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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培训材料

 

xxx 单位会计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

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制

定“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利局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

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

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

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

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

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

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

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

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

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

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

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

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

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

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

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

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各单位应根据银

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

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

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

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办理借款手续时,

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

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

人员。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

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

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

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500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900 元。

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700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

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

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

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

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

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中,发票的

“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

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

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

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

从外单

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

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

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

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六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

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

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

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

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

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

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

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

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

报销差旅费时按规

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

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

在出差地工作期间,

无接待单位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

由接待单位统

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

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

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

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

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

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

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

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

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

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

不需预付

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

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

但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1000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

审批,超过的报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

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

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

—财务报销。

  第九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

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

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

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

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

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

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

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

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

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

“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

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

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

购置

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

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

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

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

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

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

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

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河池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对擅

自处置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

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

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河池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对擅自出

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

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

每年进行一

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

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

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

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

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指与财政

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

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

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

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

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

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

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

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

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

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

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

处理。

  第十三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

年。

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

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

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

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五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

按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

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

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

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积极

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

财务监督。

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

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

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

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

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

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

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七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

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

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

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

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

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

定期考

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

通过对各户记

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

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

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

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

及时向领导及

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

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

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

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

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

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

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

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领用空白

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

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

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

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

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

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

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

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

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

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

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不一致时,移交人

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

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

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

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

章。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

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九条 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

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

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

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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