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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某商城层号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XXX

甲(出租):

XXX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运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

乙(承租):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乙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系:

鉴于乙为某商城(下简称国城)商铺业主(或实际租赁户),甲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服务的有限公司,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规市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公共区域合理使用、规物业的公共秩序,乙将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的商铺交由甲提供进行统一的商业化管理服务。

为明确合同双的权利义务,甲、乙双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管理服务区域

1-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为位于省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与春园北路交汇

处的:

某商城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米(以产权部门测量

为准)。

某商城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米

(以产权部门测量

为准)。

某商城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米

(以产权部门测量

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米(以产权部门测量

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米(以产权部门测量

为准)。

本合同中商铺均指上述商铺。

1-2、根据市场统一规划布局,归类经营,经双约定,该商铺经营围仅限于

业态经营。

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擅自变更其商号、经营业态、商铺区域的用途和在商铺区域经营的品牌、类别和模式。

1-3、甲有权允其他经营户在国城其他区域经营与乙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二条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月

日止。

非经双一致同意,任一无权单面变更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三条商业管理服务容

3-1、制定、修订并执行国城经营管理制度,使国城的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3-2、对国城进行合理、统一的功能划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3、国城装饰装修管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

3-4、对国城整体的宣传、推广工作。

3-5、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经营户的工作咨询。

3-6、对国城公共区域的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3-7、管理规定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其他由甲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的容。

第四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4-1、本合同期限,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合同年度

服务费标准(元/m2/月)

年服务费(元)

第一个合同年度

第二个合同年度

第三个合同年度

前三个合同年度合计服务费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年度”均系指自各合同年度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

月为一个合同年度。

4-2、付款式为:

乙应按年度支付服务费。

乙应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向甲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全额服务费,其后的服务费应当在当年度合同期满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全额服务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须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支付。

4-3、自第四个合同年度开始,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甲通知乙,乙应按照甲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支付;甲的该项通知应当在该合同年度起算时提前至少两个月作出,且甲依本条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处于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服务费的合理水平。

4-4、履约保证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维护市场信誉、业主权益、商铺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乙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乙应遵守、履行的条款及规定,乙应向甲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_万_仟_佰_拾元整)。

保证金应与乙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

乙无权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冲抵乙应缴纳的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5-2、在本合同有效期,乙任顾客对乙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形式的权利主,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且要求甲进行处理的,甲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不得提出异议。

若乙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可从履约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若乙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有权将乙应付而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应向甲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该保证金在扣除后不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总额的,乙应在保证金总额不足之日起五日补足;乙逾期补足的,甲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直至乙补足全款。

5-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乙应付费用,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及公共区域装修,退场后没有未了结的消费纠纷、税费纠纷等其他纠纷,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甲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税费

6-1、乙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无关。

6-2、乙在该商铺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负担。

6-3、乙不得拖欠相关税费,合同期满,乙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乙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商铺的装修

7-1、乙在足额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后,可到某商城运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并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部分执行。

7-2、乙装修案需事先报经甲书面同意可施工,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及其他租户权益,必要时乙须做装修区域防尘防护。

乙应就装修工程足额投保,并按时缴纳装修押金、管理费、清运费、临时供电费(若有)等相关费用。

7-3、乙只有在该租商铺的二次装修通过消防部门、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才具备开始对外营业条件。

甲可协助乙办理在该物业二次装修的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手续,乙应提供前述审批及验收所需的一切配合,但甲不承担任有关乙未能通过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验收的责任。

7-4、乙负责提供完善的符合相关的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装修设计案,报消防审批通过或委托甲统一代为报批。

并在设计案中表明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法;遵照政府相关规定,确保选材、施工都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

7-5、若乙在该商铺的二次装修不能通过消防、质检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者乙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任整改意见,乙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7-6、乙保证其装修设计案和在该商铺的一切装修活动都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否则,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7、乙在装修、营业期间不得对商铺进行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更改、破坏。

若出现本款约定情况时,甲有权要求乙恢复房屋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由乙承担。

7-8、乙须按照甲统一制作的门头、广告牌或店面招牌制作安装广告,费用另议。

乙如需在市场其他位置制作广告牌等宣传类牌、架、箱,应先向甲书面申请,未经甲同意擅自制作的,甲有权拆除,乙应支付甲因此发生的拆除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9、甲有权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对公共区域的铺、房、地进行规划、建设改建、装饰装修、广告牌开发等,乙不得干预阻挠。

7-10、乙承诺在甲规定的日期前完成该商铺的全部装修、装潢。

如乙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上述装修工程导致乙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本合同项下开业经营即指乙在该房屋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或者国城其它商家是否开业)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7-11、如果因乙装修的违规对国城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的,乙应负责承担由此给甲及其他受损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商铺的使用和维修

8-1、在合同期限由乙负责该商铺的日常维护,使该商铺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不得进行亦不得容他人进行任可能损及该商铺或导致该商铺及国城的保险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否则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在合同期限,乙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乙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负责经济赔偿。

乙拒不维修,甲可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并且因前述维修期间给乙经营带来的任影响或损失均由乙自行承担。

8-3、甲向国城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须承担该商铺及其房屋之人员、财物安全的责任。

乙在任时间都须自行对商铺及其商铺之人员、财务负有保安责任。

如商铺发生有关人身、财产损失,由乙自行承担。

8-4、在该商铺,乙不得制造超过、国城所在地有关噪音、震(振)动、粉尘及气味等之标准及对第三滋扰。

8-5、乙的各项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空调和冷库制冷(如有)的室外机组摆放场地(甲指定或甲认可的摆放场地)等,均以不影响相邻各为前提。

如在经营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导致相邻各投诉,则应由乙负责自行处理解决。

如因乙各项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的,则由乙负责平息有关纠纷,并保证甲及其他经营户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否则,甲有权追究乙违约责任。

8-6、在不影响乙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有权在国城商铺的任部分安装或固定甲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

双确认,甲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营业造成影响)。

乙不得因此而向甲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8-7、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甲工作人员有权在未通知乙情况下自行直接

进入该商铺,甲无须承担因进入该房屋造成损失的任赔偿责任。

第九条国城统一商业管理

9-1、为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及双的共同利益,双同意由甲对该国城进行统一商业管理,乙应格遵守甲制定的并在其后根据实际需要不时修正的各个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

乙接受甲对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约束其代理人、被可人或任代表乙的经营、雇佣人员【以下称“乙人员”】遵守该条例,接受并承担甲对前述人等(乙

及乙人员)违反该条例及甲制定规章制度的处罚及责任。

9-2、乙保证守法经营,对商铺经营涉及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权、专营权、商品所有权等)及所经营商品和/或服务的品质,乙自行对外独立负有完全保证担保责任。

乙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或其它侵权产品,不欺骗顾客,不违法谋取暴利,商品标示、广告等须符合规定并依法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9-3、乙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甲的商业信誉,并执行甲售后服务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有关规定。

甲及第三人如因乙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之行为或乙所经营商品的质量瑕疵、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侵权而受到财产、人身、名誉等权利损害的,乙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由此受到的经济及信誉损失承担相当于损失金额十倍的赔偿。

9-4、乙应于甲公布的统一开业日期开业。

乙因特殊原因暂停营业或更改营业时间,须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并获得甲的签收确认。

乙正式营业时货物的价值不低于300元/卅,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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