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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作者姓名:

王晓芳

指导教师:

王淼讲师

单位名称:

文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东北大学

2016年4月

 

TaxAvoidanceandAnti-TaxAvoidance

OnInternational

 

byWangXiaoFang

 

Supervisor:

LecturerWangMiao

 

NortheasternUniversity

April2016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设计(论文)的基本容:

 

毕业设计(论文)专题部分:

题目:

                                 

设计或论文专题的基本容:

 

学生接受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日期

             第  周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使得各国在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更加普遍和激化,从而推动了国际税法的形成和发展。

由于国家各自主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从而出现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对国际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使跨国纳税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不惜铤而走险,从事国际逃税,或挖空心思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从而从事国际避税,由于避税危害极大,严重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转移,和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对反逃税、避税都极为重视

总而言之,各国经济来往,物流来往,都需要一个健全的、合理的、双赢的法律环境,相信一系列适应信息经济技术时代的国际税法概念和规则正在酝酿形成。

 

关键词:

国际避税,反避税,逃税,避税操作

 

TaxAvoidanceandAntiTaxAvoidance

OnInternational

Abstract

AftertheSecondWorldWar,withthedevelopmentofworldeconomyandthe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exchangeshavebecomeincreasinglyfrequent,thecontradictionsandconflictsininternationaltaxationrelationshipbetweentheallocationofmoreandmoreintensified,soastopromotetheformationanddevelopmentoftheinternationallaw.Theclaimduetothenationaltaxjurisdictionandtheemergenceofthephenomenonofdoubletaxationininternationalthetaxpayer'sincomeandpropertyvalueonTransnationaloverlappingconflict,haveanegativeimpactoninternationaldevelopment,makethetransnationaltaxpayersinthepursuitofprofitmaximizationontheroadatrushintodanger,engagedininternationaltaxevasion,ortheirso-called"taxplanning",whichisengagedininternationaltaxavoidance,taxavoidanceduetogreatharm,seriousdamagetothenationaltaxinterestcausedbyinternationalcapitaltransferisnotnormal,andviolatethefairprincipleoftaxation.

Therefore,governmentsand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toescapeTax,taxavoidanceispayattentiontooverall,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ravelingtothelogistics,needasound,reasonable,legalenvironmentofwin-win,Ibelieveaseriesofadaptationintheageofinformationeconomytechnologyinternationaltaxlawconceptsandrulesisbrewingintheformation.

 

Keywords:

InternationalTaxAviodance,anti-taxavoidance,taxevasion,Taxavoidanceoperation

 

 

第1章绪论

1.1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1.1论文选题的目的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活动愈演愈烈,各种形式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对策,建立反避税体系,防止税收的流失。

那么,何谓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不违反有关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间税法上存在的差异,以及税务管理上的漏洞,通过人才、资金和财产的国际流动,达到减少以至免除纳税义务的目的。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观动机非常简单:

尽量减少税收负担,相应牟取高额利润

1.1.2论文选题的意义

了解避税与反避税的现实意义

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

反避税:

1.有利于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权益。

避税行为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会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相应的减少,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2.有利于贯彻税负公平原则公平税负一般是指按负税能力平等征税。

它主要包括:

在同等条件下按同等办法征税,不同条件下的纳税人区别征税。

但由于避税行为的发生,使得一部分纳税人通过精心策划而获得了税收负担的减轻,而另一部分实实在在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相对于避税人来说税负是增加的,这部分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

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政策,以调控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地区经济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其它各种经济结构合理化。

4.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维护国家权益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

可以使我们的税务干部通过解剖各种避税手段,在反避税活动中得到锻炼,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能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认真纳税,维护我国税法尊严。

另外,通过防国际避税,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税收法制,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保护正当的国际经济交往。

1.2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用文献、理论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影响。

具体如下:

(1)搜集和查阅大量国外学者关于国际避税对各方面的影响的研究,运用文献和理论分析法梳理总结相关理论,包括国际避税的定义和逃税以及反避税的概念和影响因素。

(2)运用调查法中的个案研究,通过分析微软公司如何利用其全球业务分区域运营组织,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低税率管辖区的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又转授这些权利给较低层级的关联受控外国公司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并利用打钩规则与受控外国公司透视规则成功规避了美国《国收入法典》F部分所得项下的税收,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管辖区从而侵蚀了美国税基。

以此深入了解如何避税问题,强化反避税的解决模式。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措施为:

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和梳理国外学者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理论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法来验证国际反避税对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据此得出结论和提出相关建议;通过权威网络和资源来收集微软公司避税案的相关资料,获取相关数据,

第2章国际避税概述

2.1国际避税的涵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

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2.1.1国际避税的概念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课税主体与客体的转移或不转移来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2.1.2国际避税的意义

对于国际避税,一般需要通过有关国家为国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完善税收法规或增强管理手段等措施,来杜绝税法漏洞,防和制止避税行为的出现。

2.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

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该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该国技术水平,在该国或确定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目前中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而这些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5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规避目标的方式。

2.3国际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用某些公开的或形式上不的方法,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是跨国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可知,这两种行为在性质、表现形式和可能对行为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从性质看,前者尽管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并不具有明显的性质;后者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往往是公开地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安排进行的;而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或者故意采取错误述、谎报和隐瞒有关财产或收支情况等手段,或者因疏忽或过失,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从法律后果看,从事国际避税的跨国纳税人并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各国有关当局只能通过修改与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或者以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法律原则,否定避税行为安排的合法性,恢复跨国纳税人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从事国际逃税的跨国纳税人的根据逃税情节的轻重,要受到各国法律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2.4国际避税的危害

首先,严重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际避税案件中,由于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统计。

由于税收的减少,社会再分配必然受到影响。

降低了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

其次,引起国际资本的大量不正常转移,阻碍资源在世界围的合理配置。

为了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时常利用转移定价和其它手段跨国转移利润所得,造成了国际资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使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而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这样做不仅影响到正常的国际资金流转,而且可能造成发展中国家外汇资金的大量抽逃,引发金融危机。

最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从国际市场角度看,国际避税对于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冲击了他们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使他们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影响了原有的正常公平的交易秩序

第三章国际反避税概述

国际反避税是反税收避税中的重点一环,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普遍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使其目前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3.1国际反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对整个法治进程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将其提升到足够的高度。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亦出台了许多对国际避税工作进行完善的法律法规,虽极指导并加强了国际避税的完善进程,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3.2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3.2.1对自然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

1.限制自然人避税性移居

根据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一国政府不应禁止其公民或居民外侨移居出境。

联合国于1966年制定了关于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盟约,其中包括个人自由流动在。

许多国家参加了这一盟约。

但它并没有被所有签字国纳入各自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需要,对个人自由流动有所限制。

诸如对于有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移居者,有关国家禁止其离境,但是,对于并没有的有避税意图的移居者,则不能用禁止离境的简单方法加以阻止,而只能采取其他手段加以制约。

对以避税为动机的自然人的国际迁移,有些国家采取了使移居出境者在移居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其原居住国(国籍国)仍负有纳税义务的措施。

如美国有保留追索征税权的规定。

根据美国《国收入法典》,如果一个美国人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为主要目的,而放弃美国国籍移居他国,美国在该人移居后的10年保留征税权。

对其实现的全部美国来源所得和外国的有效联系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出售位于美国的财产以及出售由美国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所实现的收益,被视为美国来源所得。

美国税务当局通过对该人滞留在美国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的留置权,实行有效的征管,从其在美国的财产中扣除应纳税款。

2.限制自然人假移居和临时离境

对自然人以避税为目的假移居和临时离境,居住国往往采用不予承认的方法加以约束。

例如,英国曾有一个对移居出境的自然人仍保持3年居民身分的非正式规定。

该规定限制一个自然人要放弃在英国的居民身份,必须为此提供证据,比如卖掉在英国的房子,并在国外建立一个永久住宅,才能于其离境之日,暂时批准其要求。

然后等该人在国外居留至少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如果在这段时间对英国的任何访问天数全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那么,才正式认定其移居。

否则,对其放弃英国居民身分

要求的批准决定要延期3年。

在这3年,将仍视为英国居民征税。

待3年届满,再参考在这一段时间实际发生的情况作出决定。

对于采用临时离境方式来避免达到法定居住天数的避税方法,有的国家采用对短期离境不予扣除计算的对策。

有的国家则采用将前一、二年实际居住天数按一定比例加以平均,来确定某个人在本年是否达到居住天数标准。

3.限制自然人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

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国外低税或无税条件下积累所得和财产进行避税,若干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反避税法律条文。

①英国的享有权规定。

英国税法中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的所得有“享有权”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

“享有权”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不论是否以所得的形式表现出来,事实上是由某人支配的所得;第二,收到或应计的所得,这类所得起到了增加个人持有资产的作用;第三,个人收到或有权收到的各种所得或货币收益;第四,个人通过行使一种或多种权力就可得到的收益;第五,个人能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所得的运用。

这种“享有权”的规定非常广泛,使得一个英国居民在许多情况下,要就其在另一税收管辖权下拥有的所得纳税,而不论他的这笔所得是否汇回英国。

②法国对利用避税地公司避税的规定。

《法国税收总法典》规定,一个在法国定居或开业(包括只在法国开业,而不在法国定居)的人提供服务的报酬,而由一个在国外定居或开业的人获取。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由前者在法国纳税。

第一,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由法国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二,不能证明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主要从事工商活动,而非提供服务;第三,获取服务报酬的人,是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定居或开业。

③美国对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所得余额征收惩罚税。

个人控股公司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后半年中任何时间,其股票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为五个或更少的人(包括非美国人)所拥有,其消极所得在调整所得中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

对这种公司,除了征收正常的公司税外,再对其应分配而未分配的“累积盈余”比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征收一道惩罚性所得税。

这种个人控股公司税主要针对个人的三种避税方法。

第一,为了躲避个人所得税比公司所得税税率高的那部分差额负担,便组建一个公司来持有个人的投资证券,使个人的利息和股息所得转变为公司的应税所得,从而可以按较低的公司税税率纳税。

第二,将个人的劳务所得,转给一家公司。

比如某个人组建一家公司,使自己成为该公司的雇员。

由公司出面与服务需要方签定合同,个人只负责提供服务,而由公司收取服务收人,公司支付给个人的薪金少于赚取的服务收入,通过这种方法,个人可以成功地将某些收入转给公司,使其按较低的公司税税率纳税。

第三,利用公司营业活动扣除的好处。

如个人将其游艇、赛车或渡假别墅等财产,连同其投资一并转给公司,使与个人财产有关的费用,象上述财产的维修保养费等,由非扣除性费用转化为可扣除性营业费用,用以冲减营业所得,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

3.2.2对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

1.限制迁移出境

英国在税法中规定,在没有得到财政部允许的情况下,英国公司不能向避税地迁移和转移部分营业,或建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

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对当事人的2年监禁、总额为应纳税额3倍的罚款。

2.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

英国在税法中,除了约束法人的直接迁移外,还规定居民公司将贸易或经营转让给非居民,居民母公司允许非居民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出售债券以及售出子公司等行为,也必须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3.限制利用公司组建、改组、兼并或清理避税

在法国,当改组涉及法国公司被外国公司合并,或者法国公司以其资产缴付换取外国公司的股份时,应按适用于合并的一系列税务规定执行,并须经法国财政部批准。

本期应纳税利润仍由被合并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对合并前的亏损也准予核销。

但是,所转让的资产必须保留在法国境,并必须列入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

4.限制改变经营形式

美国规定,对本国公司在国外以分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初期损失,允许从美国公司的盈利中予以扣除;但国外分公司如有盈利而改变为子公司,仍须责令美国公司退还以前的扣除额,以防止通过改革经营形式,从损失扣除和延期纳税两方面获利。

为了防止将股东投资改变为举债,以增加利息费用扣除,减轻税负,一些国家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不得超过3:

1或5:

1等,超过这一比率的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

5.在税收征管与税务司法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法律上承认形式合法而实质上违背立法意图的行为和安排。

这一原则运用在对避税问题的处理上,意味着对那些符合法律要求,但却没有充分商业理由的公司和交易,将不被承认。

在形式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依事实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的行为。

税务当局查出有造假避税交易,有关合同或交易将被宣布为无效。

3.2.3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约束

各国限制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节制法

节制同那些实行低税制的国家或易于建立导管公司的避税地国家(如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巴拿马等)签订税收协定,因为税收协定滥用往往是借助于在这类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来实现的。

2.排除法

将缔约国另一方被课以低税的居民公司(如控股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围之外。

3.透视法

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不限于公司的居住国,而是要透过法律实体看其股东的居住国。

它不考虑名义股东而是考虑受益人,即最终接收股息人的居住国。

4.承受税收法

该法给予协定优惠应以获自一国的所得,在另一国必须承受起码的税负为基础。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笔所得,在缔约国双方均不纳税。

5.渠道法

该法限制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毛所得,不得用来支付不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收取的费用。

否则,该公司付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给予协定优惠。

这是一种针对踏脚石导管公司的对策。

6.真实法

该法规定特许条款,来保证真实交易不被排除在税收协定优惠之外。

这些条款包括:

建立公司的动机、公司在其居住国的经营交易额、公司在其居住国的纳税额等。

除非建立一个公司的动机具有充分的商业理由,公司在居住国有大量的经营业务,公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超过要求的扣除额等,否则,不给予该公司协定优惠。

3.3国际反避税的立法基础

3.3.1国家税收主权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国家行使征税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同时,一旦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性或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在协调的围,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

3.3.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间缔结的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一般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它为有效进行国际反避税确立了基本原则、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国际税收领域缺少一个统一的多边税收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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