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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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简称《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及其类型的界定
(一)总部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
(2)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3)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二)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区域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
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
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
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
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二、资金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和补助对象
符合相应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
(二)新入驻奖励和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实收资本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城六区(城六区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及石景山区,下同)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且实际经营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
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中关村园区的总部企业适用本条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补助一次,补助分5年给付。
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本条款由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租用办公用房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地方贡献。
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仅限本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
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该奖励政策自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奖励和本市其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四)实体化经营奖励
对既有总部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给予资金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
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京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中心、销售中心(含国际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列入相关规划的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增设产业基地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环节落户在除城六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该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提升能级奖励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提升能级的既有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级。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为亚太区总部或全球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可分别获得3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其他企业总部提级。
其他企业国内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入选权威机构排名。
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对外贸易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前50位),可分别获得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本奖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4.战略提升。
鼓励总部企业在京积极开展业务重组、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国际营销、模式创新等战略提升活动,对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市区两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总部企业在该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
(七)中介组织奖励
建立《中介机构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遴选办法并组织遴选,遴选结果需经联席会议批准。
依据中介组织上一年度业绩及其表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1年调整一次《中介机构库》。
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中介机构库》进行小幅调整。
对于列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组织,在1个年度内,中介组织所服务的、且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的全部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累计值超过100的部分乘以0.2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中介组织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计入中介组织所服务的总部企业,应该在其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有效,且同一总部企业最多只能计入一次。
(八)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
从总部企业的员工薪酬、京籍员工就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地方经济贡献等方面建立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综合衡量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水平。
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由员工薪酬、就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地方经济贡献五个指标构成。
员工薪酬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员工薪酬状况及对本市消费的促进作用,具体采用总部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
就业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对本市就业的拉动作用,具体采用本市户籍员工占比增量,计算增量的基础数据由总部企业报送,根据其近三年总部员工人数及本市户籍员工人数进行计算。
研发投入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具体采用研发费用,由总部企业报送,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
科技创新成果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果,具体采用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由总部企业报送,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的,以50件计算。
地方经济贡献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对本市财政收入的贡献,具体采用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
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1+本市户籍员工数量占比增量)×10%+研发费用×1%+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10%。
公式中所有指标均取申报奖励补助上一年度的数据。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研发费用、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分别为其实际值除以10000元。
员工薪酬指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10%;就业指标=1+本市户籍员工数量占比增量;研发投入指标=研发费用×1%;科技创新成果指标=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地方经济贡献指标=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10%。
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总部企业当年发展综合贡献度-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发展综合贡献度。
对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现经济社会重要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提出申请,视情给予其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加分。
三、奖励和补助申请
(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纸质版材料交区商务部门初审、区政府同意(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转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部企业申请奖励和补助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和补助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和补助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纳税证明文件;
5.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如有,请提供);
6.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如专利权利人为多名,必须为第一权利人);
7.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最近3个年度总部员工人数(包括在京分公司员工人数,不包括京外分公司)及本市户籍员工人数;
9.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租房或购房补助还需补充提供:
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还需补充提供:
最近2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税收增量情况说明,增设功能、增设基地、增设主营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增设前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总部提级奖励还需补充提供: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关于申请公司提升能级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母公司为内资企业还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请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还需补充提供:
入选权威机构排名的情况说明。
申请战略提升奖励还需补充提供:
出具有关总部企业重大战略调整事项及其贡献情况的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1个年度内所服务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服务全部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任一单个总部企业均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服务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部企业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5.所服务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组织所引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要求及数量
所有申请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市投资促进局和区商务部门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五)申请时限
每年1月1日-3月20日各区商务部门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奖励和补助申请、市投资促进局受理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奖励申请;4月10日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和中介组织奖励初审,各区商务部门完成其他奖励和补助初审、并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分别报送市商务委;5月10日前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资金来源及支付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或补助1年兑现1次,待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先予全额兑现。
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实收资本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实体化经营奖励,提升能级奖励,中介组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对于城六区,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对于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区两级分别承担70%与30%。
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各区;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各区;新入驻奖励和补助中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四、配套服务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开发《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根据全市总部企业经营及其对地方的贡献程度,经联席会议批准,每1年发布一次《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名录》(简称《名录》),其中金融重点总部企业名单由市金融局提出,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名录》。
各委办局要对《名录》上的重点总部企业实行个性化服务。
如有必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期间可以对名单进行小幅调整。
市统计局负责及时将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
(二)对重点总部企业加强跟踪服务,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适用暂时不在《名录》上的总部企业,下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依法及时解决上述总部企业在京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发展环境。
(三)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市发展改革委将上述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四)重点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五)《工作意见》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部门及相关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总部企业通关业务的服务工作。
对于《名录》内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优先考虑将其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范围,便利其资金集约化管理。
对在京设立国际营销中心,开展总部通关、统一在京收付汇等业务的重点总部企业,上述相关部门将其纳入最优级管理类别。
(六)各相关部门对重点总部企业境内、外高管人员的进京落户、工作居住和就业、购房、用车等相关事宜提供便利,并依法积极落实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同城待遇。
1.进京落户。
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
2.工作居住就业。
除央企以外的其他总部企业,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总部企业实际控制人作为“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给予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上述两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劳动合同有效期及总部企业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期限。
3.购房。
根据全市购房政策,为重点总部企业人员办理购房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用车。
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述总部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经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参加小客车指标摇号。
5.子女入托入中小学。
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经上述总部企业自主申请,市教委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各区政府要帮助协调本辖区内上述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中小学事宜。
(七)各相关部门对总部企业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1.居留许可。
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依据《名录》或凭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具的确认函,在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上述总部企业所聘用的外籍人员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办理。
总部企业员工可依法在京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等事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应便利。
(八)市投资促进局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继续做好各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促进工作。
(九)鼓励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域总部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并将服务提供情况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在推进“六高四新”高端产业功能区建设中,市商务委要牵头做好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培育发展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支持力度,相关区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配套措施,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实现差异化发展。
五、附则
(一)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适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其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和提升能级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金融总部企业适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奖励和补助政策除外)。
有关金融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并做好首都金融发展政策创新提升工作。
(三)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重大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所确定的事项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对采用违规违法手段,骗取、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经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后收回已发放资金。
(六)不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或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总部企业,均不适用本办法。
(七)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总部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八)1个年度是指总部企业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九)如无特别注明,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元;(含)表示包含本数在内;企业1个年度内对地方贡献不包含个人所得税贡献部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