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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

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七)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

(八)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九)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十)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保理合同,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书面催收和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十一)信用销售控制,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中国建设银行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

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中国建设银行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

(十二)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中国建设银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三)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因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为特定买方(付款人)核定的最高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十四)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在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

(十五)保理预付款比例,系指对于中国建设银行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中国建设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保理预付款比例不超过核准应收账款金额的80%。

(十六)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系指任何时点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受让的各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的加总求和值。

其计算公式为:

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比例)

(十七)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系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限额。

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该额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卖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核定,而无论某一时点计算所得的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的大小。

(十八)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系指(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相比后的较小值。

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大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实际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小于或等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已超额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

(十九)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建设银行除可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二十)未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应收账款。

下列情况均属于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1.受让(购买)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

(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七)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卖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4个月,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1年;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原则上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三)1、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

2、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体如下:

(1)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

(2)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3)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隐蔽保理不适用);

(5)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隐蔽保理不适用);

3、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付款人(买方)未在我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

(1)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我行总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

(2)付款人(买方)为一级分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

(3)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我行信用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办理;

(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

(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

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况表;

(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款中规定的材料如果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则客户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

第五章费用

第十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费用结构、计收标准及计收方式为:

(一)费用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向卖方收取保理预付款利息、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按照总行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利率和费率标准执行。

隐蔽保理管理费的收费按照销售分户账管理费标准收取。

(三)计收方式

1.保理预付款利息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商于每月20日收取。

计算公式为:

各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当日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

2.管理费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卖方申请的保理服务品种的收费标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还应加上买方保理商对信用风险担保费的报价),分项测算、综合报价,在受让时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和管理费率计算,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计收。

3.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卖方申请继续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在申请批准后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关费率计算二次保理管理费,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收取。

4.卖方应该回购但未能回购、或应退回多支用保理预付款项而未能退回的,中国建设银行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根据该笔应收账款的未支付回购价款、或自中国建设银行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按应退回保理预付款金额乘以逾期违约金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由卖方保理商按月向卖方收取。

每个计结日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并入下一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5.中国建设银行索偿担保付款款项收取利息的利率与保理合同中确定的保理预付款利率一致。

第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应收取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等先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如果卖方存款账户不足以扣收,则从后续收回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收。

第六章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第十四条 额度核定。

根据卖方的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将分别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分别纳入卖方或买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一般授信额度中统一管理。

为不同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不能串用。

第十六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在额度有效期内均可以循环使用。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超限额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未核准应收账款时,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第十七条 额度变更

(一)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经营或财上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被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二)如果买方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中国建设银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紧急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先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但应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书面通知。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调整自通知到达卖方时生效,中国建设银行对卖方收到通知前已完成发货的应收账款仍按照变更前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承担担保付款义务。

(三)卖方也可以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调整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或)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大小和期限。

经中国建设银行批准后并将有关书面通知送达卖方后新额度生效。

第十八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期届满后,中国建设银行可以继续受让卖方申请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但不再对这部分受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第十九条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应在履行商务合同交货等主要义务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转让因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如果中国建设银行在审核后向卖方送达《应收账款受让清单》,该清单上所列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自该清单送达卖方之日起在双方间生效。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协助中国建设银行向买方代为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隐蔽保理中,指示买方付款至卖方的回款特户)。

第二十条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可以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一次或分次支用保理预付款。

经审核合格,且原则上在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买方的回执后(隐蔽保理除外),中国建设银行将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

  

第八章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以收到买方付款为前提向卖方支付款项。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信用风险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90日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足额支付款项。

(三)隐蔽保理业务中,卖方应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回款特户,用于回收买方支付的款项,并及时将该款项从回款特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

中国建设银行将对卖方的回款特户实施监控。

在卖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其对中国建设银行所负债务前,该账户不得撤消或转移;未经中国建设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该账户内款项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或作其他用途,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四)间接付款。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当日立即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将该款项全部转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第二十二条买方支付的款项(含未核准应收账款回收款项)或担保付款款项应先用于冲减卖方应付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如有)以及全部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

如果经冲减后还有余额,中国建设银行将余款付至卖方的存款账户中。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对该笔已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相应减少。

第二十三条如果卖方与买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卖方与买方协商一致,并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同意后,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贷项通知》,用于调减该笔已应收账款受让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按照《贷项通知》金额相应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

如果此时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要求卖方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中国建设银行也可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中国建设银行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对于服务保理和到期保理,仅需要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该笔应收账款为核准应收账款,则中国建设银行按被扣减金额减少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将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包括建立销售分户账等相关台账,及时逐笔登记受让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回购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账表及信息提供给卖方。

卖方在收到上述账表后14日内进行对账并作书面反馈,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催收

应收账款到期前后一定时期,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

(一)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不包括诉讼等法律手段。

如果卖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催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未付款项,中国建设银行可以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同时向卖方和买方进行催收。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转让的对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中有任一笔被核准,则中国建设银行为收回对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可以自身名义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催收,且无需取得卖方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卖方;因该催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卖方按照该买方的所有未收回应收账款中已核准部分与未核准部分的数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分担(即中国建设银行按照未收回的已核准部分占该买方的全部未收回应收账款金额的比例承担上述催收费用,其余部分费用由卖方承担)。

2.如果卖方不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催收,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停止诉讼催收,并将对该买方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回购其与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因提起和终止该催收方式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3.如果卖方转让的对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征得卖方同意后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催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九章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买方提交的书面争议通知后,应在知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如果买方直接向卖方提出争议或提交书面争议通知,卖方应该在知悉或收到书面争议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建设银行。

《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争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争议通知》后,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核准应收账款,应将其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

(一)如果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90日内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争议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对该笔争议应收账款中买方拒绝付款的那部分款项中止担保付款责任。

(二)如果中国建设银行担保付款后收到买方争议通知或知悉买方提出争议,且该争议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80日内提出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就该笔已担保付款但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中买方拒绝付款的那部分款项和相应利息向卖方索偿。

中国建设银行应立即按担保付款金额调增受让应收账款金额,同时按担保付款金额和索偿利息合计金额调增当日保理预付款余额。

向卖方收取的索偿利息计息期间为自担保付款日起至中国建设银行调增保理预付款日止间,计算公式如下:

索偿利息=担保付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计息天数。

(三)对于

(一)、

(二)两种情况,中国建设银行都将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此时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卖方按回购价款进行回购。

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可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也可以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出现提前回购情形除外)继续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发生后,中国建设银行应负责协助卖方解决争议,但不介入买卖双方的商务纠纷,通过积极参与协调确保争议尽快解决。

(二)无论此时中国建设银行是否已将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如果以下条件同时成立,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对协议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买方应该偿付的那部分款项再次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1.争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解决;

2.解决结果有利于卖方;

3.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标志争议解决的协议书中明确了买方应在协商解决日后30日内付款。

第二十九条 上述解决争议的规定时限为:

(一)采取非法律手段自收到争议通知日起180日以内;

(二)采取法律手段自收到争议通知日起3年以内。

如果争议未能在该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中国建设银行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但是,如果在此期限内买方已破产或宣告破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争议解决及判定买方保理商是否再次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将不受该时限限制。

法律手段是指诉讼或仲裁方式。

非法律手段是指除法律手段以外的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担保付款责任终止后,可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也可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

二次保理一年期届满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并向卖方转回应收账款债权。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后,如果中国建设银行需要再次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如果该笔债权已被转回给卖方,卖方应在争议解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或争议解决后卖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再次协助中国建设银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向中国建设银行付款。

(二)中国建设银行应立即按新的到期日向买方提示付款,并应在协商解决日或裁决生效日后14日内向卖方担保付款,在此期限内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1.卖方已在此期限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及时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2.该14日担保付款最后截止日不早于该笔应收账款原来的担保付款截止日。

即:

(1)如果协商到期日或裁决到期日在原应收账款到期日后75日之内,买方保理商应在原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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