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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电梯租赁合同

 

外用电梯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租赁设备:

            

承租方:

             

出租方:

             

 

外用电梯租赁合同

承租方:

住所:

出租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檐高:

             

2.现场代表

2.1承租方现场代表为________,其职务为________,其权限为:

______。

2.2出租方现场代表为________,其职务为________,其权限为:

_________。

3.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高度

备注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

4.2租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

4.3出租方负责为承租方提供的资料文件有:

出租方的营业执照、租赁设备的准用证、统一编号、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操作人员上岗证、安拆方案、调试时间、使用时间书等;安拆单位资质(包括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租方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外用电梯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单位操作工人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等);以上资料提供四套报承租方项目技术部备案。

如果出租方不按承租方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各种资料,承租方有权拒绝或推迟付款,并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5.租赁期限

5.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______月。

具体启用、报停时间以承租方实际下达每台启用通知书的日期时间和报停通知书的日期时间为准,以此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5.2设备进场时间:

年月日。

具体时间以承租方实际下发的设备进场通知书和变更通知上的时间为准。

5.3设备验收时间:

年月日。

验收合格后承租方下达每台租赁设备的启用通知书。

5.4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5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7日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租赁设备相关价格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台数

月租金

(元/台)

进出场费  (元/台)

预埋地脚 费用  (元/台)

费用小计

备注

……

小计

6.1.1月租金:

包含租赁设备机操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劳保、福利加班等费用;租赁设备的使用费、折旧费、动(电)力燃料消耗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以及维修保险费用;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包含附着增加费、塔节顶升费,及所需配件费用、锚固(含附着杆)费用;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6.1.1.1冬施及春节期间承租方要停止施工,停止时间及月租金承担原则:

(填写说明:

冬施及春节停工建议北京地区免费停35-50天,外地按当地市场情况执行,比如沈阳停3个月等等。

6.1.1.2外用电梯正式安装验收完毕,如出现租赁机械闲置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0%计取闲置期间费用。

6.1.2进出场费:

由进场运输、安装、调试、检测、拆除及运输出场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组成。

6.1.3其他另行增加的费用承担方式为:

6.2本合同总金额暂定为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____________)。

本合同价款由租赁设备租金、进出场及按拆费、预埋件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

7.价款支付方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7.1进出场费支付:

租赁设备进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承租方检验确认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出租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30天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进出场费的50%;剩余50%的进出场费在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支付。

7.2租金计算与支付:

7.2.1租金的计算:

设备安装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承租方签发的启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租赁月租费,至承租方报停通知书之日停止收费。

在机械使用后期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租费÷当月实际天数×实际使用天数)。

7.2.2租金的支付:

租金从第三个月起,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

支付期内出租方每月30日前向承租方提供本月结算单,承租方按程序进行审核,收到出租方出具的发票后于次月30日前支付出租方上月租金的70%,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支付至租金总额的80%,余款在设备拆除后半年内分三次付清。

7.3预埋地脚费用,据实结算,随同当期租金一起支付。

7.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7.5支付上述费用前,出租方均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9.出租方权利义务

9.1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

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1天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顶升、附着、拆除和出场等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保证通过验收,租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出租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如出租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机械设备的拆装由其负责另行委托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1)出租方委托的安拆单位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单位的资质须满足安拆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设备要求。

(2)租赁设备安拆前,出租方应与安拆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根据承租方提供的现场平面图和地勘报告,提供可行的拆装方案。

(3)租赁设备安装、拆除前,出租方应将安拆单位的相关资料,包括安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租方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外用电梯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安装单位操作工人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等报承租方审查、备案,承租方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拆。

(4)租赁设备的安拆方案和技术措施必须经安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5)每台租赁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工作,必须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6)租赁设备的安拆单位还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除作业的安全负责。

因出租方委托的安拆单位在租赁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和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承租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求及国家环保要求,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9.3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给每台机械配备不少于4名机械操作人员。

出租方操作人员必须是出租方自有员工,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特殊工种上岗证,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技术必须达到行业管理要求,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保证24小时随叫随到,保证24小时的维修服务。

出租方维修保养及操作人员的各种保险和工资薪金、奖金、补助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负责对其操作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出租方操作人员应遵守承租方现场有关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服从承租方工地负责人的指挥和施工现场的安排,并主动认真地与工地搞好配合工作。

不得向承租方和其它施工队伍索要加班费、误餐费等合同以外的费用。

9.4出租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方的施工进度。

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

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出租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承租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5出租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按承租方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操作,承担因违章操作和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承租方负责协调处理。

9.6出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设备的检查、维护,做好检查记录,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承租方。

9.7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出租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出租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设备自动退场,该租赁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8出租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承租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9出租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

9.10出租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9.11出租方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1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机械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发交付使用通知书。

9.13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9.14除本合同9.1~9.12条约定外,出租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租方权利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10.3负责给出租方提供现场施工平面图(平面图上需标明所建的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提供满足机械设备所需的动力电及电源。

10.4按出租方提供的方案,负责设备基础制作、基础预埋件配合安装、附着所需建筑物上预留孔,及所需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作。

10.5负责对出租方的机械操作人员的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10.6在租赁期内,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不得擅自拆改机械设备的任何部件或部位,严禁违章指挥。

10.7提供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简易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10.8有权对出租方操作人员及进入现场的维修起重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权更换工作表现差、不服从管理的机操人员。

对不服从管理教育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更换。

11.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

11.1出租方针对承租方提供的现场平面图和地勘报告,为承租方提供包含租赁设备的平面位置、租赁设备基础方案在内的安装与拆除施工方案,并确保提供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11.2租赁机械设备进入承租方现场前,出租方应对出租的起重设备及配件的工作性能、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安全使用。

11.3租赁机械设备进入承租方现场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的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

11.4租赁机械设备安装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设备安装方案后,方可实施。

11.5租赁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前,出租方应组织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外用电梯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为承租方提供合格有效的安装验收资料。

11.6租赁机械设备拆除出场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拆除施工方案。

11.7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租赁机械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及时快速地将设备拆除出场。

在合同执行期内,受天气及社会影响不能进行拆装作业,拆装进度自然顺延;发生双方都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拆装作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8上述11.1-11.7条所要求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出租方应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承租方存档备查。

11.9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等项工作,出租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1.10出租方负责组织租赁机械设备的验收。

12.设备保养

12.1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出租方负责机械设备每日班前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维修保养方法:

每班前15分钟进行日常例行保养(超过一天,每天罚款500元),并有逐日保养记录。

12.2出租方应编制在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出租方应及时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出租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12.4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按照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安排租赁机械设备保养的时间,并经承租方确认,保养时间每月不超过12小时。

13.设备维修

13.1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配件,保证租赁机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机械设备配件包括:

易损件、主要部件如空开、接触器、刹车片、易磨损的轮等。

13.2在承租方同意的时间内,设备发生故障后出租方应迅速派人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设备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2小时,小型故障一次故障时间连续不得超过4小时,重大故障一次故障时间连续不得超过6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如超过上述时间,承租方按每次每台电梯维修和累计维修分别计算的时间的超时部分租金的叁倍费用进行扣减租金。

还将对出租方超时维修进行罚款,但每次超时维修罚款不超过1000元。

出租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3.3出租方应如实填报租赁机械设备维修记录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4.合同转让条款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15.权利瑕疵担保

15.1出租方应确保租赁设备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如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5.2出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

如发生以上情况,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6.违约责任

16.1出租方违约责任

16.1.1出租方未按时间提供租赁设备,每延期一天,出租方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2000元/台/天,并按承租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

16.1.2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10_%的违约金,并按承租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

16.1.3出租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机械设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10_%的违约金。

16.1.4出租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承租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5__%的违约金。

16.1.5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出租机械设备或缺少有关设备、附件等,至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出租方应负责修理、调换或如数补齐,不能按承租方要求时间顶升、附着,以上情况均按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台.天。

16.1.6无故一次停机4小时按1200元/次支付违约金,或累计一周内停机8小时按2400元/周予以支付违约金,超过部分按比例支付违约金,并且承担因此造成承租方和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损失。

16.1.8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和机械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承租方、出租方和任何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16.1.9出租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如发生16.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出租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租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承租类似机械设备,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6.2承租方违约责任

16.2.1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可向承租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出租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果承租方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承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租方将按照拖延支付租金期间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或其他非承租方、出租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特大风雪等自然灾害、SARS等传染病。

17.2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7.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17.4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6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8.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19.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0.其他约定事项

20.1特别约定事项:

出租方不得转让合同权利,同时不得转让对承租方享有的债权。

20.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0.3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0.4本合同一式陆份,出租方执贰份,承租方执肆份。

20.5附件:

本合同附件_____份,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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