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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

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

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为什么?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

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

美商此举是否合理?

 

4.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

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

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5.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6.我国济南鲁滨集团有限公司以CIF汉堡向德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比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必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达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

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为什么?

 

7.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1000美元FOB广州,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8.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

为什么?

 

10.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

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11.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客户的进口业务用空运方式运输。

A公司要求使用CIP条款,银行方面也坚持按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而客户却坚持使用CIF条款,理由是CIP比CIF费用多。

请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使用CIF还是CIP?

如果A公司同意新加坡客户的要求使用CIF条款,那么,在合同条款中应补充哪些关键内容才能避免漏洞?

 

12.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

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怎样的价格术语报价才能使双方都满意?

 

1.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

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后经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时隔一年买方来电称:

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的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

我方是否应赔偿?

 

2.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

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3.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既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仲裁达不成协议。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

最后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分析:

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

2.若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还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D280FOB大连。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的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

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螺母的合同,合同规定:

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

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

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6.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

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为什么?

 

7.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

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

(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8.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标志,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

“MadeinChina”字样。

请问:

我方可否接受?

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9.出口玉米一批。

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以95%的纯度为准。

杂质超过2%时,每超出1%按FOB价折让5%,若杂质超过5%则买方有权拒收。

订立的这种条款有何不妥?

 

1.我某公司向东京进口商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1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HK$,另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

问:

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2.我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100件,每件重40千克、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

由新加坡船公司承运,经查运费表,该货物为w/m等级为5级,目的港为巴生港,运费率为每吨运费60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30%和燃油附加费20%,问应向船公司交多少运费?

 

3.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体积为30厘米×60厘米×50厘米,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知该货物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计算:

该批货物的运费。

 

4.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

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

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时间

8月18日

14.00-24.00

10小时

8月19日

0.00-24.00

24小时

8月20日

0.00-24.00(下雨10小时)

14小时

试计算速谴费或滞期费(速谴费为每一登记吨为RMB0.14,滞期费为一登记吨为RMB0.28)。

案例3-1:

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

国外开证行也凭直达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理赔。

问:

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3-2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8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7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8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案例3-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

请问:

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案例3-4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鹰”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

试分析:

我国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后果?

为什么?

 

案例4-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案例4-2某货物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仓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案例4-3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年,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案例4-4.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

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

问:

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理?

 

案例4-5.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

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

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

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

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为什么?

 

案例4-6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案例4-7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对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案例4-8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案例4-9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

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例题4-1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客户要求加保一成。

求应付的保险费。

 

例题4-2某商品出口报价CFR1200美元,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加一成保险,求:

CIF价、保险金额、保险费。

 

例题4-3一批出口货物报CFR价为USD198000,现客户要求按CIF价投保,并加成20%投保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

如保险费率为1%,我方原按加成10%投保,现按20%投保,应向客户多收多少保险费?

 

例题5-1:

我方以每打1.8美元CIFNEWYORK出口某商品60000打,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别为水责险和战争险,查得水责险的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为0.49%。

试求我方出口外汇净收入。

 

例题5-2假设松香CFR纽约,每公吨USD100.00,共100公吨。

国外运费每公吨9美元,国内收购价每公吨700元,经营管理费率1%,国内运费每公吨10元,包装费每公吨50元,仓租费每公吨7元。

试计算换汇成本。

 

例题5-3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

试计算:

(1)该批商品的总成本是多少?

(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

(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

(USD100=RMB827.36)

 

例题5-4我某公司以每公吨252.00美元CIF中国口岸进口盘条1000公吨,加工成机械螺丝100万罗出口,每罗0.32美元CFR卡拉奇,纸箱装每箱250罗,每箱0.030立方米,毛重25千克,海运运费按W/M10级,每运费吨80美元,试计算外汇增值率。

 

例题5-5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SHANGHAI,如外商要求该报FOB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对外报价应为多少?

 

例题5-6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200英镑FOB黄埔,对方来电要求该报CIFC5%伦敦,试求:

CIFC5%伦敦价为多少?

(已知保险费率为1.68%,运费每公吨为9.68英镑)

 

例题5-7某笔交易中,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欧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加以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案例6-1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在洽谈合同时都同意使用远期跟单托收方式。

但甲主张使用D/Pat30daysafersight,而乙则主张使用D/Aat30daysaftersight。

请分析甲、乙主张不同的原因。

 

案例6-2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汇票付款交单方式。

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试问:

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交单的责任?

案例6-3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JL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D/P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JL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加上行情看涨,JL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

汇票到期时,JL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JL公司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6-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

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6-5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

其中,型号1的产品400箱,型号2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1的产品200箱,型号2的产品400箱。

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案例6-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给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给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1)银行的处理方式是否合适?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6-7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

(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6-8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

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选择题

1.对客户信用不了解,出口业务争取采用(AD)结算方式。

2.对信用好的客户可以采用(C)结算方式,以提高出口竞争能力。

3.(B)结算方式一般仅限于同企业国外连号或分支机构的贸易。

4.货物畅销时,可采用(AD)。

5.CIF\CFR合同可以选择(A)结算方式,买方信用好可以选择(C)。

6.FOB/FCA合同不宜采用(BC)。

7.如果出口人取得的货运单据是海运单,则不宜采用(BC)。

A.跟单信用证B.D/AC.D/PD.预付货款E.赊帐交易

案例7-1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商检条款规定:

“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问:

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7-2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

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是由制造商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案例7-3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

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7-4我某公司向荷兰客户出口一批手套,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当货物到达鹿特丹后,经检验,荷兰客户发现,有部分货物湿、霉、变色,损失价值高达3万美元,荷兰客户随后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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