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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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政府的行为及政府职能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对工程建设影响,采用搜集整理资料文献、调查研究的方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案例,把招投标整个过程的招标、投标、竞标、评标阶段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毕竟问题进行归纳、分类,然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提出应对措施。

结果显示,招投标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等现象。

问题原因有自身认识不足,或者为了自己的私欲,或者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或者出于无奈迎合上级等。

也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

因此,改变招投标现状,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出发:

第一,要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加大惩罚力度,规范参与主体行为。

合理解决政府中介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混乱问题;第二,要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让参与主体自身认识招投标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要自我检省,自我约束。

改进传统招标方法的不足,推广无标底招标,建立新的企业评价模型,把国外模糊综合评判的思想引进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中。

关键字:

串标;黑白合同;无标底招标;挂靠资质

 

Abstract

Theresearchanalysisinfluencesfrombehaviorsofthetenderperson,agencyorganization,thebidder,thebidevaluationcommittee,governmentandgovernmentfunctionsinthebiddingofconstructionprojectsontheconstruction,byusingthemethodstocollectliteratureandsurveyresearchit,inaccordancewith"PublicBiddingLaw","ConstructionLaw"andother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projects,contactingengineeringcases,summarize,classify,problemsinvolvedthetenderoftheentireprocess,tender,bidding,inthebidevaluationstage,afterall,andthenonthebasisoftheanalysisoftheseissuestoproposeresponsemeasures.Theresultsshowedthatthebiddingforalotofproblems,suchasthephenomenonofthe"secretoperations","stringmarked","biddingrigging"andsoonphenomenas.Thereasonsoftheproblemsfortheirownunderstanding,ortotheirowndesires,orthelaw,normsisimperfectoroutoffrustrationtocatertoabosslevelman.Itisforthesereasonsthatcausedthestatusoftheprojectbiddingprocessmalpracticessuchasillegalphenomenonofrepeatedphenomenons.

Therefore,tochangethestatusofthebidding,tosolvetheproblemsinthebidding,itcanbetwowaysofdeparture:

First,wemustimproveourlaws,regulationsandnorms,andincreasethepunishment,governbehaviorsofmainparticipation.Reasonablysolvemanagementconfusionproblemfromthegovernmenttoagencyorganizationandevaluationexperts-library;Second,tostrengthentheknowledgeofeducation,participateinthemaintheirownunderstandingofbiddingrequiresafair,justandopenenvironmenttoself-checkprovince,self-restraint.Improvethedeficienciesofthetraditionaltenderingpractices,topromotetheLowestBid,theestablishmentofnewcorporateevaluationmodel,foreign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ofthethinkingoftheintroduction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bidding.

Keyword:

projectbidding;governmentfunction;black-and-whitecontract;linkquality

致谢…………………………………………………………………………………33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有一个关于招投标的笑话,说天堂的门坏了,于是进行招标重修。

印度人说:

这个要三千,理由是材料费一千,人工费一千,我自己赚一千;德国人则说:

我要六千,理由是材料费两千,人工费两千,我自己赚两千;最后来了一个中国人说:

我要九千,三千给你,三千我的,剩下三千给那个印度人,最终中国人中标。

这虽然只是一个笑话,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招投标中存在着腐败等问题。

当前,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里有一个惊人的数据显示,建筑业是资源消耗的大户。

以美国为例,商用和住宅建筑正在消耗近40%的总能源、70%的电力、40%的原材料和12%的淡水。

在我国,建筑对资源消耗的比例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估计那也是一个不菲的数字。

这还没有估算资金、人力和时间的消耗。

所以如何合理利用资源,如何确保项目投资的实施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需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用招标形式。

招标的目的就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能否找到合适的项目实施者,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的要求;二是在项目实施者选择的过程中能否保证对所有参与投标的竞争者们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前者与后者是相辅相成,其中招标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

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动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1.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状况

八十年代初,我国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作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从此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全面推广和发展的序幕。

我国工程建设工程的发展分为观念确立和试点(1980-1983)、大力推行(1984-1991)、全面推开(1992-1999)、依法实施(2000-)四个阶段。

1983年6月7日,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任务”。

这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个对招标投标做出较详尽规定的办法,它的颁布为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

[1]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这个规定对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起了积极作用。

也是从这时开始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以上述国家规定为依据,相继出台地方、部门性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关于招标投标具体的部门规章制度,明确了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分工、招标工程的范围等实质性的问题,为招投标的依法开展奠定了基础。

1.3研究意义

究竟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哪些地方,又是谁造成的,参与招投标过程所有相关人员该怎么做,政府该怎么做?

怎样解决这些问题,这就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在实际的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和中介服务点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各种以前不曾遇到的问题而不知所措,或者想不到会出现哪些问题,不知道如何预防问题的出现,出现了又不知该如何解决。

因此,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归纳、分类,写成一篇通俗易懂、涵盖全面、内容翔实、便于借鉴运用的论文,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论文中会分析出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原因依据法律、国内外工程案例等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措施,避免、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为维护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好秩序,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坏境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第二章招标方出现的问题

2.1招标方自身的问题

招标方自身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自己私欲,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招标结果。

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方代理人,或者招标单位的领导就放出消息,有项目要进行招标。

获得内部消息的承包商就会开始“积极活动”,贿赂招标代理人。

招标方代理人在接受贿赂之后利用职权,干预招标工作以达到使贿赂方中标的结果。

这个交易甚至在中标之前,在招标代理人未和其他承包商达成交易之前,投标方都可以积极活动。

招标方在收取好处之后可以在招标文件加一些不合理条款,或示意相关人员特意关照某投标人;有的在招标合同中规定由招标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材料,有关人员从中谋取私利。

这种暗箱操作的事情很多地方存在,这种操作在招标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以至于很多投标单位辛辛苦苦一场花钱出力,结果竟然是明标暗定。

以原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熊元平(正处级)为例,2004年底收受贿赂30万元,然后告诉两位副总说,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很有实力,参加投标时照顾一下。

按照惯例,招标单位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实力进行考察才能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但是在熊元平的“特别”关照下,两位副总非但没有对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考察,相反,还按熊的意思在上报集团公司的招议标请示中将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放在第一位,并且在后来的招标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005年下半年,熊元平以照顾工农关系为名,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有关人员在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前提下,将中央控制室工程交给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建设公司施工队。

[2]

(2)一些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在完成后好之后才开始进行招标。

据对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了解发现,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开发商自己找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开工建设,等到工程建设手续办理齐全了,再找一些“陪标”建筑企业开展招投标活动,使已经开建的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3)招标单位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使特定企业中标,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因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管,招标代理行为没有得到严格有效约束,受利益趋动必然努力实现招标单位的意愿。

尤其是某些招投标代理单位为了利益迎合被代理方,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

(4)招标方意中某投标人,代理机构形同虚设。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项目少,承包单位数量大,导致采用公开招标的每个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

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目前招标人一般都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

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导致工程项目的招标环节实际上成为“走过场”。

(5)招标单位违反规定改变招标的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

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发标单位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采取少报多建、分解工程等方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由于法律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邀请对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掌管招投标定夺权的人便乘机大作文章,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有倾向性地划定范围和标准,靠“选谁不选谁”捞取好处。

(6)将工程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小项目,规避招标从中谋利。

招标人为照顾关系单位或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额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以达到步步“赢利”的目的。

(7)身为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未安排好评标、现场踏勘和答疑的保密工作,导致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

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

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同时,对投标人而言,评标专家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标投标法》作出了“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

但一些地区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设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

由于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做手脚”,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8)把不用进行招标的项目作为“自留地”,和承包商进行权钱交易。

由于《招投标法》规定,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加之缺乏这方面的相关法规和硬性规定,没有有效地约束,使有的人得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权钱交易。

经调查当前建筑业的许多受贿犯罪都发生在不招标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

[3]

2.2招标文件的问题

(1)招标文件只在一定范围内发出,虽然没明确对投标单位加以限制,但是范围外的供应商一般不能得到有关信息,这与招标原则不符合。

(2)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条约。

如非本地区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或者竞标。

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约,例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相关机械必须有厂商的授权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一是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二是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

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而实际上厂商会通过授权控制投标人垄断价格,损害投标人利益。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是招标方和某些生产厂商或投标单位串通好的。

相关案例:

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

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50%的费用。

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很好的做法。

(3)招标书上写有不合理条约,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4)招标书没有明确规定己方责任,如没有说明对投标人没有中标的理由在被问及是否给予解释。

(5)招标文件中所给编制投标书时间的不足,存在制度设计缺陷。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

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目前,在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大。

同时,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然而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20天的时间内;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

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

[4]

2.3招标方式存在的问题

招标方式按不同方式分为很多种。

由于其他招标方式的问题都是在其他章节出现的问题,因此本节只讨论国内竞争性招标,定向招标(议标),无标底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2.3.1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最大的问题是对投标人的限制。

虽然并无法律上的限制,但实际上限制却非常之多,由于国内竞争性招标限制了竞争范围,通常国外国外供应商不能得到相关有用信息。

这与招标公开原则不符。

另外有些招标只在本地区进行,这也是限制了招标的范围,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有相似的问题。

2.3.2定向招标(议标)

议标是一种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的,是不是一种招标方式,至今仍有很大的争议,其本身的概念也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由于议标的中标者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其中“议标”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当时也认为“议标”是允许招标的一种方式,所以很多招标人就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也即一对一议标。

因此形成招标人想把标给谁,就与他进行谈判议标。

从而造成招标的不规范、行贿受贿时有发生。

所以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规范建筑市场,编制《招标投标法》。

也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采用“议标”。

只能采用公开招标,只对不适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如果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非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5]

2.3.3无标底招标

(1)挂靠资质或请人编制。

目前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投标单位资质合格,二而施工单位资质不合格,视为挂靠资质现象,导致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

即使投标单位合格,也存在施工队伍素质较低,出现请人编制投标书的现象。

(2)投标单价不均衡由于投标人不熟悉实际情况导致出现的报价不均衡的现象。

(3)标书报价不全面,未能反映标书文件涉及要求。

(4)总报价不合理。

严格的说说单价合同制定的,不能由单方面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商讨变更。

(5)不能按期完工。

由于施工管理水平较低,施工设备满足了施工进度的要求,承包单位甚至会在开工后一段时间提出:

由于无能力完成任务,宁愿接受违约处罚,交回工程项目,由相关部门另行发包。

虽然监理单位协助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该事,然而前来议标的施工单位也已经吸取教训,要求提高部分工程项目的单价,否则不予以承接工程,给业主造成一定的损失。

好比现实许多病人病急乱投医,进了一家医院,即使那家医院医疗或技术水平不够也会接收,结果过了一段时间治不好,建议病人转院。

此时病人即使要求医院负责,也耽误了治疗时间,这种现象不单存在。

(6)中标额越低并不说明招标越成功。

对于无标底招标目前还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即中标额越低,说明招标越成功。

如某重点工程,按一类取费标准,综合费率为31.5%。

某一公司在报价时已按预算价下浮了26个百分点,但仍比基准价高出3.63个百分点。

最低报价比预算价下浮了进33个百分点,即比直接费还低。

中标报价也仅仅是直接费。

这种跳楼价的竞标做法要么通过修改设计以挽回损失;要么只能偷工减料,给工程埋下隐患。

2.4评标过程中招标方出现的问题

2.4.1业主对评标委员会和监督人员的影响

(1)业主,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受其影响较大。

在不少的公开招标中,一些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产生。

使评标委员会有较多的违规嫌疑。

1 招标人代表介绍带有倾向性。

初评时,招标代表人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时,常常赘述“经过我们全面考察,综合分析认为某某投标人实力最强信誉最好”,“请各位专家帮帮忙!

”等一类的话,把评标委员们的注意点吸引到该投标人。

2 招标人代表评标带有针对性。

初评时,对低于意中人的投标人就开始重点查找问题:

详细评审时,不断地对左右评委暗示要“重审严扣”,深挖细微偏差,直到废标为止。

3 招标人代表插话带有暗示性。

当评标负责人对某投标人就一些问题进行澄清、询问时,投标人正在思索期间,担心答错的招标人代表就会立即作出一些暗示性的插言。

以保证该投标人不会出错。

4 招标人代表发言带有导向性。

当初评结果不利于意中人时,招标人代表就会抢先发言(尤其是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时),指出低于意中人投标价的投标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夸奖意中人的标如何的好。

让其他评委哑言相嘘或寡言慎行,难以尽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 评标费用带有诱惑性。

刚评审时,招标人代表就直言:

“结果如果满意的话,评审费保证每人由200元增至500元。

”以此来调动评委们实现招标人意图的“积极性”。

(2)招标方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派来的委员加以讨好或者贿赂,使其装作对招标方的操作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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