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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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所址选择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二节主接线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一、出线回路较多;
二、有并列运行要求;
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四节所用电源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五节操作电源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
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
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4.2.1
符号
适用范围
场所
额定电压(kV)
<0.5
3
6
10
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2500
2500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室内
1900
1900
1900
1900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室外
75
200
200
200
B
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
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室外
175
300
300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内
1875
1875
1900
1925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室内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室内
800
825
850
875
室外
825
950
950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室外
3650
4000
4000
4000
注:
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
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表4.2.4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600
800
800
1000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mm) 表4.2.7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车式
单排布置
8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800
2000
双车长度+9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000
1500
单车长度+1200
注:
①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②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m) 表4.2.9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后通道
固
定
式
单排布置
15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0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500
1500
抽
屉
式
单排布置
1800
1000
双排面对面布置
2300
1000
双排背对背布置
1800
1000
注: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布置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防火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其他
附录一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解释
变电所
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
配电所
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
露天变电所
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
半露天变电所
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但变压器的上方有顶板或挑檐
附设变电所
变电所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变压器室的门和通风窗向建筑物外开
车间内变电所
位于车间内部的变电所,且变压器室的门向车间内开
独立变电所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
室内变电所
附设变电所、独立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总称
贮油池
油流入后不致被外部已燃烧的物质延燃的设施
挡油设施
使烧燃的油不致外溢的设施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金成达、黄宝生、杨麟德、吴英煜、厉善庆、骆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