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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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SHENZHEN
INTERNATIONAL TAX RESEARCH INSTITUTE(SZITRI)(以下简称
本会),是研究国际税收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深圳市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科学的人士自愿组成,
是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本会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南路 28 号。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联系社会各界关心国际税收科学事业的人士,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
进经济建设、服务税收工作为中心,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和外为中用的原
则,组织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交流,促进我市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注册登记,接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
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广泛开展国际
税收学术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
二、根据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对深圳的经济发展与税收管理等重大
课题进行及时、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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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深圳市各个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
究,并提出解决的途径,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四、组织开展各类国际税收研究会和国际税收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及时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宣传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五、组织评选、奖励深圳市的优秀国际税收科研成果和优秀国际税
收科研人员。
六、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
位及个人的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开展税务咨询、税收
筹划、人才培训、法规论证、专题调查以及财务管理等业务活动。
七、组织税收资料交流,提供国际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术
期刊、国际税收科研文集及国际税收业务书籍。
八、组织开展“学先进创先进”活动,评比奖励先进的单位会员和个
人会员,总结、交流研究会的工作,协助和指导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深
入开展国际税收科研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
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各
项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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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较强的税收研究能力;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热心国际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
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本会特邀
会员。
二、单位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守法经营、守法纳税
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秀税收科研成果和先进个人会员以及先进单位会员,可以获
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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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再享有本会会员资格。
一、被单位辞退或开除的;
二、已在国(境)外定居;
三、主动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并免除其相关职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的财务收支;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
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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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财
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
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
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
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
四条第二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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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
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二、热爱国际税收事业,对国际税收问题有较深的研究;
三、不得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但已转
任非领导职务的除外;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如超过 65 周岁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
决通过,终止其职务并确定履行其职权的人选。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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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
由主
持日常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组织
开展日常工作。
一、本会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本会秘书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敦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五、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
的收入;
六、上级单位的拨款;
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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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开展经济税收课题调研的经费;
二、本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本会举办税收理论调研骨干培训和税收宣传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举办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优秀论文评比奖励活
动的经费;
五、本会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经费;
六、本会支付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劳务报酬的经费;
七、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八、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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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确
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
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同意,交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 2/3 以上代表通过后,报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
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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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 一二年五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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