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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

第一节管辖

一、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

立案管辖(职能管辖)

(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

地区、级别)

(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

二、意义

(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

(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

(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

(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三)便利原则:

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

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

几点说明:

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法分则第九章

(1)刑法第9条: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

(2)检规第8条第3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

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报复陷害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暴力取证案

(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

省级以上决定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

1、自诉案件概念:

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特征:

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1)未经过侦查和检察院起诉程序

(2)虽经过侦查、检察院起诉程序,但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

3、自诉案件类型:

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特征

A1关涉私益、案件轻微、案情简单

A2是否起诉由被害方决定,专门机关没有侦查权

类型

A1侮辱、诽谤案

A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A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A4侵占(他人财物)案

(2)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案件)

特征

A1案件轻微、案情简单

A2专门机关可以进行侦查,但没有必要

A3被害方具有追诉能力

类型:

A1故意伤害案(轻伤)

A2非法侵入住宅案

A3侵犯通信自由案

A4重婚案

A5遗弃案

A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A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A8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是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小结: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排除专门机关(公、检)管辖

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不排除专门机关(公、检)管辖

(1)原则上自诉

被害人若报案,公安应告知被害人自诉

被害人要求公安处理,应当受理

法院若认为证据不足且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也可主动侦查

公诉带自诉

非公诉带自诉:

讨论:

是否以被害人要求为前提?

比如,重婚案

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自诉;有证据证明的不自诉,公诉可否介入?

(没有警惕公权力机关的思想)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本属专门机关管辖

(三)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1、除了检察机关、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案件

2、除了国安、军队、监狱、海关侦查部门直接受理之外的案件

(四)立案管辖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首

(1)均应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动有管辖权的机关

(2)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2、公诉发现自诉: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

告知直接起诉

(2)轻微案件:

可以侦查,一并公诉;未公诉,也应移送法院

3、自诉发现公诉:

法院审理自诉案过程中,发现公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公诉发现公诉:

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3)同时,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另罪的配合

5、并案处理(在其职责范围内)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五、审判管辖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包括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二)主要类型: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

(三)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的权限分工

1、基层法院:

多数案件

2、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检察院认为可能,法院不一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不再交基层法院

3、高级法院: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向上移送管辖:

只能“由下往上”(变更管辖权)

(1)上级法院可依职权决定,但需“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2)上级法院也可依请求决定,可请求的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移送程序:

下达:

改变管辖决定书

通知:

同级检察院

下级法院:

退回检察院还是直接移送上级法院?

6、数罪管辖

(1)数罪类型

1)数罪:

一人犯数罪

2)多人:

多人共同犯罪

3)并案:

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

(2)数罪管辖

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思考:

分案处理的妥当性?

(四)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的权限分工

1、犯罪地法院(原则)

(1)犯罪地:

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等)

(2)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法释NO.2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更为适宜的

(1)居住地:

户籍地

(2)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

(3)经常居住地:

连续居住1年以上

3、优先管辖:

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4、同级移送管辖:

在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在必要的时候,移送主要犯罪地管辖。

法条解读:

变更管辖权(上下级)V移送管辖权(同级)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NO.23)

5、特殊管辖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犯新罪

漏罪:

原审地法院,或者服刑地、犯罪地更适宜的除外(数罪管辖)

新罪:

服刑地

脱逃期间犯罪:

服刑地,但在犯罪地被抓获且发现该犯罪的除外(拟制服刑地为犯罪地)

(2)域外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中国降落地

(3)域外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泊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

(4)国际条约义务罪行:

被抓获地法院

(5)驻外中国使领馆内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

(6)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协定;没有协定,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7)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实施的犯罪

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入境地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8)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

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五)指定管辖:

(共同)上级指定

1、指定的情形(原因)

(1)地区管辖不明

(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

有损公正

2、指定机关:

共同上级

3、属性:

地区或级别管辖

法条解读: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NO.26)

上级:

不是上一级;下级:

不是下一级

4、指定程序

(1)上级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和原受理案件的法院

(2)对于公诉案件,原审法院应通知并将全部案卷退回同级检察院,由该检察院移送给相应的检察院;通知当事人

(3)对于自诉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通知当事人

六、专门管辖:

铁路(已并入普通法院)、军队

七、管辖权异议:

最高法解释之庭前会议

第二节回避

一、概念

二、功能

三、回避的人员

四、回避的理由

五、回避的种类

六、回避的程序

七、回避的效力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二、功能:

诉讼公正

1、程序公正:

当事人得到公正对待

2、实体公正

3、司法公信力

功能比较:

管辖与回避

三、回避的人员:

客观公正义务

(一)审判人员:

含人民陪审员

1、不管行政职务如何(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

2、实际参与

(二)检察人员

(三)侦查人员

(四)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六)书记员:

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人员

(七)记录人:

侦查(公规NO.38)

(八)检察院司法警察:

检规NO.33

Ps:

法警:

检察院、法院执行押解、警戒、强制秩序、维持法庭秩序(辅助人员,非刑事诉讼主体)

注意:

(1)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书记员、记录人、法警

四、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

(一)特殊关系(静态)

1、血缘关系: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Ps:

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诉讼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外部角色与内部角色:

分离)

(1)不得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2)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可以继续担任原来角色(无需回避)

(3)担任过翻译人员的,不得担任审判人员(法释NO.23)

检察人员呢?

4、特殊血缘关系: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

(法释NO.23)

5、其他影响公正的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特殊行为(动态):

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法释NO.24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违规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推荐、介绍:

业务)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索取或接受:

利益)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接受或参加:

宴请或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借用:

款物)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他影响公正行为)

7、注意事项(内部角色:

分离)

(1)参加过本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的,不得担任审判人员

(2)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3)担任过一个审判程序的审判人员,不的参加其他审判程序

(4)发回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

(5)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再次审理本案

五、回避的种类

(一)自行回避

(二)申请回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三)指令回避(法律未规定,司法解释有)

1、院长或审判委员会

2、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检规NO.24

3、公安机关负责人(类比,检察委员会?

六、回避的程序

(一)权利告知:

哪些内容?

1、审判长(刑诉法):

申请回避权+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的名单。

(NO.185;法释NO.26)

2、检察院:

申请回避权+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检规NO.22)

3、公安机关(理论上)

(二)申请程序

1、自行回避

(1)申请人员:

回避人员

(2)方式:

书面、口头(需记录在案)

(3)理由

2、申请回避

(1)申请人员: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申请时间:

庭前+开庭后(审判过程中:

NO.198)

(3)书面、口头

(4)理由;理由+证明材料(如果是基于“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理由,应提供证明材料)法释NO.28

(三)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

2、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由所属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检察长、院长)

5、记录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

6、鉴定人、翻译人员:

由所属诉讼阶段的负责人决定(检察长、院长)

7、检察院司法警察:

检察长

(四)决定形式

1、口头

2、书面

(五)决定内容

1、准许

2、不准许

3、当庭驳回(不准许):

由法庭

(1)理由不属于法定情形

(2)不得申请复议

(六)救济程序:

不准许:

可申请复议一次(针对:

决定)

七、回避的效力

(一)回避决定一旦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停止诉讼活动

(二)申请之后,决定作出前:

1、原则上:

应停止诉讼活动

2、例外:

侦查人员(包括补充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活动

(三)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已经进行的行为的效力(现行规定是否合理?

):

1、公安侦查人员:

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决定

2、检察人员:

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3、审判人员:

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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