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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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试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
姓名:
萧萍
学号:
050524319
系别:
法律系
专业班级:
律师实务3班
指导教师:
刘芝秀
2009年2月23日
目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一、重视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意义1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2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2
二、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存在的问题3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3
(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4
三、国际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途径对我国的启示5
(一)对我国立法上的启示5
(二)对我国司法上的启示6
四、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方案7
(一)预防和避免的解决方案7
(二)解决方案具体措施分析8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中文摘要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诸多权利冲突中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
它延宕多年,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日甚一日。
而目前我国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够细致。
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亦不能有效地预防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本文结合现有规范两者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处理两者冲突纠纷的可行方法,并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借鉴外国法的法律规制,提出解决此类权利纠纷的应对之策:
建立统一的名称检索系统和商标与企业名称交叉检索系统。
关键词:
商标;企业名称;冲突;立法;司法
Abstract
TheconflictbetweenTrademarkandcorporatenameisoneofthemostprominentphenomenonhappenedinthefield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tdelayedformanyyears,thedestructionoftheorderofmarketeconomygrowing.Atpresent,aboutourcountrytodealwithsuchdisputesscatteredmanyoftheprovisionsoflawsandregulationsofthedepartmentandnotenoughdetailed.Thejudiciarytodealwiththeoutcomeofsimilarcasesarealsodifferent,thecurrentlegislativesituation,cannoteffectivelypreventandreducetheoccurrenceofsuchcases.
Inthispaper,theexistinglegalnormsandjudicialpracticeinthedevelopmentdealwithdisputesbetweenthetwopossiblewaystheconflict,andcomparativelawfromaforeignlaw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regulation,therighttoproposesolutionstosuchapolicytodealwithdisputes:
theestablishmentofaunifiedthenameandtrademarkretrievalsystemwiththefirmcross-retrievalsystem.
Keywords:
trademark;corporatename;conflict;legislation;judicature
试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
小肥羊餐饮公司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连锁企业,为树立和维护自身形象,以其企业名称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的名称,使消费者广泛知晓了餐饮服务业这一知名品牌,且先后又有国内多家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高度评价认可。
因此,小肥羊餐饮公司无论是在餐饮业,还是在消费者中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2003年4月8日,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销售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的产品“小肥羊火锅汤”。
该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方标明产品名称为“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名称左上方有“小肥羊”文字以及小山羊和牧羊少年卡通形象组成的图案。
该包装袋背面载明“食用时无须小料”。
而华程科贸公司却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这一商品标识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显然具有搭知名服务便车的故意。
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
因此华程科贸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
很明显,这是一个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典型案例。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商标与企业名称两者关系密切,二者有时同时使用,有时为同一内容,有时虽分别使用但却极易引起人们误以为二者为一个主体所有。
故,我们要清晰商标与企业名称二者之间的区别。
本文所指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指在我国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
一、重视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意义
在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这类冲突是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尤其是经济改革与发展而出现的。
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如果说它们在十几年前还只是星星点点,那么当前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剧增之势。
可以预想,如果此类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与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将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从而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也不利于我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融人全球化的开放大业。
因此,重视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具有其现实的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如此的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一般通过商标或企业名称认识企业。
企业也是通过商标与企业名称向消费者传达信息。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没有商标与企业名称,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
随着近年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起来,而这些新企业为了争夺市场、维持生机或获取更好的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如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作为自身的企业名称;或者超越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生产产品、使用近似甚至相同的名称、图形作为商标生产同类产品,误导消费者,在合法和违法之间大打擦边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怀着对某知名商标或某企业的依然如旧的信任,购买了该类商标或企业的商品,无疑,这是对对消费者的伤害。
而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往大说了是一个群体,往小说了就是买东西的每个人。
作为个人,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和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一旦其利益受损,所将面对的是困难重重的维权之路,不仅花费了大量精力人力,最后还可能得不到补偿。
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许多经营者为争取和保持顾客,想方设法提高质量同时降低价格,目的是让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
而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就会引导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社会经济也因此得以维持和发展。
所以公平竞争,成了市场经济的得以发展的原动力。
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经营者由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等原因,不断发展壮大,形成在某一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控制或支配着市场;还有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维持生机或牟取暴利,不惜采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与知名企业的名称相似、近似或相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可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必然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因此,要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即有效公平竞争,使竞争不致受到阻碍或被扭曲,我们必须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让经营者在公平条件下参与竞争。
而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才能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持久繁荣。
二、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存在的问题
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之所以产生是由多种原因促成的,其中有:
知识产权本身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地域性;行政登记制度方面的原因;商标的全国登记制度与企业名称的区域登记制度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行为主体诚实信用度不高,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结果等等。
但造成经济生活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争议产生的根源,是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和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该类冲突纠纷时缺少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国内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现行立法有关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
相关立法的不完备及商号的法律保护位阶较低,导致各法之间无法协调统一。
如我国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商标法》,调整企业名称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然而,这两部基本法规都未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给予足够的重视:
《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更未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作出明
确规定(仅在第31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对使用与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予以明确禁止,同样,也未对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作为《商标法》配套法规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仅是对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而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配套法规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则仅在第44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规定中有所提及,即该条第4项中提到: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