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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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即: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

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是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这也包括两种情况,即: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即: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

即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屡次迟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2次和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3次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

如果泄露,按《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如果泄露,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

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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