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502322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x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靖边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

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经,是培育和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材队伍的迫切需要。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榆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继续教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切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牢牢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材为重点,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尽力培育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巧,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材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县和文化大县提供强有力的人材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一)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需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和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需具有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术,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肯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二)公需科目是指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必需掌握的政策法规、大体理论、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育、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肯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三、组织管理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区、本系统继续教育基地的成立、申报和管理,负责本县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设置,开发专业科目教育资源;发布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对本辖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等。

(二)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依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记录,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三)非公经济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档案管理的人材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记录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省市继续教育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行的深造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深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深造;

(六)在科研、技术推行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功效等;

(七)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八)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九)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类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依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一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很多于80学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利用,也可以分散利用。

其中:

公需科目很多于24学时,专业科目很多于56学时。

现已实现学分制的行业主管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五、基地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依照认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不改变隶属关系。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县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发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记录证、授予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发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二)增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要成立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成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提供师资资源共享服务。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全市高级和市属单位中、低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也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中、低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县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低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四)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有偿性培训服务,学习培训费用依照省上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批设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组织领导、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培训效果、经费落实等。

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更正,确实不能发挥基地作用的由审批部门取消基地资格。

六、学时认定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行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行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深造,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学时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四)参加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家部委举行的学术会议:

认定12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之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

认定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之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3、参加市级学术会议:

认定4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之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4、参加县级学术会议:

认定2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之内,另加1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2个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一、国家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一年别离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二、省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3、市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32学时、24学时、16学时。

4、县级课题(项目):

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一年别离认定24学时、16学时、8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高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高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签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

出版高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取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签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取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签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八)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签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签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取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签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3二、24学时;取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签名前2名的获奖者每项计3二、24学时;取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名的每项计24学时;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九)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取得所讲课时的2倍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十)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一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记录继续教育40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十一)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记录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记录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低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记录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记录继续教育48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十二)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一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学时数由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十三)同一功效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十四)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十五)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为准。

(十六)每一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七、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

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继续教育证书年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一)证书记录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应提交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类有效证明,凭相关有效证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录。

继续教育证书的记录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二)证书审验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市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三)证书复验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类有效证明,依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品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二、拟晋升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验。

3、拟晋升低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复验。

八、工作要求

(一)增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材强县战略的高度,充分熟悉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成立组织体系。

要成立健全继续教育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要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和坚持以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原则,成立完善人社部门综合管理、基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有专职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组织体系。

 

(三)落实管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制度、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备案制度、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继续教育奖惩制度,尽力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

(四)成立引导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每一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本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用、申报专家等方面的必备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继续教育引导鼓励机制,踊跃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五)加大经费投入。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经费由本人单位按规定报销。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分类分阶段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一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之前,完成昔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任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提供方便。

部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比较分散,主管部门不便于组织进行学习培训,可以就近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学习培训。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