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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分配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

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分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企业跨越式发展初期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的薪酬管理,强化薪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一线参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好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需要。

现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规范岗位,增设档次,注重员工绩效考核,实现工资动态调整,建立对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对内具有较强激励性、约束性和保障性的薪酬分配制度。

第三条薪酬系统力求简明化与科学化,薪酬设计和管理向一线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及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倾斜,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薪酬制度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模式:

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薪金制;管服人员实行岗位薪酬制。

本办法所指薪酬均为经济性报酬。

第二章项目薪金制

第五条各单位列入项目承包的班子成员仍执行项目薪金制,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效益年薪两部分。

项目经理助理与三总师副职作为项目副职及三总师的后备人选培养,纳入项目薪金制管理范畴。

第6条基本生活费按照工程规模大小(暂以中标金额为准)和项目类型(地铁与非地铁项目)确定标准,按附件1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规模发生变更调增而出现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时,自次季度首月开始执行新标准。

区域项目班子成员兼任2个及以上项目,当工程规模累计额度达到2亿元及以上且其中单项工程达1亿元及以上的,班子成员的基本生活费在附件1单项工程规模2亿元及以上对应标准上增加2000元/月;班子成员未兼任(兼管)区域内其他项目班子职务的,按其所分管项目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

区域项目班子成员兼任2个及以上项目,但工程规模累计额度未达到2亿元的或达到2亿元但其中单项工程均为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累计额度对应的单项工程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未兼任(兼管)区域内其他项目班子职务的,按其所分管项目规模确定生活费标准。

区域项目其他岗薪制人员,按所在项目工程规模核定工资。

第七条效益年薪兑现标准按公司办法执行,项目副经理及三总师按党政正职的80%兑现,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按党政正职的70%兑现。

第八条公司职业项目经理兼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基本生活费参照本章第六条标准执行,效益年薪按公司办法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管理,不再兼任项目经理职务期间,按照中铁四党组〔2008〕39号《中铁四局集团非领导职务管理及领导人员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薪金制的项目承包人员与项目员工收入相分离,不得再从经理部领取其他额外收入,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除外。

集团公司工程指挥部、甲方给予经理部的奖励,经理部应制订分配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十条公司试行项目安质总监公司委派制。

委派期间,安质总监比照公司机关副职标准由机关考勤核发工资,不得再从经理部领取其他额外收入与各类补贴,但参与经理部效益年薪兑现,兑现标准为党政正职的90%。

同时,各单位部门正职除享受岗位薪酬制的相关工资待遇及补贴外,参与项目效益年薪兑现,执行标准为:

安质部部长按党政正职的70%,工程部部长、工经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盾构部部长、物资部部长按党政正职的30%。

第三章岗位薪酬制

第十一条项目一般管服人员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薪酬制。

一级构成包括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二级构成包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有薪假期、各种保险及其他项目。

具体结构如图所示:

员工薪酬总收入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津贴福利

┏━━┻━━┓┏━━┳━┻━┳━━┓

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各种保险有薪假其他

1、岗位工资是员工薪酬的主体,体现岗位责任、技术含量、管理难度等要素,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划分为六岗19级。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与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挂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统一暂定为1000元,以后公司视效益等情况,经民主协商后进行调整。

岗位系数与项目产值、技术(能)等级等挂钩,注重对员工工作表现与综合能力的绩效考核,坚持按“以责定岗、一岗多级、以级定薪、易岗易薪、易级易薪”的原则,实行岗位系数动态调整。

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对应表见附件2。

盾构机长及副机长、汽车司机、资料员等岗位系数暂不按工程规模大小动态调整,仅与技术(能)等级挂钩,工资待遇按工程规模0.5亿元以下所对应的项目类型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包括生活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

生活保障工资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工龄工资体现员工对公司的积累贡献。

3、绩效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业绩,是薪酬中的相对部分。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实行预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不申报、不发放”原则执行,重在激励项目大干期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规范绩效工资发放基数分别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共4个档次,各单位根据当月生产经营完成情况自主确定申报基数(申报办法见附件3),并结合员工的工作业绩确定分配方案,于当月25日前报公司审核,公司结合各项目产值、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现款上交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各单位实际发放基数,于次月10日前批复各单位执行。

新上项目参与前期施工组织筹备及收尾项目参与竣工文件编制及决算的岗薪制人员,盾构机械维修保养期间的操作、维修、保养及看护人员,按500元基数发放绩效工资;大干期间,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预报审批制度。

冬(轮)休项目留守及休假人员或项目无施工产值期间(公司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发放绩效工资。

安排至其他单位助勤人员,按助勤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4、津贴福利构成员工的辅助薪酬。

包括继续保留的各种津补贴、员工享受的各种保险、有薪假期和其他项目。

第四章岗位薪酬的实施

第十二条员工的生活保障工资,不分岗位均以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当标准调整时,生活保障工资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员工工龄工资,按照本人连续工龄每工作满一年按10元标准支付。

有关连续工龄的计算和具体支付办法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鼓励、吸引人才,对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计划内录用的本、专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按照工龄计发工龄工资,中专、技校及其他成人教育的毕业生不执行此项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岗位工资的确定

1、原则上应做到一岗(职)一聘,由公司根据其职称(技能)等级核定岗位系数。

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其岗位工资按就高原则处理。

2、各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综合能力等因素,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建立并完善考核台帐,提升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考核建议每季度组织一次,由项目部组织完成,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公司备案。

员工发生内部调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暂按原单位考核结果核定工资系数。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及格或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一般员工,所在单位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可对员工岗位系数下调0.1—0.3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或不及格的,可以在报公司备案后予以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及格或能力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公司后,公司予以处理安排;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及格的员工,建议暂不调整岗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或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贡献较大的员工,各单位可在报公司备案后对其岗位系数上调0.1—0.3点或将不称职或不及格人员工资系数下调产生的工资节余用于奖励项目优秀员工。

3、技术工人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公司按照所对应的技能等级核定其岗位工资系数,未经职业技能鉴定的,按其所聘岗位的最低级别核定工资系数。

第十五条有关假期工资的支付办法

1、各单位应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的,应安排其补休、倒休;确不能补休、倒休者应按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支付其相应的报酬,今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加班工资标准。

各单位纳入承包兑现的班子成员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2、休婚假、丧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照常支付,绩效工资按天扣除;休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中铁四社〔2008〕480号《中铁四局集团在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由局社管(行管)中心从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他有薪假工资支付按照局、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休事假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全月事假停发一切工资、津补贴等各项待遇。

4、休病假(非因工负伤),生活保障、工龄工资、女职工卫生费按100%支付,岗位工资按天扣减,最多不超过50%。

5、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局、公司相关文件或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培训合同条款执行。

6、工伤工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资日常管理

1、员工发生调动、分配、录用、任免、调级时,由各单位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人事命令所聘岗位及级别,按照本文件附件1、2标准核定其相关待遇,交由其财务部支付。

2、岗位工资严格按照易岗易薪、易级易薪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级别时,一律从人事命令指定的日期开始执行;如人事命令未指定改薪日期,则从发令之日起执行。

3、员工调动工作时,由其调入单位按调出单位的止薪日期的次日起支付工资,情况特殊的,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解决。

4、员工经批准待岗、内部退养、退休、应征入伍、离职入学或因病、伤、死亡时,其工资可发至离职(死亡)当月的最后一日。

5、员工经批准解除合同时,其工资应计算至人事命令指定离职的前一日;如人事命令未指定离职日期,可计算至实际离职的前一日。

第十七条员工津贴福利管理

1、继续保留的津补贴项目有:

政府津贴、学科带头人、科技拔尖人才津贴、独生子女费、回民津贴、女职工卫生费(30元/月)、风沙补贴、流动津贴,其支付标准和计发办法仍按现行相关办法执行。

2、员工在职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等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员工在岗期间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有薪假期,包括:

探亲假、年休假、季度假(管服人员)、工伤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入职员工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新入职员工的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由公司会同本人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内支付临时工资(已含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为:

本科1800元/月、专科1500元/月,支付加班工资、流动津贴、风沙补贴等。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再按正式聘用的岗位及等级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3、中专、技校毕业生根据中铁四人〔2008〕297号《中铁四局集团院校毕业生引进、管理办法》规定,一律安排到生产一线操作岗位,按照技能人才管理,不实行见习期,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实行半年试用期。

试用期间,中专生按照1000元、技校生按照900元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照所聘岗位对应级别重新核定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和工龄工资。

4、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入公司顶岗实习期间,不分专业、学历,一律按800元/月支付生活费。

5、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按照中铁四人〔2008〕580号文件精神,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直接按所聘岗位中级工级别确定工资待遇。

6、新调入的员工,原工资待遇一律封存,按重新聘用的岗位对应级别确定工资标准。

7、新录用员工的起薪日期,以人事命令指定的日期为准。

上半月报到的,按全月支付;下半月报到的,则按半月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引进的局计划外用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

各单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外聘社会人员。

纳入劳务派遣范畴的主要包括:

急需的特殊人才、长期使用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管理、机械操作及维修等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其所聘岗位及级别,参照公司正式员工标准支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生活保障工资等,暂不执行工龄工资。

新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采用试用期,试用期一般3个月。

试用期间,其工资待遇按所派遣使用岗位标准的7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所聘岗位及级别核定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急需的,能够解决公司某一领域关键技术或管理的特殊引进人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局、公司有关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本人协商其工资待遇及相关津补贴,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机械施工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械施工项目经理部列入承包兑现的班子成员(以公司人事命令为准)基本生活费按单项工程规模0.5—1.0亿非地铁项目标准执行,效益年薪兑现按公司文件执行,今后公司视项目经理部承揽工程情况予以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机械施工项目经理部基地留守的一般人员按单项工程规模0.5亿元以下非地铁项目标准执行;派驻施工一线成立项目队,其派驻一线职工工资标准,由机械施工项目经理部按照参建工程规模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公司备案执行。

第八章冬(轮)休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冬(轮)休项目工资支付:

项目轮休或冬休人员,按岗位工资×70%+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加班工资、流动津贴等不再支付。

在轮休或冬休期间,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的,按岗位工资+生活保障+工龄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待遇,其他按公司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轮休或冬休人员,原则上先休各类假期,按年休假、探亲假或四年一次探父母探亲假顺序进行(由各项目部将休假人员统计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休假期间待遇按照公司假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进入轮休或冬休的员工,由于工作需要须返回项目部时,其项目部报销往返路费,如不能及时返回又无正当理由的,扣发其轮休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旷工处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受行政处分期间的工资支付

1、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停发工资,改支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执行(个人部分“五险一金”由公司代缴)。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下调0.2点;受警告处分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下调0.1点;均影响一个年度。

3、员工因各种原因被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待审查结束后,视情况予以处理。

审查无问题的,停发的岗位工资予以补发;给予处分的,视处分情况按照上述1、2条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待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执行,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后,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的70%支付,其他规定按《公司待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内退人员仍按《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暂不执行调整后的岗位薪酬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原有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部班子成员基本生活费标准

生值

项目班子成员

单项工程规模0.5亿元以下

单项工程规模0.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

 

单项工程规模1.0亿元及以上至2.0亿元

单项工程规模2.0亿元及以上

职业项目经理兼职

9000

10000

10000

11000

11000

12000

项目经理、书记

65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项目副职、三总师

6000

6500

6500

7500

7500

8000

8000

9000

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

5800

6200

6200

7000

7000

7500

7500

8000

 

附件二:

项目经理部人员岗位层级系数表

岗别

岗级

岗位及说明

岗级参考依据

岗位系数(按工程规模:

a亿)

技术职称

技能等级

a<0.5

0.5≤a<1.0

1.0≤a<2.0

a≥2.0

非地铁

地铁

非地铁

地铁

非地铁

地铁

非地铁

地铁

一岗

1

部(室)正职、项目队长、盾构机长

中级及以上

高级技师

2.3

2.35

2.35

2.4

2.4

2.45

2.45

2.5

2

中级(助)

技师

2.2

2.25

2.25

2.3

2.3

2.35

2.35

2.4

3

初级(员)

其他

2.1

2.15

2.15

2.2

2.2

2.25

2.25

2.3

二岗

1

部(室)副职、项目副队长、盾构副机长

中级及以上

高级技师

2.1

2.15

2.15

2.2

2.2

2.25

2.25

2.3

2

中级(助)

技师

2

2.05

2.05

2.1

2.1

2.15

2.15

2.2

3

初级(员)

其他

1.9

1.95

1.95

2

2

2.05

2.05

2.1

三岗

1

技术主管、试验主管、预算主管、测量主管、车间主任、沥拌站站长、机电班长、旋挖钻机长、盾构机械操作维修人员及各类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技师、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1.9

1.95

1.95

2

2

2.05

2.05

2.1

2

中级及以上

1.85

1.9

1.9

1.95

1.95

2

2

2.05

3

技师

1.8

1.85

1.85

1.9

1.9

1.95

1.95

2

4

初级(助)

高级工

1.75

1.8

1.8

1.85

1.85

1.9

1.9

1.95

5

初级(员)

其他

1.7

1.75

1.75

1.8

1.8

1.85

1.85

1.9

四岗

1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预算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领工员、会计员、干事等

初级(助)及以上

1.7

1.75

1.75

1.8

1.8

1.85

1.85

1.9

2

初级(员)

1.6

1.65

1.65

1.7

1.7

1.75

1.75

1.8

3

高级工

1.55

1.6

1.6

1.65

1.65

1.7

1.7

1.75

4

中级工或其他

1.5

1.55

1.55

1.6

1.6

1.65

1.65

1.7

五岗

1

其他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电工、材料员、统计员、资料员、汽车司机等

高级工

1.5

1.55

1.55

1.6

1.6

1.65

1.65

1.7

2

中级工

1.4

1.45

1.45

1.5

1.5

1.55

1.55

1.6

3

初级工或其他

1.3

1.35

1.35

1.4

1.4

1.45

1.45

1.5

六岗

1

炊事员、门卫及勤杂人员等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附件3:

城轨分公司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的绩效工资发放,强化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发放的原则

绩效工资实行预报审批制度,所在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不予审批发放绩效工资,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由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岗位系数乘以绩效工资基数之和组成。

二、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绩效工资工资实行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制,考核当月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发放;未完成工期形象进度与现款上缴计划予以下调档次,直至调至最低档次。

1、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划分标准见公司《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

项目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1人、铁路一般C类货车责任事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火灾一般事故等事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发放资格。

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超过责任目标2人及以上、铁路一般B类货车责任事故及以上和客运列车一般C类责任事故及以上、特种设备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汽车行车主要责任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较大事故等事故,取消次月绩效工资申报资格。

2、工程质量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见公司《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生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发放资格;发生一起直接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质量事故等,取消次月绩效工资申报资格。

3、工期进度

当月须完成公司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90%及以上。

完成75%—90%的,下调一档执行;完成计划未达到75%的,下调两档执行,直至执行最低档。

4、现款上缴

当月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现款上缴计划50%及以上,因甲方等特殊原因,须完成30%及以上;达到公司下达现款上缴计划30%-50%的,下调一档执行;实际完成达不到30%的,下调两档执行,直至执行最低档。

三、绩效工资发放的程序

每月25日前由各单位根据本项目施工生产完成情况,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提报绩效工资预发方案,公司总会计师牵头组织机关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审核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于次月10日前批复各单位执行。

四、其他各项

1、项目经理部对个人按岗位职务对应的工资系数进行分配,各单位实行季度考核以后,按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考虑各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公司统一规范各项目的绩效工资申报基数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四个档次,以后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效益情况调整绩效工资基数。

3、新上项目参与前期施工组织筹备及收尾项目参与竣工文件编制及决算的岗薪制人员,盾构机械维修保养期间的操作、维修、保养及看护人员,按500元基数发放绩效工资;大干期间,按上述办法执行预报审批制度。

4、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按劳分配,按个人绩效分配的原则,兼顾公平,本着调动员工积极性的目标,按公司绩效工资发放的原则,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合理拉开绩效工资分配的差距,体现按劳分配、高绩效多分配的目的。

5、冬(轮)休项目留守及休假人员或项目无施工产值期间(公司特殊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发放绩效工资。

安排至其他单位助勤人员,按助勤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及公司引进的劳务派遣员工。

六、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绩效工资基数申报表

申报

单位

申报

日期

申报

内容

20年季度预发绩效工资基数为元。

项目

简要

情况

(项目投标价、工期、目前人员总数等)

当月

工程

完成

情况

(本月主要施工安排、是否开展大干活动、安全质量控制情况、完成产值计划情况、现款上缴等)

单位

领导

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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