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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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自治区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

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

产业主管部门能够就上述事项提供文件依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文件、按

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

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文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可在与产业主管部门商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岀对项目用地适用政策的建议,报请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产业用地基本规定

第六条(产业用地规划安排)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用地保障要求,统筹布局各类产业用地。

(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的规定,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

用地。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

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的规定,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

土资发〔2018〕61号)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产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

然资规〔2019〕12号)的规定,各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新

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保障点状供地范围的项目建设。

(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

35号)的规定,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

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六)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

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的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优先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规划修改调整)产业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空间布局和管制要求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

产业项目确需且符合修改(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修改(调整)审批手续。

产业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调整、局部调整或数据库更新的,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

6号)的规定执行。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一放二提三优化”措施

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0号)的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重大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减挂钩建新区图层的,视为符合规划,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

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重大项目位于限制建设区的,可依法依规修改规划,使用增减挂钩建

新区图层进行规划指标平衡调整。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工作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23号),不符合两规”的一揽

子项目”可对两规”同步进行一致性修改。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若干措

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

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办

〔2018〕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的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

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深度贫困县的用地、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防城

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已列入《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旅游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南宁市除市区的

住宅和商业服务外的项目、贺州市的用地,拟申报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

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

发〔2019〕47号)的规定,南宁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

然资规〔2019〕12号)的规定,在开展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过渡时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因选址未确定,未落实建设用地布局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

用地能在县或乡镇级规划同类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前提下,视同符合规划,但在建设项目用地

报批前要完善规划局部调整手续,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对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足、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

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的规定,在村庄规划获批之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确需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

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

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

(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

土资发〔2018〕61号)的规定,允许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但用地不能在同级规划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农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乡村旅游设施、

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为了实施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规划计划,依法修改(调整)乡镇规划。

(八)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项

目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2号)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

对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修改条件的五网”项目,

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规划。

(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8〕40号)的规定,已列入《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

区旅游重大项目清单》的旅游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83号)的规定,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对确实无法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进行选址且

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修改或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8〕40号)的规定,经规划实施评估,防城港边

境旅游试验区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有优化,加大流量、盘活存量和减量化目标已落实,建设用地

利用效率与效益、规划指标已实现的,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确需

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

建设用地规模

指标不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激励性支持,允许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并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相应调剂平衡。

每年预支规模按不超过前三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区域

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量平均值安排。

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

统筹保障产业用地需求。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

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五网”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5个50”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及单独

选址项目中基础设施等其它用地,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市在

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

(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的规定,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

项目用地。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的规定,全区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全区各市、县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重大工业

项目,自治区预留土地指标要应保尽保,原则上工业用地预留指标占比不低于30%。

若对上述

30%工业用地指标进行调整,需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会商。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

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的规定,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

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

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桂

政办发〔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铁路建设促进土地

综合开发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8〕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

(桂国土资发〔2016〕32号)等文件的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对重大健身休闲项目、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和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地块、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决

定要重点发展的生态绿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现代物流业、观光休闲农业等

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优先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2号)的规定,各地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

鼓励预留10%本县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节余指标用于安排点状供地项目建设。

(六)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

土资发〔2018〕61号)的规定,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单列3%—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北钦防一体化和高水平开放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钦防一体化发展规划(201—2025年)〉的通知》(桂发〔2019〕22号)的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石化、冶金等资源消耗大和环境容量占用大的重大产业项目统筹布局,优先保障其项目用地指标。

第九条(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以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

各地制定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养老、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

2015〕5号)的规定,

2025》、互联网+”等

(一)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

政发〔2015〕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

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桂民发〔2019〕33号)的规定,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

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统筹保障本区域的旅游发展用地供给需求,市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

第十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产业用地供应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岀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用途。

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

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

议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条件与《土地

利用现状分类》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应研究确定对应的土地二级类的类型,必要时可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

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经批准后统一执行。

(一)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

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

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

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

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的规定,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

复合利用。

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

得分割。

岀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51号)的规定,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

不变。

(四)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岀让年期。

(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

22号)的规定,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不改变用

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经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期缴纳土地收益金,暂不办理土

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5号)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

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

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相关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但必须在岀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里明确表述,不得作

出详见其他文件、其他网站”等一般性表述,并通过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管理。

在制定供地方

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专门作岀说明。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

同前提条件的规定,提醒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情况。

(一)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

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防城港边

境旅游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8〕40号)的规定,新供旅游项

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

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铁路建设促进土地综合开

发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5号)的规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

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综合开发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划拨

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

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全面提升开

(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放带动战略

2016〕564号)的规定,对工业用地,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

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出让土地用于新产业,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岀的产业类型、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51号)的规定,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五)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广西新型装配式

建筑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原〔2020〕20号)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

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第三章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第十二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

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明确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未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

转让、岀租。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岀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

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

制申请划拨用地。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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