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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水利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水利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水利部计量认证管理2015-09-0713:

15|#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为加强水利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量认证评审考核的依据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

若按ISO/IEC17025-1999建立质量体系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该标准及计量认证的特色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下设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计量认证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认证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过计量认证的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有关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成立的各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属于全国性的水利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国家计量认证;属于地方成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地方计量认证。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利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配套规章;

(二)制定水利部门的计量认证发展规划、政策及工作规章;

(三)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体系,对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

(四)制定部属检验测试机构的能力验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部计量办公室为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为:

(一)组织起草计量认证工作(文件)和技术文件、规范等;

(二)制定、申报水利行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计划等;

(三)受理、审核、上报部属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申请;

(四)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员进行计量认证工作。

(五)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六)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承办部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计量认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认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接受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认证管理规章;

(三)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划、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或部门计量认证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等;

(五)对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以下水利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受理申请计划和组织评审工作。

(1)部属(级)“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部属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或实验中心;

(3)各流域机构(组建)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中心;

(4)水利系统承担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任务的水环境、水文监测中心;

(5)水利高等院校的实验中心或测试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部门所属的质量检验机构,其计量认证原则上向当地省级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地方计量认证计划;评审合格后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四章 计量认证评审员

第十四条 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员实行行业聘用制。

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水利部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评审员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具备评审员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从事检测或管理工作经验,掌握标准、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相应的计量认证评审方法、技巧,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等基本素质和条件。

评审员要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重视知识更新,积极参加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持续培训。

第十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

认真贯彻计量法规和评审准则,受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委托,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进行现场预评审、正式评审、复查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承担的评审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员在执行现场评审时,要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第十九条 接受部水利部计量办的监督。

评审员在现场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公正或失职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吊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评审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计量认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部所属质量检验机构,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统一向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计量认证计划,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请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委派“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同时约请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参加,并将其评审结果报告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由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由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公布机构的名称和检测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项目时,按规定申请扩项计量认证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由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程序,按照地方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量认证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对已通过经计量认证的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日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考核条件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超过整改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需进行计量认证复查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应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失去其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未经计量认证的各级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其对社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中的检定人员,必须通过各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凡未取得检定员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七章 计量认证经费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计量认证工作专项经费,由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计量认证专项经费,并划拨专款作为计量认证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交纳计量认证费用。

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所需费用由被评审机构承担。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完成任务突出的检测机构,经评审将授予水利部计量认证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十条 对于在水利计量认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水利部计量认证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能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遵守制度,不守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将视其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处以吊销检测人员证书的处分;如有触犯刑律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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