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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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四、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的使用资金

五、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资产管理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与核算

七、基建收入管理

八、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九、工程价款的结算

十、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

十一、水利建设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

十二、建设单位成本核算及管理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十四、结余资金分配

十五、基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也需进行改革和规范,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如: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等文件,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地方资金使用的财务规定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财政预算内的水利资金一定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文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流域机构按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内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开设151”专户。

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3、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4、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5、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6、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7、收集、汇总并上报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8、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四、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的使用资金

(一)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努力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程序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根据财政部财基[1999]139号文)

1、经办人审核,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分管领导一只笔签字);

4、支付要符合批准的“概算”。

5、尽量避免现金支付。

(国务院15号令《现金管理办法》)

五、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资产管理

水利建设单位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类。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等;递延资产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与核算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时间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说明:

前期工作费可写说明列入。

招标收入冲减招投标费用。

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应按批准的编制列工资费用。

时间从开工到竣工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

概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基建收入管理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单项工程简易投产收入、索赔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

八、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提供给建设单位。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按合同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支付。

(合同通用条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的10%,分两次预付给承包人)。

支付注意:

严禁现金支付,一律转帐;预付款在按形象进度拨款时进行抵扣,防止超付。

九、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一个合同项目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结算项目和合同项目要对应。

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结算时要单独反映,目前执行的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财政部、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水利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水经调[1999]293号文)等。

1、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建规范性表格

(1)、施工单位(承包商)申报

(2)、监理工程师审核(附本次结算工程量及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工程、合同、财务部门)

(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施工单位提供发票)

注意:

超过合同概算,应写说明签补充合同

2、工程价款结算形式:

工程价款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量,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竣工一次性结算;施工单位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当年开工竣工不了的,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期结算,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

(2)、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按结算量计入工程成本,并扣回全部予付工程款,这种结算适用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程,当年能完工的工程项目。

(3)、定期结算,对工程量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预付施工单位部份备料款(包工包料)月终按实际完成的95%结算并要抵扣预付款项。

(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结算方法)

(4)、其他形式:

对其他形式的结算要根据合同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

(5)建设单位代扣税款的,与税务部门协调分期提供正式发票。

3、结算依据:

工程合同、施工进度和工程量。

注意:

明确工程价款和工程预付款的区别。

合同变更部分价款结算要有变更依据。

十、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

(一)机构设置及组织实施

(二)资金的管理

(三)会计核算管理

十一、水利建设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物资管理方式

1、承包商包工包料方式

2、委托专业公司采购

3、自行采购

(二)建设单位各部门职责

1、物资采购部门的职责

2、财务部门的职责

(三)招投标采购的管理。

依法编制标书,

(四)应注意的问题

1、物资设备采购的关键是:

抓好供应商及厂家的资质审查;除商务部门外,技术部门也要参加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

2、政府采购和建设单位采购的划分问题。

划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50万元以上的,应由政府采购,没纳入的应由财政部门主持。

3、严禁“以购代耗”。

十二、建设单位成本核算及管理

建设成本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而定,有要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

按概算管理的建设成本内容: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2、设备投资支出;

3、待摊投资支出;

4其他投资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不构成建设成本,如修路、绿化等)。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外项目和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注意:

大中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原则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应以概算为依据,竣工决算与概算对应进行成本管理。

设备投资按概算确定支出。

建设管理费超支是普遍现象,要据实上报。

关于预备费问题。

基本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超出概算(用于自然因素、设计变更引起的超支)。

目前价差预备费已取消,以后可能调整。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按水利部水国科[2001)39号文件批准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项目法人应在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定期内完成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非经营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建设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若有少量未完工程或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预计未完工程;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5%以内。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情提交验收委员会确认。

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巳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注意:

除质保金外,往来帐都要清理完;对于设备、物资节余资金都要转到帐面上,不得私自处理。

十四、结余资金分配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完建后,剩余的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以及往来,帐款等。

结余资金的分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以下三个文件有矛盾,应向主管部门请示。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2000年7月15日国发[2000]20号)。

(节余资金可用于其它工程项目)

2、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水规计[2002]33号。

(用国债项目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用于其它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3、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节余资金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资金3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70%按5:

3:

2比例分配)

十五、基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四年多的稽查工作中体会到,各单位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重视程度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各种违规、违纪的现象明显的减少了,建设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都能及时纠正和整改,“三项制度”的改革,大大加强了基本建设管理,保证了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但也发现在管理薄弱,“三项制度”贯彻不力的单位、财力困难的地区,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会计的基础工作普遍性薄弱,财会人员素质差。

会计人员不能严格执行会计的基础工作规范,近几年财务制度变化较大,投资幅度增加,投资渠道增多,建设单位虽然根据财务管理

有关规定和“三制”管理的要求,设立了财会机构,配备了财会人员,但大多数是兼职的和从事业会计转来的,未经培训,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上岗,责任心不强,对有关的法规、政策、制度掌握不准,在实际工作中把关不严。

(二)项目法人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未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核制度。

2、未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如:

XX堤防加固工程财务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不熟悉财务把关不严,没有建立材料帐经稽查核实该项目工程购进的石方料和设计量差l/3,发票也是假的,导致工程质量出了问题。

会计是总称:

工业会计和事业会计、基建会计是有区别的,和工程师一样,同样都是工程师,搞土木和搞电器的不能通用,会计也是一样不能通用的。

或者通过一段培训再上岗。

(三)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

l、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由于拨付周转环节多,滞留在市、县财政部门。

2、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

由于近几年水利投资的渠道增多,地方配套资金也作为资金的一种来源渠道,但地方配套资金由于某些地区财力困难,约有70%的资金到不了位。

按有关文件规定,地方配套资金要和中央投资同步到位,到不了位,要停拨资金。

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2345号文关于下达2001年中央预算内西部专项资金病险水原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中阐明了如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另一种情况,采取在招投标时,压低标价,用预算内专项资金来完成工程的建设内容,作为施工企业不可能亏本经营,标价过低,施工材料的质量就没有保证,因此这种做法对工程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隐患。

(四)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和抵扣不按合同条款执行

1、预付工程款预付金额超出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分两次,第一次付40%,第二次60%)。

2、工程价款结算时预付工程款的抵扣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扣回(工程进度达到30%时开始抵扣,到完成80%时抵完)。

3、承包商未按项目法人指定的银行办理预付工程款的履约保函。

4、合同概算的变更不续订补充协议。

(五)不能按照批复的概算和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1、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未按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执行,有挪用、截留、挤占、滞留等现象。

2、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有重大设计变更时也未按规定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错误的认为总概算不超就行。

3、动用基本预备费未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六)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价款结算,甚至长期挂往来帐,竣工后一次结算,被查单位帐面上反映不出“建安投资”的完成情况。

2、工程价款结算手续、资料不齐全,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质保金不按合同规定比例扣留。

3、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以及超额度使用现金。

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4、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支付不规范。

(水利部2002年新规定按3%提取管理费)

项目法人未和地方政府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包干使用:

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以拨找报”未按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

(七)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现象普遍,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管理不善,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财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2、工程不能按预定的日期竣工,工期延长,加大了各项费用的开支。

3、建、管同体现象,造成费用加大,在稽查中发现某些地区,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从形式是分开的,实际上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有些费用项目没有明显的分割界线,如:

车辆使用费,办公费等大部分都挤在建设单位的建管费中列支,人为的造成了管理费用的加大。

(按批准的人员编制执行,直接用于工程的管理费用,由建管费开支)

4、政策不配套,近年来工资的调整、房屋补贴、养老金、审计费等项目费用的增加,加大了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概、预算的编制是以水建[1998]15号文为依据,该文定额虽然经过修订,但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仍然偏低。

2002年巳出台了新的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5、施工津贴,没有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概算编制施工津贴的计算标准3.5—5.3/天,现在巳不适用。

建设单位近年来执行的标准10—20元/天不等。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的21条规定施工津贴可按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6、重复审计收费的现象加大了管理费的开支

近年来水利工程的投资是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省配套,市、县自筹等,因此工程审计就出现省、市、县不同层次的审计,而且都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如:

XXX治理工程,工程尚未完工,地方财政等部门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多次审计,巳收审计费82,2万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1998]766号)文第八条规定即:

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用,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工程预、决算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八)成本核算不真实

l、建设单位的成本未按批复的项目进行核算,用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有虚列成本,造假帐,各种摊派等现象,使会计信息失真。

2、银行存款利息冲减“建设管理费”或作“基建收入”未按规定冲减“待摊投资”。

(九)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财基字[1999]530号文《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规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

但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多头开户的现象依然存在。

注:

2002年底在实行国库统一支付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财库[2002)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地方转贷项目的本、息偿还问题。

水利工程大部分是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关于地方转货的专项

资金,建设单位都和当地财政部门签订了转货协议,年利息为5%一5.5%(按地区定)实际上水利部门是无能力偿还的,如用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偿还,变相的减少了水利的投资。

地方转货还本付息问题应按《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示[1998]267号有关规定办理。

非经营项目应有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

(十一)某些建设单位对合同不重视。

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是一种形式。

对于调整的项目、工程量和追加的投资不追加合同,也不签订协议,造成最后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和合同不一致。

合同法就是法制的一种,应严肃对待。

清华大学朱宏亮教授在讲课时讲了这么一件事……中国XX地区与美国签订了一个供应二级红枣的合同,但在发货时只有一级的没有二级的,当时中方XX单位就发了一级的红枣,从感性上来说,我给你一级的又不加钱你是否还要感谢我们。

但当美方收到一级红枣时不但要退货还要按合同追纠违约责任。

因此说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不是依道理和感情办事。

如发生经济纠纷,就无法可依。

(十二)以劳折资的问题

有些项目法人单位将地方配套资金用以劳折资的办法来完成,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和折算办法。

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号文的实施细则)第六条:

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建设的管理:

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申请报告》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

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对于投工投劳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想根据74号文的精神,提一个初步建议:

即按概算批复的土方单价,扣除摊铺、碾压部分,就作为取料运料的单价。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总的来说,施工单位的土方单价(摊铺、碾压)十运料、取料单价不得超额概算所批复的单价。

这个意见可作参考。

(十三)计划、财务、工程部门协调不到位。

建设单位计划、财务、工程三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连带关系,但从被稽查的单位。

发现普遍存在衔接不够,协调不到位的现象,有的工程己进入施工阶段,计划尚未下达,有的单位,工程部门和计划部门不能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财务部门掌握不了工程进度及合同。

向施工单位支付的“预付工程款”比例过高,致使施工企业结算不主动。

资金的使用失控。

(十四)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

1、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往来账款、库存物资设备在竣工前不能及时清理和作价处理,造成财务结算滞后,影响竣工决算的编报。

2、在工程竣工决算未完成,节余资金尚未形成之前,将概算投资与合同总价的差额当作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工程。

(十五)结余资金的分配

对于结余资金的分配三个不同的文件,即:

l、国务院国发[2000]20号文批转财政部、计委、水利部、建设部文件《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2、水利部水规[2002]33号文《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

3、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上三个文件对结余资金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

附文件:

1、财政部、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

2、《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

3、《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等文件,

5、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

6、水利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水经调[1999]293号文)

7、国务院15号令《现金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

10、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文)

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

13、水利部水国科[2001)39号文件批准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14、水利部水规计[2002]33号文《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

15、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16、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1998]766号)

17、《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示[1998]267号

18、财政部财基字[1999]530号文《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和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规定

20、财政部财库[200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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