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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对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规范。

【判断】:

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个方面——

(一)经济管理关系:

分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两方面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各种企业法就是调整内部关系的)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般特征:

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应有的强制性。

自己的特点:

(一)综合性:

调整手段、规范构成、调整范围

(二)经济性:

重要表现是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反映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

调整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

(三)行政主导性(四)政策性

四、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注意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

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但司法解释是法的形式之一。

(一)宪法

制定者: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

在全国范围适用。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

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本辖区适用。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

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对法院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对于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帮助。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除上之外,国家政策、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1)经济法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2)经济管理法,主要是法律制度,其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3)经济活动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①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含义要理解)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

(2)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不能违背前者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即国家意志最终是靠当事人意志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没有当事人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实现。

P6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个基本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意志关系。

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两个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yangjobe〗如果某一种经济关系客观存在,但没有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则不属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的确定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标志,其变更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依据,其实现也是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目的。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要素要掌握)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及含义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中经常出现的独立意思表示,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务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注意】依法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享受权利。

判断:

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5种方式要记)——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规定范围,就变成不合法的了,就没有主体资格了)

〖yangjobe〗但:

合同法一章:

合同效力高法解释:

当事人超载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的主体。

包括:

各类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内部承包合同、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分公司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发行国债,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这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所决定的。

(二)权利

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

(三)义务

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是一种法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义务,超载法律规定的要求,义务主体不受约束。

注意: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①理解概念,②理解在法律关系建立中重要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项目

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

主体

只有取得主体资格,才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也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载规定范围的,不再具有主体资格。

内容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权利、义务都应在法律规定限度内。

客体

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要记,易出多选)

1.物,亦称有体物。

这是指

(1)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

(2)有一定经济价值并(3)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

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

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

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a、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b、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如合同法中受威胁作不实表示,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等。

这涉及行为是否有效。

c、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行为的目的性)

3.是一种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单方: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

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要式:

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

如票据法中票据的记载事项等,不附合要式规定,则不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主法律行为有效,从法律行为不必然有效。

(三)有效要件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

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成立与有效不同,体现不同层次)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

3)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yangjobe〗注意相应的理解:

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内容应和其行为能力相应,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和内心的真实意愿一致。

1)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yangjobe理解〗意思表示真实指:

自己在理性的基础上主动进行真实表示,并对自己的表示负责,被动表示无效(但如果事先知道且没有受到胁迫仍做不真实表示的除外,说明主体有欺诈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指外在表现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

票据法提示承兑时,在3天内不作表示即认为是拒绝承兑。

〖yanjgobe〗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概括为: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如果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可能导致无效行为《民法》或可撤销行为《合同法》的发生。

如果欠缺其他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则导致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

要注意和《合同法》、《票据法》联系学习。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法律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的内容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⒈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包括七种情形(对比四个有效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2属于主体不合格,3、属于意思不真实,4、5、6、7属于不合法。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应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作为可撤销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⑴恢复原状;

⑵赔偿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⑷其它制裁。

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三点是对无效行为的财产后果处理;第四点是对无效行为人的处理。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这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⑴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⑵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⑶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⑷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⑸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特别提示】

注意:

民法规定: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

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

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保护时效)

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二年

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⑴行为人对行为内容(重要事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⑵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但行为人不得以无经验为借口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1)《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2)《民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不属于代理

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也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⑵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⑶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⑷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重点是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证书的内容: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

,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如果代理双方进行的不是同一事项,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后果: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是无权代理)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超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A、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默认――意思表示一致)

B、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说明被代理人有过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揽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5种情形要记,会应用)(被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如果第三人有过失,如事先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权人的利益,属于滥用代理权,被代理权人不承担责任)    (做题时,注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意思不一致,可以判定为超越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yangjobe〗表见代理分析题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词。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重点在于被代理人作出行为或默认。

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视同有权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无权代理

重点在于善意第三人有理由判断。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5种)

表见代理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算点)。

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保护时效)

(二)诉讼时期期间的种类

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二年

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涉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中间停止)①什么叫中止;②法定事由;③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段内产生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

――非人为因素。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涉及时效中止:

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⑵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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