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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范

编号

FN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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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是一项牵涉千家万户、政策性专门强的专门工程,各地都必须依照中央和省、市地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条例,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而制订出社会保险规定。

因各地情况有不。

在此仅以某市的案例为样板,以供参考。

第一条养老保险办事程序

(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治理权限范围内审批,然后送社会保险治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治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本市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治理局审核。

(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本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

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少部分转入单位。

第二条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一)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职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事故预防: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爱护有关规定,对职员上岗前进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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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爱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甚至幸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爱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

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工伤职员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一般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专门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六)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职员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

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

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职员或死亡职员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技能:

职员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能够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用人单位对伤残职员应给予关怀,关心,积极想方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

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

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申请评残:

(A)医院疾病诊断书;

(B)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C)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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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伤:

(D)补偿审批表;

(E)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F)参保花名册;

(D)收据。

3.职员致残补偿

(A)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B)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E)收据。

4.职员死亡补偿

(A)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B)抢救医疗费单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具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

(F)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A)审批表;

(B)伤残程度鉴定表;

(C)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

第三条统筹保险办事程序

(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的;

2.子女:

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一般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

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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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三)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依照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约定医院中选择定点医院。

(四)医疗待遇

2.参加人员持家属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结账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定点医院就医。

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90%,个人现金自付10%。

3.进口药、输血、专门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记账。

确因病情需要经申请批准采纳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4.市外转诊,应由市级医院主诊大夫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

5.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治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例结算到个人。

(A)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

2:

6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60%。

(B)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

6:

2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60%,个人负担20%。

第四条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一)差不多养老保险金收缴程序: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参保时应向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提供如下资料与表格。

(A)《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B)《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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