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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分公司统一领导、生产部全面负责、各风电场及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网络。

为规范风电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有效保证风电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的消防安全管理,非本风电场仅供参考。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版

3.2《变电站标准化管理细则》

3.3《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4《风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9版)

3.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国华河北分公司2011版)

4、消防防火责任制

4.1场长防火职责:

4.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4.1.2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1.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4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管理的内容;

4.1.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同时部署防火的有关事项。

4.2副场长防火职责:

4.2.1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2.2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4.2.3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4.2.4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4.2.5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4.3主管防火职责:

4.3.1协助场长、副场长领导本场区的防火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主持召开安全活动,并同时部署防火的有关事项。

4.3.3组织安全员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场长及上级领导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3.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4运行班组防火职责:

4.4.1严格执行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风电场消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运行班组的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4.4.2认真组织运行班组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的有关知识和基本技能。

4.4.3负责运行班组消防工作的检查,重点部位做到每天一次,加大变电站巡视力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5检修班组防火职责:

4.5.1严格执行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风电场消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检修班组的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4.5.2认真组织检修班组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的有关知识和基本技能。

4.5.3负责检修班组消防工作的检查,重点部位做到每天一次,加大风电机的巡视力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5.4应确保风电机顶部和底部都安置灭火器,配电柜内接线应严格按规程接线,杜绝电路短路引发风电机内部火灾。

4.6后勤服务部防火责任:

4.6.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特别是教育炊事员食堂管理人中熟练的掌握压面机,食品冷藏箱、炸锅、绞肉机等食品机的性能、操作、维护和保养工作,避免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4.6.2经常检查食堂各食品机具的供电线路是否破裂而产生漏电现象,以防工作人员触电。

4.6.3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防食品中毒,为职工做好饭菜,保证员工吃好,有充沛的体力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4.6.4负责食堂的防毒、防寒、防暑、防雷电等工作,保证人员生命安全。

4.6.5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6负责行政、生活设施等的安全管理。

4.6.7负责本风电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5、消防组织建设与职责

5.1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组织机构建设、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联系等工作。

5.2风电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5.2.1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风电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2.2负责贯彻上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责成、监督各风电场认真落实;

5.2.3负责全风电场范围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指挥工作;

5.2.4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5.2.5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6本风电场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费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3本风电场建立义务消防队,设队长一名,消防队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若干消防小组,每个消防小组设组长一名。

风电场及其义务消防队职责包括:

5.3.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公司颁发的消防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评价;

5.3.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3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风电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当地消防部门相关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有效资质;

5.3.4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3.5消防设备、器材实行定置管理,使用、调换情况必须有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风电机组内灭火器材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或调换,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随时可用,检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5.3.6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义务消防队成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训练及活动,提高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新工人进场上岗前,在进行安全教育时,也要进行防火意识教育,了解风电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5.3.7积极组织扑救火灾、火警事故,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长期、可靠的合作关系,一旦发生火灾且不在义务消防队控制能力范围内,可及时得到消防部门支援;

5.3.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3.9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3.10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消防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公司人员必须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风电场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备案,项目建设结束后投入使用前,需联系消防部门通过消防验收,并随时准备接受消防部门各类检查。

6.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动火作业票,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变电站架构区、控制室、开关室、保护室等区域、生产物资存储库房、油品库及风电机组塔筒、机舱、轮毂内,必须遵守本条规定,任何人员均有权制止危险、违规行为。

6.3风电场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6.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需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并不得与控制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物距离过近。

6.5各风电场应具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6举行大型活动,风电场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7任何员工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8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各风电场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验,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9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10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风电场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11及时制定消防、防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风电场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消防、救援行动。

7、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管理

7.1设置原则

7.1.1各类建筑物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楼梯间、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7.1.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7.1.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7.1.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7.1.5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7.1.6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7.1.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7.1.8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7.1.9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7.1.10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7.1.11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7.1.12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7.1.13在变电站架构区、控制室、开关室、保护室、风电机塔筒、机舱、轮毂等场所、位置,规定禁止吸烟的,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7.1.14灭火、消防器材应进行定位,灭火器箱附近墙壁上应设置“消防栓箱”或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指示牌,灭火器箱顶部或正面应有灭火器资料卡,卡上为灭火器类型、出厂日期、编号等等的相关信息。

镶嵌式消防栓箱表面应根据相关机构规定,张贴包含操作规定的宣传画。

7.1.15风电场应具备三图:

重点防火部位位置图、全场消防器材布置图、建筑物消防疏散指示图(员工宿舍门内侧也需要张贴小型的简易消防疏散指示图)。

7.1.16风电场场区开阔区域应设有全场唯一的消防疏散集合点。

7.1.17风电场重点防火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落实责任人。

7.1.18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7.2设置要求

7.2.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7.2.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7.2.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7.2.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大家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7.2.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7.2.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根据《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相关规定确定。

7.2.7在任何照明条件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7.2.8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规定为: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7.2.9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7.2.9.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7.2.9.1.1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

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7.2.9.1.2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7.2.9.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7.2.9.1.4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7.2.9.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7.2.9.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7.2.9.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

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

7.2.10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0.1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7.2.10.2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7.2.10.2.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

7.2.10.2.2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7.2.10.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

7.2.11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7.2.12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7.3设置方法

7.3.1附着式:

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7.3.2悬挂式:

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牌悬挂在相应位置上。

7.3.3柱式:

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7.4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破坏或丢失;

b.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

c.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

8、其他消防措施

8.1保持现场整洁干燥,非特殊情况不得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及其它杂物,必须存放的,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2室内使用的各种电器用具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8.3对重点部位设备经常巡视。

8.4室内发生火灾,首先切断着火部位相应的电源,使用灭火器扑救,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及保护装置误动。

8.5室内发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积极扑救,同时向有关部门迅速正确报警。

8.6主变压器着火时,应立即断开相应的各侧电源,如变压器外部(顶部)着火,应迅速排油至燃烧处以下,使燃烧点油源断绝,自行灭火。

如主变内部着火,防爆膜未破裂前,绝对不能放油。

8.7主变压器着火必须注意周围的电缆沟不能被燃油喷溅起火,应采用砂土封堵,防止电缆起火蔓延。

8.8主变压器着火,在断开主变各侧电源后,可使用各种类型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9进出电缆夹层应随手关门,以防小动物.进入损坏电缆而引起火灾,严禁烟火进入电缆竖井。

8.10防止电缆火灾延燃措施有封、堵、涂、隔和其它方式。

8.11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经防火涂料严密封堵。

8.12消防器材应根据设备的分布、火灾的性质、取用方便的原则进行合理布置配备,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8.13运行值班人员在当值时间内巡视检查时,应对防火安全措施情况一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8.14对风电机组消防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

8.14.1塔筒、机舱内灭火器应固定在可靠位置,避免因风电机组运行中的震动导致灭火器损坏。

8.14.2控制柜内发生电器元件着火,应立即断开其上端电源,并使用在有效期限内的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8.14.3机舱内发生火灾,需根据火势大小决定是否进行扑救,如火势过大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逃生,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8.14.4火势过大,人员被困不具备逃生条件者,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救援措施,避免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

9、动火工作制度

9.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1.1一级动火范围: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

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9.1.2二级动火范围: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9.2动火审批制度

9.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9.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9.2.3一级动火:

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

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9.2.4二级动火:

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9.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9.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9.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9.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9.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9.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9.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9.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9.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9.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9.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9.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9.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9.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9.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

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9.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9.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9.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10、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0.1本风电场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班组具体实施。

10.2本风电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即: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对本风电场、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交接班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班组每周至少对本风电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兼职消防员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10.3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10.3.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0.3.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10.3.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10.3.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10.3.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0.3.6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10.4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10.4.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4.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10.4.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10.4.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0.4.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0.4.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0.4.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4.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4.9防火巡查情况;

10.4.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4.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1、电缆防火管理

11.1风电场及外委单位必须根据辖区电缆编制电缆用途、技术参数、工作环境、定期检查记录,制定电缆分布图,确定高风险电缆巡查维护周期。

11.2严格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防止火灾事故中的电缆防火部分。

11.3电缆防火措施及其要求:

11.3.1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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