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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于2001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成立。

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63年的广东省农业机械化技工学校,先后经历广东省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广东省农业机电学校、广东省机电学校。

学校以理工科专业为优势,紧密结合广东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要求,坚持“人本、开放、多元”的办学理念,以“深耕制造行业,弘扬‘工匠’精神”为办学特色,确立以立足珠江三角洲,面向广东,服务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将学校建成产教结合紧密、工科优势突出的人民满意、特色鲜明、在国内乃至国际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学院,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办学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Mechanical&ElectricalPolytechnic。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

学校设有南、北两个校区。

南校区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邮编:

510515);北校区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高校园区(邮编:

501550)。

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四条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尊重、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明确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要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为主,积极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所在区域相应行业对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

学校专业以工科专业为主,主要包括制造装备大类、电子信息类和财经商贸类等专业大类,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专业群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业专业群和现代服务业专业群为两翼的专业格局。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主要面向广东省招生,根据实际需要面向省外或境外招生。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按照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咨询与论证。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任务,并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医疗卫生和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学校职能

第十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不断深化和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具有自我管理、自主学习、自励成长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教育达到下列学业标准:

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技术应用、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达到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期满并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导等组织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学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

第二十五条学校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和实践,要求二级学院(部)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

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建立有效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促进科研与教学相互结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主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行业转型发展、企业升级改造等提供高技术技能人才与科技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致力于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二十九条践行“修德强能、崇实鼎新”的校训,围绕“德-能-实-新”,塑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育人文化和办学文化,将职业素质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和教师职称聘任制。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三十九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二级学院(部)选修课程。

(三)依照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为个人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教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保持健康的心理、端正的态度完成学业。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支持学生开展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和减免学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四)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揭发,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校长

第五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名。

副校长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五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由校长、学校党政班子副职领导及学校主要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以下事务: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以下事务的学术水平: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经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十一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评议机构。

各专业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活动,促进企业和学校密切联系,拓宽专业服务等方面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三)审议课程建设与课程改革事项,组织实施优秀课程评估工作。

(四)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参与审议大型实验实训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六)审议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教研教改课题立项,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

(七)评审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励。

(八)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九)审议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十)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十一)其他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包括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教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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