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施工建筑占道经营等行业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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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施工建筑占道经营等行业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房屋拆迁许可证

流程(项目)编号

01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办理程序

审查—动员—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持原件核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核对)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持原件核对)

4、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原件1份)

5、金融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证明(原件1份)

6、拆迁申请(原件1份)

7、拆迁委托合同(原件1份)

8、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原件1份)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流程(项目)编号

02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初审-核定-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

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公司章程(原件3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需验原件)

7、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证原件)(复印件3份)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复印件3份)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流程(项目)编号

03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程序

初审-核准-上报-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

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3份)

2、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份)

4、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兼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11、经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流程(项目)编号

04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

定》

办理程序

初审-核准-上报-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申请(红头文件两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1份)

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法定代表人产生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各1份)

5、股东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核原件)(各1份)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各1份)

7、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核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各1份)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本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验)

9、工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工商专用复印件)(各1份)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各1份)

11、专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红头文件1份)

12、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1份)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流程(项目)编号

05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当日

前提条件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7条: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7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

申报材料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总投资额;

5、当年投资额;

6、资金来源;

7、银行资信证明;

8、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10、发包方式;

11、工程筹建情况和发包条件;

12、自身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合同审查

流程(项目)编号

06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0天

前提条件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放的合同文本。

申报材料

施工合同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流程(项目)编号

07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

申报材料

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流程(项目)编号

08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0天

前提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建筑法》第15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管理条例》第27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管理条例》第29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发包方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

查。

申报材料

施工合同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

流程(项目)编号

09

项目类型

即办件

办理时限

0天

前提条件

符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4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属于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州)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县(市)所在地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表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对村庄、集镇建筑工程施工队伍资质、等级

进行审查

流程(项目)编号

10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之规定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

围承担施工任务。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等级证书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等建设核发开工许可证

流程(项目)编号

11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之规定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申报材料

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流程(项目)编号

12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

办理程序

审查-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详规或总图方案图文6套(如有多方案均按此要求),规划设计文件电子文档1套,重要及大型项目需报送彩色渲染图(或其它效果图、模型)一套。

4、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流程(项目)编号

12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所报资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

办理程序

审查-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手续。

3、计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4、地质勘察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地勘复印件、审查意见书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及由规划科衔接勘设科出具的该报告的审核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1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图文和概预算书各1套。

8、消防审查意见书(原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三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流程(项目)编号

13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颁证-建设厅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申报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等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法人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

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材料

5、人员名册及有关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流程(项目)编号

14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办理程序

申报-现场踏勘-审查选址-公布结果-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报告(单位公章、原件1份)。

2、计委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部门审批意见(原件)各1份。

4、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或预办通知书。

5、移民项目为移民局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原件)1份。

6、1:

500实测现状数字化地形图(图纸须加盖万州区规划设计研究院现示图章)(1套)和软盘1张。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

流程(项目)编号

15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申报材料

1、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临时占道许可

流程(项目)编号

16

项目类型

即时即办

办理时限

0天

前提条件

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

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批—发证

收费标准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书》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审批和收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申报材料

1、临时占道申请表

2、占道使用性质说明

3、占道费用缴纳凭证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房屋预售许可

流程(项目)编号

17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131号令)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和勘查—审批—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报材料

1、预售申请(原件1份)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的土地,须先解除抵押登记;经济适用房项目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材料(合同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说明材料收原件1份)

6、商品房预售方案(包含商品房的位置、功能分布、装修标准、总建规模、申请预售面积、交付使用的时间和交付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7、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剖立面图(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8、投放开发建设资金的证明材料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的证明材料(收原件各1份)

9、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手册》(原件1份)

选择件:

10、联建商品房,同时提交项目联建合同及联建各方认可的房屋分配面积和部位清单(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11、经济适用房同时提交物价、建委、国土部门联合审批的销售价格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拆迁的,同时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和已认可的拆迁还房面积及部位清单(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13、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同时提交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测绘资质的审批、发证

流程(项目)编号

18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颁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

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申报材料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核

流程(项目)编号

19

项目类型

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前提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3条

办理程序

经营企业或个人向各市(州)或市辖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市(州)或市辖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厅城建处,城建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后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一、二款第十四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初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初审完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

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初审部门同意。

申报材料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表(一式3份)

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批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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