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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91、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据有关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

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

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6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

该办事处在2019年1月~2019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

总公司2019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该办事处2019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

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200万元-160万元)×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是最好的。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92、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一般说来,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的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来料的业务成本。

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同样,对于生产企业,若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上分析,在出口货物用的国产料件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

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 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20-(1800-1000)×4%=-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建议:

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出口材料)×(17%-13%)=20-(1300-1000)×4%=8万元。

  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可见,对于利润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税负更低。

  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加工业务成本都要低得多。

  因为,按公式计算,二者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负是相同的。

但是,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然后再退税,这无疑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金的占用,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上面分析了不同贸易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从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有一个货物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

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即通常所称的“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利;但进料加工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

因此,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9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

因此,当制订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9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市商业局所属的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税收负担较重。

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仍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

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

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

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

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

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

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

现假设公司2019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03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03÷(1+17%)×17%=29.50(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17=12.50(万元),税负率为:

12.50÷203×1 00%=6.16%。

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

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32÷(1+17%)×17%-17=2.18(万元);而工时费收入71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2.13(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2.18+2.13=4.31(万元),税负率为:

4.31÷203×100%=2.12%。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6.16%降至2.12%,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4.04%,企业效益由此而增加。

  例5.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

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

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

473.82÷4680×100%=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

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

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

  (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95、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装费2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96、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

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

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

)”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97、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元。

98、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根据关税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系指进入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就包括馈赠物品。

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件人。

  进口关税对烟、酒、化妆品、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手表、照相机、录像机、汽车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率,而且差异很大。

其中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是免税的,酒的税率是200%,录像机的税率是150%,手表的税率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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