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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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 

(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中对招标人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载明物业的地址、用途、面积、招标人名称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物业项目管理能力、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物业项目招标综合说明、项目概况、投标程序、投标书送达时间、份数、开标及评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履约保证金、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中标后合同签订的期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等详细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投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标、已经取得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任何物业项目投标,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10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投标,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5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三)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四)管理目标,经营管理宗旨、方针; 

(五)便民服务措施; (六)社区文化; 

(七)管理指标承诺;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物业项目实际,拟在中标后聘请专业公司承担专业服务项目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逾期提交的,应视为无效标书。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拆封,将有效标书编号后送交评委进行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以5-9人 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委;特殊物业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评委。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委会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委评审招标文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独立完成标书的审查、评阅和评分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密封后交招标人; 

(六)在招标人组织安排下,采取随机调查取样的方式,对投标人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信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应当进行公开答辩。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应当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进行评审。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和公开答辩的结果综合评分后,将评定结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选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导致招标无效的,除应依法或依合同承担有关责任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中标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物业管理合同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费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相关费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标投标行为,由市、区(自治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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