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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格式范文6篇

 

处罚决定格式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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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格式范文6篇

前言: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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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处罚决定格式范文

2、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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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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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章4: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范文

5、篇章5: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范文

6、篇章6: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范文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那么关于处罚的决定该怎么写呢?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处罚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章1:

处罚决定格式范文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

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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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xx年04月21日

姓名:

*****

所属部门:

市场营销部

所犯过失:

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期间,公司组织并要求员工于规定时间到场协助我司的参展商开展会展,并争取在会展过程中多学习多提高,为公司下一步会展计划积累经验。

但我司的员工******无视公司纪律,在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下,善自主张缺席会展一天,这种心无纪律、主观臆断的行为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

为严肃起见,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公司行政部特别做出如下处罚。

处分:

口头严重警告一次,并做书面检查。

罚款:

罚款¥20元,本次罚款在4月份工资中扣除。

领导批准:

被处罚员工: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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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公司营销部经理张

三、市场部经理李

四、市场部王五三人于20xx年4月1日晚在公司宿舍因个人原因酒后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公司《职员手册》《管理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以上三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张三予以离职处理;

2、对李四处以记过处罚一次,并处减发6天本薪;在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件作出不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3、王五目前处于试用期内,鉴于此严重违纪事件,其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并处以记过处分一次,减发6天本薪;在本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此次违纪事件作出不少于500字的深刻书面检讨。

此处理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公司其他职员引以为戒,良好处理公司团队关系,营造和谐、团结的团队氛围。

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四月二日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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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无全勤奖。

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处罚30元,旷工一次按50元处理,管理人员100元。

2、对在工作岗位上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嬉戏玩乐者、聚众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罚款。

如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外,还将交政法部门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混岗、脱岗、睡岗、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30元;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发现每人次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所有员工不准车间、仓库重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班中和班前严禁饮酒,违者责令下岗,并罚款300元,同时追究其班组、车间领导的连带责任,其中生产主管罚款100元,生产组长罚款150元。

6、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影响产量和质量、浪费材料能源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

7、各部门要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8、生产岗位的职工不准私自连班、顶班、换岗或到不属于自己的岗位私自操作。

违者至少给予100元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处罚制度

9、员工要做到人离机关,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

13、对假报、虚报、瞒报出勤者扣除本人相应天数工资,并给予相应天数3倍的处罚,同时视情节分别给予班组长或考勤员、车间主任或单位领导每人次50元、20元的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10、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

一次旷工超过三天以上者,经车间(处室)核准,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处开除。

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

11、管理层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

否则,由上一级领导分别给予批评、处分或撤职。

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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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五常市文化体育局稽查队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队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三、处罚范围与标准

见《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具有立案管辖权

(2)有初步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

(3)有明确的行为人;

(4)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

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稽查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文物保护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文化市场稽查队承办人A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稽查队队长审核后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部门承办人A对报送的《印刷经营单位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制部门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制部门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

局法制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六、处罚决定时限

违反文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五常市文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

1、印刷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五常市文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篇章6: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颖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

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用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现象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政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财政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六条 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

应当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处罚决定、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或者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至复查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

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审计署、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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