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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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知识讲解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

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

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

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

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

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

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

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

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注意正确处理合伙的解散问题。

  合伙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解散。

关于合伙解散的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

在合伙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合伙的解散,《合伙法》五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合伙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或者指定一人或数人进行。

清算人的任务是: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生产者欠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但是在返还出资问题上,因各人投入的标的不同,可能发生纠纷。

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时房屋还在,且没抵押等事项,就比较容易返还。

有的投入的是金钱,都在产成品或者外部的债权中,就比较难返还。

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执行约定和法律。

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益分配的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如在一起合伙中原有8个合伙人,先有2个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还,大家没有异议。

后其他6人过了一个月,决定解散合伙。

3、竞争对手分析约定:

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润全部在外部债权中,因此决定由其中两个合伙人进行清理。

收回款项后按个人投入资金比例先还本金,再还利润。

如在清收债权中还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担。

而在合伙解散后,其中两人逼迫清算人写下字据,称该两人从某年某月正式退股,本金和利润在某年某月前还清。

清算人无奈将清回的款项先支付给这两人,因其他款项没有收回,有的仅是仅债文书,两人起诉法院。

法院认定所写字据已经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就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既然合伙已经解散,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而且约定了收回款项按投资比例先还本金后还利润,为什么将此协议撕毁?

(4)信息技术优势  在民法原则中确实有个处分原则。

就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任何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一是两个清算人是违背意志的情况下被胁迫所为,二是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别人本金一点都没有收回而这两个合伙人却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还要一点不少的收回,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退一步说,就是两清算人自己可以放弃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权利的话也不可以将他人的权利一并放弃。

是□否□

【个人合伙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法规规范

五、创业机会和对策分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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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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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动手能力□学一门手艺□打发时间□兴趣爱好□[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如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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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 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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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以下□300~400元□400~500□500元以上□•【个人合伙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物权法》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

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

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

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

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

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研究认为:

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本不知道□

目前,上海市创业培训中心已开办大学生创业培训班,共招收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应届毕业生62人。

有关个人合伙法律问题的解答

动漫书籍□化妆品□其他□201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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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合伙法律问题的解答

   1、问:

什么叫做个人合伙?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例如两个人合资养虾,两个人合资经销饲料,两个人集资买辆货车搞运输等等。

  

  2、问:

具体要如何判断是不是合伙呢?

  

  答:

合伙有几个要点:

(1)合伙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

(2)合伙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通常是书面协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4)合伙人共享财产和盈余、共担风险和亏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问:

合伙协议要有哪些内容?

  

  答:

合伙协议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4、问:

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问:

哪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答:

按照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6、问:

对合伙财产的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

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

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

  

  7、问:

合伙的经营管理有何规定?

  

  答:

合伙的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

依照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8、问:

合伙的债务清偿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答:

用句俗话来说,合伙组织相当于“无限公司”。

合伙债务清偿有两个特别的地方: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例如,张三与李四各出资20万元合伙做生意,结果不但这40万元不够赔,还欠人家10万元,这时,张三、李四要另外各拿出5万元来还债,这就叫无限清偿责任。

无限,是指不限于投入合伙的共40万元,还拖累到未投入合伙的个人其他财产,就算个人再无其他财产,那也得欠着人家的帐,等什么时候有了财产还得偿还。

  

  从这点来看,个人合伙就明显区别于有限公司。

如果张三和李四不是搞个人合伙而是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那张三李四把注入公司这40万元亏完了或者剩余的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公司债务了,另外差的10万元欠帐却不能追股东张三李四的其他个人财产。

当然,搞成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手续复杂,费用较大,而且财务制度要正规、要健全。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我们举例说明:

在上例中,债权人除了可以追索合伙财产40万元(或者40万元财产亏损后剩余部分,或者40万元本钱外又赚得财产),还可以分别向张三和李四要求他们偿还各应负担的5万元;也可以要求张三或李四任何一个人偿还全部欠款,还可以在张三那拿了大半,不足的再向李四要。

假如李四除了出资的20万元外再无能力拿出他应负的5万元还债,那债权人可以向张三追索全部欠债,李四再按股比向张三要回张三应负那部分,但要得回要不回,李四要承担这个风险了。

  

  可见,合伙不是闹着玩的,有道是生意好做,伙计难邀,相互之间要有相当的了解,要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不然,本不该由自己负担的债务却因伙计的原因而负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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