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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编辑本段法律规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本段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6-25)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答复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几分钟就有上万元输赢“开设赌场罪”杭州首判2007-12-041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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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杭州人张坚和湖南人陈明在杭州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29万余元,正好撞上了“两高”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11月14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坚和陈明缓刑,时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在今年4月至6月间,张坚和陈明在杭州西湖时代广场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29万余元。

司法界人士认为,此次“两高”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旨在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赌博犯罪,特别是那些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活动,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严重赌博犯罪的决心。

几分钟就有几千上万元输赢

6月19日,夜幕降临,与西湖近在咫尺的杭州西湖时代广场游人如织。

广场门口一个闪烁着五彩灯光的广告牌显示,地下一层有个易乐电动城。

电动城里数十台电动游戏机荧屏闪动,音乐四起,与别的游戏机房并无二致,只不过玩客不多。

但穿过一条走廓,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小屋,灯色诡秘,不时有人进出。

推门而入,这里竟是一个地下赌场,一堆人围着赌博机赌得正酣。

在一个圆桌形的“吉祥宝贝”赌博机前,几名男子不停地往圆桌上押注,有的押分三四千,有的押分一两万,几分钟就有几千上万元的输赢。

一名中年男子赌红了眼,脱去了上衣,赤膊上阵,但很快他嘴里吐出的咒骂声显示他又

输了,他已经把身上带的两万多元全输光了。

看场的“老大”见状,爽快地送他两万分,想让他退分换2000元钱有个回去的路费。

但中年男子推开“老大”,转身又押上了。

结果,中年男子骂声更响了。

住在广场附近的小马像往常一样,这天他虽然带了1.2万元现金,但并不贪大。

入场后,他先用300元买了分,然后在“吉祥宝贝”上下注,超过本钱他马上就换成现金,如此反复,1小时后他赢了4800元。

赌场里,有穿橘红色衣服、背着黑色挎包的女服务员来回走动,赌客想买分,就把钱交给她。

女服务员收下钱后用钥匙在赌博机上给赌客加分。

晚8时30分,全神贯注的赌客们丝毫没有觉察到警察已出现到身边。

“都不许动~我们是警察。

”警察亮明身份后,赌场顿时乱作一团。

有的躲到赌博机后面,有的赌客想夺路而逃,但门口早有警察堵截,只好束手就擒。

连同看场的“老大”陈明以及工作人员全部被带到杭州市上城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

第二天,赌场的幕后老板张坚主动到湖滨派出所投案自首。

玩客可以用游戏分退钱

岁的张坚2003年7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

在大学里,张坚就痴迷电子游戏机,毕业26

后,他在杭州一家商场经营电子游戏机,但总觉得来钱太慢,想另辟蹊径。

张坚在他的场子里认识了经常来玩游戏机的陈明。

31岁的陈明是湖南人,在杭州打工已有12年,是玩游戏机的高手。

他和张坚一拍即合——利用游戏机开赌场。

张坚和陈明的想法是让玩客可以用分值退钱,这样能刺激玩客,当然这种游戏机必须具有赌博的功能。

两人商定由陈明看场具体操作,张坚从营业款中拿出3%给陈明。

张坚看中了杭州西湖时代广场的地下一层,2006年12月左右,张坚以父亲公司的名义与杭州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场地,负责营业执照以及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等,张坚提供器材设备以及对设备的维护、管理;营业款实行分成,张坚拿营业款税后的67%,公司拿33%。

张坚从广州购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吉祥宝贝”、“米高梅之星”、“水果盛宴”、“疯狂斗地主”、“双龙抢珠”、“跑马”、“泰山闯天关”等游戏机30台。

他将场地装修一番,今年4月开张营业了。

场地收款、财务由联营公司负责,张坚雇了10名服务员和一个维修工,日常管理由店长张祥(化名)负责,还有两个女领班。

张坚给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月工资。

陈明不拿工资,按营业款提成,他的具体工作就是收玩家的分,然后退钱给玩家。

这里的游戏币有两种,一种是10元人民币,代表10枚游戏币换100分游戏分;另一种是100元人民币,代表100枚游戏币换1000分游戏分。

也就是100分游戏分可退现金10元,1000分游戏分可退现金100元。

“看场的”背着包兑换现金

4月28日,张坚的杭州易乐电玩城悄悄地开张了。

为了掩人耳目,游戏机场地被分为一号场地和二号场地,一号场地是正规的游戏厅,没有赌博机;二号场地在一号场地的掩护下全部用赌博机娱乐。

陈明每天上午10时左右上班,一直到晚上24时下班。

他与易乐电玩城职工的区别是不穿工作服,这是为了掩人耳目。

陈明整天背着单肩男式包在店里转悠,包里装着三四万现金,这些钱,一天下来兑换给赌客基本够了。

赌客到了这里先用现金到收银台买结分卡,然后由服务员在赌博机上给结分卡上分。

如果赢了,玩客拿结分卡到服务员处兑换游戏存币券,玩客拿游戏存币券到陈明处换现金,陈明再拿游戏存币券与张坚结账。

陈明也可以把存币券再卖给玩客,或是张坚不在时直接到收银台将存币券退给店里。

到易乐电玩城玩游戏机的玩客很容易发现二号场地的赌场,工作人员也会推荐“哪里更好玩”。

这里有多种赌法,像“吉祥宝宝”和“动物乐园”都是圆桌型,“吉祥宝宝”有编号1至12个娃娃,每个娃娃前面有一个坑,赌客随机选择其中一个数字押好分后,就会弹出一个白色的球,球最后掉到哪个娃娃前面的坑里,押者就会得到相应数倍的赔率。

而“动物乐园”有10个圆形动物可以选择,选中的一个圆形动物押好分后开动机器,如果中了就赢。

还有以玩扑克游戏赌博的“斗地主”、“麻将”等小型的赌博机等。

赌场生意出奇好。

陈明见忙不过来,把自己的弟弟叫来帮忙。

赌场的工作人员称他俩为“老大”和“老二”。

6月18日这天,有七八名赌客从陈明手中换走两三万元现金;前一天,也有七八个赌客从陈明手中换走了约两万元的现金。

有些时候,陈明晚上下班走后,赌场里仍有生意,于是赌客们就直接从服务员手中换钱。

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张祥和领班开始查分,他们将每台赌博机的上分及下分记录下来,然后广场保安来核对,再记录一遍,第二天交给财务。

营业款统一交给公司。

张坚与陈明一般在10天左右结一次账,本钱由陈明自己出,每次结账张坚给陈明约2000元,前后张坚给了陈明约1.6万元。

新罪名更有利于打击赌博

自2007年4月28日至6月18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易乐电玩城二号赌博小场就营利29万余元。

据警方调查,在众多玩家中,只有个别人赢了几千元钱,大部分都是输多赢少。

很多玩家到后来才发现,这些机子其实早已设置好赔率了,玩家只要上去玩,就等于掉入陷阱,只有输钱的份儿。

被捕后的张坚对警方说,他非常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但“因为有许多同行也是这样做,二是时代广场方面说,没有问题,他们是法人……”

让张坚没有想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今年10月25日出台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该罪在量刑上要比原“赌博罪”更严更重。

这个司法解释从11月6日开始实施,张坚和陈明正好撞到了“枪口”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以现金作为奖品,具有玩家押注上分等赌博功能的就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在杭州易乐电动城查获的这些游戏机经由杭州市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鉴定小组鉴定,认定为赌博型的电子游戏机。

11月7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上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是两高实施“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的第二天被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国内第一案。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张坚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8万元。

据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以前,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均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而近期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刑法第303条新增一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旧法条对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对于赌博罪,最高判决3年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判此案的上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周莹称,通过从赌博罪分离出开设赌场罪,对打击赌博犯罪行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本案,张坚和陈明属共同犯罪,张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量刑缓刑。

浙江省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对记者说,一些开茶室、网吧等的业主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以为自己不参赌就没事,从而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之风,也给打击犯罪制造了障碍,新设“开设赌场罪”会是遏制赌博之风的有力武器。

易乐电动城的案发引起了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杭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茂康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经过这几年的整治和规范,杭州市电子游戏机场所由2000年的上千家减少到目前的53家左右,但个别经营者为谋取更大利益,在场所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王茂康说:

“开设赌场罪”的设立,对那些想开赌场的经营者来说是一个有力震慑。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称:

“纵观此次两高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旨在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赌博犯罪,特别是那些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活动,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严重赌博犯罪的决心。

公安部向媒体发布,日前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网络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意见》的内容包括:

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构成开设赌场罪;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构成该罪行;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据悉,出台该意见是为切断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该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面临的新形势、

新问题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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