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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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修订.docx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外协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至高无上”核心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及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办法》(黄陵矿业发〔2013〕36号),为及时发现并排除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我矿安全生产,结合二号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办法》执行落实到位,特成立二号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张建彬赵应升

副组长:

高华军王民蔡华军马功社仲照海

丁增平陈明贵张孝斌孙善军雷志锋

殷民胜张天明

成员:

仵胜利郭超奇刘涛李西民徐晓寒

田多宝樊强刘志玉张海峰王计琨

孙震生陈宇军张军张锋青姜明

张强田西宁薛建伟张维梁成

黄兴利王孟高峰刘增强李战

赵西平陆桂飞王爱兵马志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二号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按照“国家监督、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负责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健全二号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检查、监督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创新安全隐患管理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公司所属各区队及外协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制度,执行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个相关隐患排查标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按照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隐患排查职责

1、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

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

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

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分管生产、通风、机电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

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3、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监处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安监部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安监部部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6、各级业务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

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9、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

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区和矿调度所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

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章隐患等级划分和认定标准

一、隐患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字〔2005〕133号)中的十五大项66条小项隐患;

2、矿业公司或上级单位规定的重大隐患;

3、本文所附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附件一)。

二、隐患等级

按照治理和消除的难易程度将隐患分为A级隐患、B级隐患、C级隐患和D级隐患四级。

A级隐患:

治理难度大,须由矿业公司归口业务部室牵头、组织,或由上级部门协调治理的隐患。

B级隐患:

治理难度较大,须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

C级隐患:

有一定难度,由区队(厂、车间)负责治理的隐患。

D级隐患:

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长负责治理的隐患。

三、隐患性质

按隐患性质分,煤矿隐患可以分为:

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共十类。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排查

1、安监部每周一组织相关部室开展“两化”(即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精细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由安监部组织,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调度室、信息化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部、企管部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检查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排查。

2、安监部在组织安全检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考核等检查时,同时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4、矿领导要按照干部走动式管理办法,每月至少对自己分管的业务(主要包括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供排水、地测防治水、监测监控等系统和主要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巡查。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对自己分管的业务(主要包括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供排水、地测防治水、监测监控等系统和主要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巡查。

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每天至少对本队分管的业务(主要包括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供排水、地测防治水、监测监控等系统和主要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巡查。

二、隐患治理

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立即向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处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单。

责任单位的部长、队长、跟班干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安全隐患。

处理安全隐患时,安监部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监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隐患扩大。

  2、正常工作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投入大量专用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整改的,由相关业务部室、调度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安监部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无人工作的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但无需投入专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

威胁人身安全的,由相关业务部室、调度室根据隐患范围,协调力量进行限期解决,安监部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有人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时无需投入专用材料、设备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5、对设备缺陷需要专门采购或需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分管矿领导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隐患的措施意见,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安全隐患的,安监部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改通知单。

凡停工、停产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复工时均需执行验收制度程序。

具体为:

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安监部,安监部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出具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三、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即,闭环管理工作流程:

组织检查→隐患查出→收集、筛选→隐患确认→下发通知→整改处理→复查验收→回执、销号。

四、隐患查出方式

(1)上级部门和矿业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2)矿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3)各业务部室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中查出隐患;

(4)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和日常深入现场走动查出的隐患;

(5)安监员、群监员、青安岗员“三员”汇报的隐患;

(6)瓦检员、班组长汇报的隐患;

(7)生产过程中职工发现、汇报的隐患;

(8)其他渠道查出的隐患。

五、隐患收集

1、走动式巡查隐患收集:

各级管理人员入井走动巡查时,到安全信息站领取《管理人员走动式巡查考核卡》(附件五),安监员、群监员、青安岗员上岗前,到安全信息站分别领取《安监员安全隐患检查记录本》(附件六)、《群监员隐患汇报记录本》(附件七)和《青安岗员安全隐患汇报记录本》(附件八),升井后必须认真填写并交存安全信息站,安监部安全信息站信息员,每天通过对查出所有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上传录入《二号煤矿管理人员走动式信息管理系统》。

2、上级单位检查隐患收集:

上级单位检查查出的隐患,由安监部统一签字确认接收管理,分级登记建档。

3、矿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活动隐患收集:

矿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活动(如“零点行动”)查出的隐患,参加检查部门或专业检查小组对检查隐患进行收集、筛选和统一整理后报安监部,由安监部分级建档。

六、隐患确认和下发通知单

安监部对收集到的所有安全隐患按《陕西黄陵二号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附件二)进行确认,核实隐患是否有效和属实,并按照隐患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分别向隐患责任单位或部门下发《隐患处理通知单》(附表三),提出整改、复查及回执要求。

七、隐患整改

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完后及时反馈信息到安监部。

1、责任单位接到《隐患处理通知单》后,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整改,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到安监部,切实使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整改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隐患管理工作。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落实人负责整改处理,业务部室管理人员负责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盖章后报安监部备案、销号。

3、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方法组织处理:

总经理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处长亲自安排督办,分管领导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并严格执行重大隐患“责任、期限、标准、资金和预案”五落实原则。

责任单位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办通知单》后,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整改,待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到安监部。

存在文件所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监部下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办通知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安监部、生产部、通风部、机电部、地测部、调度室、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组成重大隐患治理小组,查看现场、研究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督促整改,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进行自检、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备案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安监部要做好重点督促、重点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参与重大隐患整改的全过程,确保重大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彻底地消除。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隐患没有消除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在隐患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因重大安全隐患或隐患整改没有得到落实,导致发生事故,对隐患整改中的责任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时,要认定其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八、隐患复查验收和回执销号

1、隐患复查验收实行四级复查管理:

处理隐患人员自检验收→隐患单位负责人复查验收→隐患排查业务部室验收→安监部复查验收

2、隐患单位整改完成隐患,由隐患排查业务管理部室对隐患整改单位的隐患整改处理结果再次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完成隐患整改登记,并及时回执反馈安监部。

安监部组织进行最终复查。

隐患一次整改不合格的,要求说明原因,将隐患一次整改处理现状情况回执安监部,并重新下发隐患通知单,制定整改处理措施,进行隐患二次整改,复查验收直至合格,并将隐患二次整改结果回执安监部备案、进行隐患销号。

3、对某种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隐患责任单位需要分管矿领导批示原因并签字后予以销号。

在遇上级单位检查时,查出此类隐患(某种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时,隐患责任单位重新要求分管矿领导批示原因(其中必须注明“现不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并签字后,回执备案予以销号。

4、隐患回执单需由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副队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安监部。

5、每天调度会安监部对前一天查出隐患进行公示通报。

每月安全办公会议上,安监部要对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责任人、资金、标准、时限、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发生隐患数量最多单位进行通报,并对当月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第四章隐患登记建档

安监部必须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隐患内容、分类、查出时间、检查人、落实整改单位、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时间、复查人、复查结果等情况必须填写清楚,进行备案,并及时上报。

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各单位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依照格式制定(附件九),且做好单位安全隐患管理月度统计表(附件十)。

第五章隐患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上报。

在安全隐患确认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根据隐患的级别和类型,每月进行上报安监部,安监部将A、B类隐患上报矿业公司,其中A类隐患由矿业公司上报陕煤股份公司。

重大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奖罚

1、走动式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及走动式次数,且每次入井必须查出不少于两条属实有效隐患,并填写在本人的干部走动式巡查本内。

安全信息员对筛选的走动式巡查隐患,必须经安监部科级管理干部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系统隐患录入,并在隐患LED大屏进行公示。

管理人员隐患排查的质量与数量纳入到干部走动式管理考核中,具体考核办法见《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办法》(黄二矿发〔2013〕103号)文件。

2、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两化”安全检查、零点行动以及其它检查活动)时,参与检查人员必须查出不少于两条实质性隐患,否则,检查活动参与视为不作为,入井登记视为无效,不予以统计,相关补助奖励给予取消。

3、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负责制管理,对A、B、C、D级隐患,依照《陕西黄陵二号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对隐患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隐患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给以加倍处罚,按照整改期限多次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处罚依次叠加计算。

对重复出现的原则性隐患(无客观原因),重复一次按处罚标准给予两倍处罚,逐次出现叠加计算。

整改次数或重复的隐患超过三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必须对隐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问责调查处理,具体见《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管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黄二矿发〔2013〕102号)文件。

4、未完成入井次数、干部走动式执行情况、抓“三违”次数及隐患排查规定中任一项的扣除当月安全奖的50%,未完成两项以上(包括两项)规定者本月不享受安全奖。

5、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对发生的隐患、不及时整改隐患、隐患数量对比最多的单位和分管部室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具体见《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文件。

6、每月安全办公会议,安监部对管理人员入井、干部走动式执行情况、抓“三违”次数及查出隐患条数进行通报;对不及时接受、不及时整改的、重复的隐患单位进行通报;每月月末在井口候车室LED大屏上公示当月管理人员入井、干部走动式执行情况、抓“三违”次数及查出隐患条数。

对相关人员查出的A、B级隐患和抢险积极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对管理人员本月在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的基础上,给查出有效隐患条数最多的管理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对发生隐患数量最多单位责任人给予500元处罚。

 

第六章附则

1、原《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办法》(黄二矿发〔2013〕64号)、《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黄二矿发〔2013〕102号)文件废止。

2、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过程中与相关文件规定出现不同标准时,依本办法标准为准。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附件一:

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界定标准

一、通风管理:

1、采区和工作面不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未设专用回风巷。

2、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完好、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要求。

3、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5、未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不能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不能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部通风机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未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扇,未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能连续运转,未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不符合规定,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二、瓦斯管理:

8、未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即:

(1)未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未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未严格贯彻执行各种瓦斯管理制度,未实行群防群治;

(4)未建立瓦斯地质(包含油型气)预测预报制度。

9、未强化瓦斯检测,即:

(1)未配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要求;

(2)每年未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不能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检查记录未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不能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未能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8)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0、未制定完善瓦斯隐患处理措施,即:

(1)未制定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未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或未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

(3)排放瓦斯时未做好记录,或未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未能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未能在24h内进行封闭。

11、未采取隔爆措施,即:

(1)在主要运输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未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未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未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未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1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即:

(1)瓦斯抽采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未按周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测定,不能保证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未能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或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进行最大限度地抽采;

(3)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或采掘生产活动不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4)未及时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即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含量等。

三、防尘管理:

13、下列巷道未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及各转载点。

14、防尘水幕不灵敏可靠,或未封闭全断面,未能正常使用,或在下列地点未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m-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15、下列设备未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不能正常使用:

采煤机,液压支架,综掘机,钻机。

16、防尘基础管理不完善,即:

(1)未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未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未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3)采煤工作面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4)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不完善;

(5)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不完善,技术资料不齐全。

四、防灭火管理:

17、未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即: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3)矿井延深时,未对延深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或未按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5)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生产的;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道的。

18、防灭火基础管理不符合下列规定:

(1)无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未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3)未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未制定喷洒阻化剂、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五、通风安全监控管理:

19、未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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