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区域消突评价报告切眼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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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区域消突评价报告切眼1
XX煤矿区域消突评价报告切眼
(1)
杨家湾煤矿区域消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
水平:
一水平
采区:
一采区
煤层编号:
M18
工作面:
1804切眼掘进工作面
评价范围:
1804切眼第6—148米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矿长:
报告日期:
2012.10.30
杨家湾煤矿区域消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
一、消突措施效果评价依据
㈠工作面基本情况
工作面编号
1804切眼
支护方式
梯形工字钢
断面(m2)
5.8
煤层编号
M18
厚度(m)
2.6
倾角(°)
7—12
评价范围
1804切眼第6—148米段,抽放钻孔控制左、右帮各20m范围的矩形条带区域。
㈡消突评价依据
⒈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⒉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5—2006)
⒊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⒋
《煤矿瓦斯预测方法》(AQ1018—2006)
㈢消突评价方法
⒈
残留瓦斯压力法:
根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比较区域突出危险性临界值指标<0.74Mpa,评价区域为消突
⒉
瓦斯抽排率法:
根据采取的预抽煤层瓦斯消突措施,收集的瓦斯抽采参数及风排瓦斯量计算抽排率>30%,评价区域为消突
3
残留瓦斯含量法:
根据检验测定的瓦斯残留压力,反算残留瓦斯含量<8m3/t,评价区域为消突
二、工作面概况
㈠工作面布置
1804切眼掘进工作面布置在井筒西翼,巷道长度设计为160m,净断面积5.8m2,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沿M18煤层底板走向布置。
对应地面标高为+1800m~+1900m,巷道开门标高为+1670m。
掘进工作面采用钻眼爆破一次成巷施工方法,皮带、溜子运输。
㈡工作面通风
⒈通风方式:
压入式。
⒉通风系统:
新鲜风流经主副斜井→轨道运输石门(局扇)→1804回风巷→1804切眼工作面(新鲜风流)→1804回风巷回风绕道→回风上山→回风斜井→地面。
3.通风设备:
使用FBD№6—2×15KW型局部通风机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使用φ700mm抗静电阻燃风筒供风。
4.供电:
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控制,实现“三专供电”,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
5.供风量:
按《作业规程》,该工作面需风量为442m3/min,实际配风量为460m3/min。
㈢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⒈煤层及顶底板岩性
掘进范围内地层属本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第三段(P3l3)。
岩性为:
灰色、浅灰色中厚层状粉砂岩、泥质粉砂岩,夹细砂岩、粉砂质泥岩、泥岩及粘土岩,共含煤5—12层,其中M18、M23为全区可采煤层,煤层较稳定,结构单一,煤层厚度变化大,不稳定。
顶部M18煤层层位固定,特征明显,为长兴同龙潭组第三段分界的标志层,底部为灰色中厚层状细砂岩,为三段和二段的分层标志,本段厚60—76m。
为本矿区含煤地层,产植物化石。
M18煤层厚2.5—3.0m,平均2.75m。
倾角4—6°,平均6°。
下至M23煤层间距约6.0m,煤层结构简单、稳定。
顶板岩性为粉砂岩,底板为粘土岩。
M23煤层厚1.7—1.9m,平均1.8m。
煤层结构简单、稳定,顶板为泥质粉砂岩,底板为粘土岩。
⒉水文地质情况
掘进范围内岩层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3l3)第三段岩层组,为一弱含水岩组。
岩性为一套粉砂岩、泥质粉砂岩、泥岩及粘土岩组成。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床以岩层裂隙充水为主,该段巷道沿断层边缘掘进,掘进期间主要以探放断层裂隙水为主。
⒊瓦斯赋存、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矿井2010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
委托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鉴定M18、M23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鉴定结论:
M18煤层破坏类型ⅲ类,煤层的瓦斯压力为0.82Mpa,煤体坚固性系数为0.45,瓦斯放散初速度为21.71mmHg。
矿区+1640m以上标高M18煤层有突出危险性。
M23煤层的瓦斯压力为0.89Mpa,煤体坚固性系数为0.4,瓦斯放散初速度为24.17mmHg。
矿区范围+1664m以上标高区域内M23煤层有突出危险性。
本矿自建矿以来,未发现突出征兆及突出事故。
⒋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6年8月提交的《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报告》,M18、M23煤层为ⅲ类,不易自燃。
⒌煤尘爆炸性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6年8月提交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M18、M23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⒍地温
本地区属温度正常区域。
⒎冲击地压
本区域无冲击地压。
三、区域防突措施
㈠区域防突方案
根据本矿实际情况,该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时方可允许掘进,掘进期间每50米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
本区段抽放方法采用本煤层钻孔条带抽放,沿1804运输巷上帮施工本煤层抽放钻孔覆盖掘进范围,预抽瓦斯后经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各项指标均不超限后,方可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㈡区域预测
我矿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按“先抽后采掘”的防突原则,掘进工作面不作开拓后区域预测,直接采取预抽本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预抽瓦斯后经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各项指标均不超限后,方可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㈢区域防突措施
本区段掘进范围均在本煤层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钻孔沿1804运输巷上帮布置,钻孔间距为1.5米,控制范围内共施工抽放钻孔75个,孔深45-80米左右。
始抽时间为10月3号。
㈣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孔封孔抽放后,每星期进行一次瓦斯抽放参数检测,测定钻孔瓦斯浓度、抽放负压、抽放流量、温度等抽放参数,检验抽放效果,当计算抽采率大于30%时,布置3个措施检验孔,封孔埋设压力表测定煤层残留瓦斯压力,当测定各检验孔的残余瓦斯压力<0.74Mpa,并根据抽采瓦斯量及瓦斯压力结果计算残余瓦斯含量<8m3/t时,判定该区域为消突区域,并采取工作面校检有效后,在允许掘进长度范围内进行掘进。
如工作面预测仍为有突出危险性,则必须继续采取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直至措施效果检验为有效后,方可进行掘进。
㈤区域验证
当在区域掘进范围内每掘进30m左右时,垂直上、下帮各布置一个检验钻孔,封孔埋设压力表,测定条带内煤层的残留瓦斯压力,检验条带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
当各检验孔测定的瓦斯压力<0.74Mpa,并根据抽采瓦斯量及瓦斯压力结果计算残余瓦斯含量<8m3/t、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作为区域验证的依据。
四、本区段区域消突措施效果评价
⑴煤层的原始瓦斯含量
根据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结果,M18煤层的最大瓦斯压力为0.82MPa,采用计算法计算煤层原始瓦斯含量(W0)为11.01m3/t。
⑵评价本条带范围内的原煤储量(Q煤)按下式计算
Q煤=S×M×rS—按巷道上、下超前帮距各20
=33×142×2.6×1.5米加巷道宽度3米计算
=18275.4(t)M—煤层厚度(m),
r—煤体相对密度m3/t,取1.5.
⑶①评价范围内的原始瓦斯储量(Q瓦斯)
Q瓦斯=Q煤×W0×KW0—煤层原始瓦斯含量m3/t
=18275.4×11.01×1.15K—岩层或邻近煤层瓦斯,
=231393.9m3取1.15
②该条带的抽放瓦斯量Q(n-1)
Q(n-1)=Q1+Q2+Q3+……+Q75
=61696.4m3
③本条带在本阶段钻孔释放瓦斯及风排瓦斯量Q排约为11086m³。
⑷瓦斯抽排率
1放瓦斯总纯量统计
该区域共布置75个抽放钻孔,累计抽放时间为20天,,平均每天抽放瓦斯纯量3084.8m³,累计抽放瓦斯纯量及风排瓦斯总纯Q=72782.4m3
2.抽放率计算
η=(Q÷Q瓦斯)×100%
=(72782.4÷231393.9)×100%
=31.5%
即瓦斯抽排率31.5>30%,符合抽采消突的要求。
⑸残留瓦斯含量
Q含=(Q瓦斯-Q)/Q煤-(W0×η)
=8.678-(11.01×0.314)
=5.221m³/t
即最大瓦斯含量为5.221m³/t<8m³/t,符合消突措施要求。
⑹残留瓦斯压力
在消突措施控制区域向工作面前进方向布置6个检验孔,采用聚胺脂、水泥封孔,埋设压力表,测定煤层残留瓦斯压力。
1804切眼区域消突措施效果检验表一
检验点号
检验
钻孔
编号
钻孔参数
最大残留
瓦斯压力
(Mpa)
最大残留
瓦斯含量
(m3/t)
测定时间
方位角
(°)
倾角
(°)
煤孔深度(m)
切1
20
305
+11
55
0.14
5.221
10.28
21
305
+12
65
0.18
10.28
22
305
+11.5
45
0.14
10.28
23
306
+11
55
0.17
10.29
24
306
+10
35
0.12
10..29
25
305
+11
30
0.08
10.29
测定检测孔最大残留瓦斯压力为0.18Mpa<0.74Mpa,即:
采用残留瓦斯压力检验该条带区域消突措施为有效,该区域为消突区域。
五、综合消突评价结论及建议
(1)通过对1804切眼6—148m段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及抽放瓦斯统计分析,本次评价结论为:
1804切眼第6—148m段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在运输巷抽放钻孔条带范围内布置6个检验孔,实测最大残余瓦斯压力为0.18Mpa<0.74Mpa,反算残余瓦斯含量为5.221m3/t<8m3/t;预抽煤层瓦斯抽放率达到了31.5%>30%。
即:
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为有效,符合《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有关无突出危险区域的判定条件,可在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经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在允许掘进范围内进行掘进作业,如工作面预测仍为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或继续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措施,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有效后,方可在允许掘进长度内进行掘进。
(2)在1804切眼掘进过程中,必须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9条与第35条规定的方法和指标,对抽放效果进行经常复查,工作面每掘进30m连续进行2次区域预测验证。
当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工作面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必须停止作业,对工作面继续实施抽放,直至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方可恢复掘进。
(3)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和两巷超前支护,以防顶板冒落引发瓦斯事故。
(4)遇到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应采取浅孔排放卸压措施,根据工作面瓦斯与验证指标大小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浅孔抽放措施。
(5)要及时探明煤层厚度变化以及未揭露的小型断层、褶曲等构造情况,做好瓦斯地质超前预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6)1804切眼工作面在掘进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只有当各项考察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执行好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回采;若考察任何一项指标超限,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