用具未进行进场验收,罚款500元/次;

2.项目部未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罚款500元/次;

3.重点部位无安全警示标志,罚款500元/次;

4.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罚款500-1000元;施工现场处于高处坠物范围内的施工通道无防护措施,罚款1000元;

5.脚手架、模板排架搭设不规范,拉结、剪刀撑布设不合理、无相关验收手续的,罚款1000元/次。

架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2000-5000元/次;

6.配电间不符合相关规定,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的,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0元/次。

外电线路无防护,或外电线路防护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次;

7.电箱电线、电器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施工现场用电乱接乱拉,罚款500元/次;

8.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消防器材的数量及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罚款500元/次。

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罚款2000元/次;

9.中小型施工机具无相关验收手续,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500元/次。

10.开挖、吊装及运输等机械施工时按规范要求与管线构筑物保持合理距离。

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1000元。

11.施工前应通过交底资料和现场排摸明确周边管线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不按此规定执行发生管线破坏事故的,除赔偿责任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布置不符合企业宣传规定的(如:

门头、色标、五牌一图(或八牌二图)、会议室、办公室等),罚款1000元/次(政府或业主有其它要求的除外);

2.施工现场操作场地、施工主干道未做硬化处理的,罚款1000元/次。

土方未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未采取扬尘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

3.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无排污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

随意堵塞公共管网或不按规定乱排水的,罚款1000元/次;对有毒有害、危险易燃的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回收无管理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

4.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场地排水不畅、积水严重的,罚款1000元/次;

5.施工现场噪声无防扰民措施的,现场光污染无防扰民措施的,罚款500元/次;

6.生活卫生设施不齐全,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罚款500元/次;

7.食堂无相关证照(如:

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食堂布设不合理、缺少相应设施的,罚款500元/次;

8.生活区脏、乱、差,罚款500元/次。

宿舍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罚款500元/次。

第七章大型机械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严格依据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大型机械设备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制度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500元/人·次;

2.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未取得检测报告就投入使用的,处罚1000元/台;

3.在特殊作业工况下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通过就进行安拆作业,罚款2000元/台;

4.在催告期限内仍未整改回复并反馈的,处罚1000-5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设备运行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未按施工方案进行安拆作业的,罚款2000元/台;

2.群塔作业未编制防碰撞措施,罚款2000元;

3.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罚款1000-2000元;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勒令停机,处罚5000元/台/次;

5.未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处罚1000元。

第八章劳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劳务分包及用工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下发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项目部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分包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未按规定选择有诚信、成建制,合规合法的劳务分包,罚款2000元;

2.项目部未及时与合格劳务分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总、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罚款500-1000元;

3、合格劳务分包派遣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劳务员及务工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无效,罚款200元/人。

第三十七条劳务用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办法如下:

1.项目部未张贴“职工投诉公示牌”、“劳务用工须知牌”的,罚款500元;

2.项目部未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或未做人员退场记录的,罚款500元;

3.项目部未督查劳务分包及时与现场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罚款500元;

4.项目部未督查劳务分包及时缴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罚款1000元;

5.项目部未监督劳务分包及时发放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并办理《工资发放表》手续的,罚款5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关于工程项目管理创优基金计提和使用规定》并行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处罚单

编号:

项目部:

经查,你项目部存在:

问题,现按公司《施工现场工程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试行办法》第

的有关规定,本次对你项目部共处以人民币罚款元(大写:

)。

该处罚单将交于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并于当月从你项目部工程款帐户中直接扣除。

 

项目部现场相关负责人(签字):

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

此处罚单由项目部现场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

一份交项目部留底并整改;一份交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工程部存档,一份(原件)交公司或区域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实施罚款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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