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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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完整版
增值税的筹划
本章内容
一、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
二、税基的节税筹划
三、纳税时间的筹划
四、税收优惠的筹划
五、出口退税的筹划
一、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
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1、两者征税上的差别
一般人
小规模人
征收方法
购进扣税法
简易征收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税率
17%、13%
3%
发票使用差别
可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不能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所代开
2、两类人的划分标准
销售
额标
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
(2)除第
(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
(1)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除第
(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会计
核算
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
人性
质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人纳税。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3、两类人身份选择的空间
(1)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企业;
(2)超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企业合并成为一般人。
(4)改变货款结算方式,推迟收入实现,保留小规模身份。
【例】范老板经营着一家小型生产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第三季度结算时,预计年底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
为了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税负,范先生对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30万元,调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把年度销售收入降为50万元,因而该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2010年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
4、两类人的选择方法——税负平衡点法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平衡点
假定理论增值率为V,实际增值率为V′,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S,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款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则:
增值率(V)=(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S×T1-P×T1=S×V×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T2
两者税额相等时:
S×V×T1=S×T2
增值率(V)=T2/T1
当V′=V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
当V′>V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V′<V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2)含税销售额情况下的平衡点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S÷(1+T1)×T1-P÷(1+T1)×T1
=(S-P)÷(1+T1)×T1
=V×S÷(1+T1)×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1+T2)×T2
令两式相等:
V×S÷(1+T1)×T1=S÷(1+T2)×T2
则:
V=(1+T1)×T2÷(1+T2)×T1
两类纳税人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不含税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平衡点增值率
17%
3%
17.65%
20.05%
13%
3%
23.08%
25.32%
5、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纳税身份;
第二,比较纳税人身份转化后的税负大小;
第三,考虑纳税人身份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成本和利润变化情况;
第四,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饲料20万元(不含增值税)。
甲企业应如何选择纳税身份?
方案一:
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50×(1+3%)-20×(1+13%)-1.5-0.15-[50-20×(1+13%)-0.15]×25%=20.45(万元)。
方案二:
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50×13%-2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50×(1+13%)-20×(1+13%)-3.9-0.39-(50-20-0.39)×25%=22.21(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1.76万元(22.21-20.45)。
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Ø小规模人向一般人转变过程中剩余存货的筹划
筹划方法:
1.在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前一日办理退货手续。
(1)与销货方签订《购货退回协议》。
(2)作进货退回账务处理:
借:
应收账款
贷:
存货(进货退回)——××公司
2.在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第一日后办理购货手续
(1)与销货方重新签订《购货协议》(落款时间应在《购货退回协议》之落款时间之后)。
(2)自销货方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
(3)作进货账务处理:
借:
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收账款—××公司
上述操作需要注意的是,该筹划方法实施的一个前提就是与销货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可以取得销货方的合作。
Ø企业分立改变纳税义务
1、企业分立的税收动因——一些特定产品和特定的纳税人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从而获取税收利益。
2、增值税中企业分立的主要节税空间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另设原材料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购进单位可抵扣13%的进项税额
(2)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另设安装(运输)公司——安装(运输)公司缴营业税
【例】英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
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原料棉花在纺纱织布分厂被加工成坯布用于销售。
2009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市场销售价为60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万元。
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
1.筹划前,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5+45=103.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03.5=253.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3.5×10%=25.3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5.35/2100=12.07%。
2.筹划思路。
将农场和纺纱织布厂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成为两个独立法人。
分设后,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市场价直接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纺纱织布厂再将棉花加工成坯布销售。
3.筹划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1)当年实现棉花销售6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纱织布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00×13%+58.5+45=181.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81.5=175.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5.5×10%=17.5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175.5/2100=8.36%。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253.5-175.5=78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8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85.8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比筹划前下降了3.71个百分点。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并销售大米。
2009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
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收取运输费用为500万元。
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对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该企业若成立专业的运输公司,并独立核算,则
企业应纳增值税=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共计缴纳税金为:
190+15=205(万元)
筹划结果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
运输车量是否独立,可利用税负平衡点法论证。
设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金额为P,增值税率为T1;运输营业额为M,运输涉及可抵扣物耗额为N,运输营业税率为3%。
运输公司不独立,合并应纳增值税:
[S+(M÷(1+T1)]T1-PT1-NT1…
(1)
运输公司独立,合并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ST1-PT1-7%M+3%M…
(2)
令
(1)、
(2)两者相等,解得:
M/N=(1+T1)T1/(1.04T1+0.04)
Ø合理选择经营方式,改变纳税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例】华海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经营业务范围涉及有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2009年1月份,公司按照客户甲公司所要求的条件购入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400万元,增值税额238万元,支付境内运输、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价款为2400万元,租期8年,甲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租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就归甲公司,转让价款20万元。
(残值)
方案二:
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仍为8年,租期满,华海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
甲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金总额2040万元。
收回设备变现值360万元。
方案1.所有权转让方式
在方案一中,由于租赁期满后,华海公司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甲公司,按规定华海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2420÷(1+17%)×17%-
238=113.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62×(7%+3%)=11.36(万元)
征收增值税是一种货物购销需征收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2420×0.3‰=0.726万元
收益=2420÷(1+17%)-1400-40-30-11.36-0.726=586.29(万元)
方案2:
由于租赁期满,华海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甲公司,按规定华海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按服务业中租赁业务项目征税。
应纳营业税额=2040×5%=102(万元)
印花税=2040×1‰=2.04(万元)(租赁合同1‰税率)
销售旧货应纳增值税=360÷(1+4%)4%×50%=6.9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6.92×(7%+3%)=10.8(万元)
收益=(2040+360-(1400+238)-40-30-102-2.04-6.92-10.8)=570.24(万元)
Ø合理选择混合与兼营销售行为改变纳税义务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货物与非应税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且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紧密联系,有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也涉及非应税劳务,但不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且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无紧密联系,无从属关系。
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筹划方法:
1.混合是否转为兼营,纳税义务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适用税种纳税,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税款。
2.业务结构上谁为主,纳税义务不同。
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若年营业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因此,在合适的条件下,也可以调控货物销售额或营业税劳务在总销售额中的比重,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互相转化,从而使全部销售收入适用于更合适的税种和税率。
见教材P54案例3—6.
【例】:
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
该公司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成立一公司专门对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
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
Ø转变往来方式改变纳税义务
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购进改为委托代购
直接购进进项税得不到抵扣
委托代购方式不同:
2.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购进改为租赁场地
一般人向小规模人购进,不能抵扣
租赁场地给小规模人,小规模人直销,一般人统一管理,收取场地租金,缴纳营业税。
一般适用于流通企业。
二、税基的节税筹划
基本思路:
分解销售额,增加购进抵扣
Ø一般销售方式销售额筹划
1、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和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分开核算,否则税率从高和不予免税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农机产品销售额50万元,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
销售额均不含税。
机电产品税率17%,农机产品税率13%。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50)×17%-20=22.5万元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17%+50×13%-20=20.5万元
2、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分开核算,否则可能被国税和地税高估销售额,带来风险。
增值税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适度低价销售
(1)适度低价的前提
对外销售:
一般限于交易双方相互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时为购货方和供货方(劳务提供方),且彼此都按适度低价为对方供货或提供劳务。
这样,购销双方都可同时收益,容易达成适度低价销售的协议。
对内销售:
①将自产产品销售给本企业员工;②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筹划的方法
由于税务机关有权对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售价进行调整,所以利用降价进行筹划时,“适度”是关键,既要实现降价销售的目的,又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
①在对内和对外的销售中,应充分利用税务机关认同的正常价格幅度,在幅度内选择价格的下限来进行定价,降低售价。
②在对内(本企业内)的销售中,应充分利用残次品低价的不确定性降低售价。
由于残次品的价格的客观标准难确定,可以合理利用残次品的名义来降低对内销售价款。
4、正确处理包装物
税法规定:
①包装物作价连同应税货物一并销售,无论如何核算,包装物价值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或作价随同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凡逾期(1年)不再退还的押金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③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筹划思路:
(1)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2)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3)采用适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例】:
某焰火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焰火50000件,每件价值2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方案一:
采取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式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缴纳的消费税额=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
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1700000(元)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50000×15%=1500000(元)
较之方案一,该企业可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收回。
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
补交增值税税额20×50000×17%=170000(元)
补交消费税税额20×50000×15%=150000(元)
较之方案一,同时将170000元的增值税和150000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
某企业2009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
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方案一:
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
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那么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500×17%=850000(元)。
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不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才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
5、正确处理代收代垫费用,避免虚增收入
税法规定: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代收时注意不要计入收入,单独记账,作其他应付款处理
Ø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筹划
1.以物易物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换,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总体上会给双方带来减少现金流出的好处。
(1)税法规定: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筹划方法
①若易入货物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就应尽量使易入额与易出额相等,并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一般不会新增应纳增值税额。
②若易入货物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会新增易出货物所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则双方可按相同比率在合理范围内下浮价格,以便双方、尤其是易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方少纳税。
2.折扣销售
税法规定:
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并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可扣除,否则不可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折扣率是由一定期间(如一年)累计销售额决定的,开具发票时并不能预知其销货量,因此折扣额并不容易确定。
如果在平常的各批次的销售中,若经销商没有实现预期的销售额,供货商就给予过大的折扣则会出现损失。
那么该如何确定折扣率才能保障供销双方的利益呢?
筹划方法:
依据预测总销量决定平常各批次销售所适用折扣率,预测的总销量参照上年总销量±本年各因素对销量的影响。
若实际总销量<预测总销量,则意味着销货方多给了折扣少收了款项,那么可通过向经销商预收保证金方式来保障少收款项的补收。
若实际总销量>预测总销量,则意味着销货方少给了折扣多收了款项,那么销货方可以采用销售折让的方式退还对经销商多收的款项,对供货方来说销售折让仍能冲减应纳的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279号
【例】:
某啤酒厂销售每瓶啤酒标准价为5元,折扣额见表:
年实际销量
每瓶折扣额
每瓶折后价
30万瓶>年销售≥10万瓶
0.1
4.9
50万瓶>年销售≥30万瓶
0.3
4.7
年销售≥50万瓶
0.4
4.6
某经销商在2009年实现销售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