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对账中心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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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对账中心细则

 

磁信联字[2014]15号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账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磁县农村信用社的对账管理,不断提高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切实防范结算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辖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账包括银银对账和银企对账。

银银对账是指开户信用社与开户行、社往来账务核对,每月末结算业务终了,对账中心要依据开户行、社对账单进行双人逐笔勾对发生日期和金额,并将对账单回执联由对账中心两人签字后交营业部加盖预留印鉴及时返回开户行、社;对发生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未达账项及时到账,保证银银之间账户金额一致。

银企对账是指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发放“银企余额对账单”“客户交易明细对帐单”与客户对账,以达到信用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无论客户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营业机构都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

账户存续期间,营业机构都与其对账。

及时性原则:

营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

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制约性原则:

记账人员要与对账人员分离,记账人员不能直接核对账务。

账务核对后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核对人要在对账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三章对账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信用社的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要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对账中心负责人职责

1、负责接收、核对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辖内他行递来的对账单;账务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发生日期和余额的核对;对其他金融机构递来的对账单,及时逐笔勾对。

2、配合接收信用社和营业部上交的对账资料。

3、负责接收信用社上交对账资料的监督与保管。

4、负责收回的对账资料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负责核对账户总数、登记簿等对账资料,按时移交联社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6、负责对发现问题的相关账务事宜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7、其它业务事项的处理。

(二)对账中心人员职责

1、负责核对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辖内他行递来的对账单;账务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发生日期和余额的核对;对其他金融机构递来的对账单,及时逐笔勾对。

2、负责接收信用社和营业部上交的对账资料。

3、负责营业部和各信用社存款人结算账户对账工作;

4、负责信用社和营业部对账资料的发送和收回,确保对账资料的收回率。

5、负责登记台帐、核对账户总数、整理、装订对账回单、登记簿等对账资料,协助接收信用社上交对账资料的监督与保管。

6、负责对发现问题的相关账务事宜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7、负责信用社上交的客户印鉴卡保管。

8、其它业务事项的处理。

(三)信用社对账人员(委派会计)职责

1、负责督促记账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资料。

2、负责按时上报结算账户的银企对账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各种登记簿、备案表。

3、负责按时上报新增账户的印鉴卡。

4、负责结算账户对账资料的发送和收回,确保对账资料的收回率。

5、负责核对并按时上报结算账户收回的对账资料回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各营业网点:

“存款月均余额和月收付发生额”规模以上的存款人账户及存款户数发生变动时,需及时上报对账中心。

7、负责上报本网点的长期不动户信息。

8、及时提供本网点客户的联系方式(见附表4)。

9、对账人员负责对发现问题的相关账务事宜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0、其它业务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 对账方式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对账方式采取人工对账的方式,运用纸介质核对实施账务的核对。

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对账系统由营业部负责核对。

(一)银银对账方式

1、收到对账资料

2、双人逐笔勾对发生额(20万元以上的发生日期)及余额

3、余额对账单由对账中心两人签字后交营业部加盖印章返回开户行

4、整理归纳对账资料

(二)银企对账方式

第七条 信用社要与单位存款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见附件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八条信用社应根据账户性质和活跃程度确定对账频率,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不定期对账时间以及对账客户占比由信用社确定(不低于20%)。

第九条对于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或虽余额不足5万元、但当月有业务发生(不包括系统计息)的单位存款账户,要在月后10日内完成对账单的发放,并于当月收回对账回执。

第十条对账期内单位客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未有业务发生额的,营业机构至少按季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余额对账单”的回收率,银企对账单的收回率要达到90%以上。

(一)活期存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结算账户,其对账单回收率应在100%;

(二)活期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结算账户,其对账单回收率应在95%以上;

(三)活期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结算账户,其对账单回收率应在90%以上;

(四)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类账户对账单的回收率必须达到100%。

(五)对于在信用社对账时点开户单位余额为零,但一年以内有业务发生的各类企业账户也要进行对账,其对账单回收率应在90%以上。

第十二条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按月对账。

信用社或对账中心将每月月末余额对账单发送客户进行核对,于次月10日内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对账回执。

第十三条定期存款账户按季度进行对账。

信用社或对账中心要每季季末将明细对账单发送客户进行核对,于次月10日内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第十四条 “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特殊账户在本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的,要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

第十五条 保证金账户实行双线对账。

信用社将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

保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必须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内用于资金归集的“零余额”下级账户对应客户提出对账需求的,信用社营业机构只负责提供该下级账户的流水账,并与客户约定是否出具余额为零的余额对账单。

第十七条严密对账手续,加强内部控制。

(一)各网点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批量报表打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余额对账单”(以下简称余额对账单),并将当月“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一并打印,加盖业务

(1)印章,填制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明细备案表。

(二)对账中心和信用社要建立余额对账单交接登记簿,确保交接清楚。

(三)对账中心应建立对账单发放、收回、未收回情况登记簿,详细记录余额对账单的发送及收回情况。

(四)需对账中心对账的存款人结算账户,其存款人预留印鉴应提交对账中心一份,以便对账中心对收回的对账资料进行真实性核对。

(五)各信用社的结算账户发生变化时(开户、销户),应填制存款账户变动表(见附表1-3)上报对账中心,同时提交新开户的规模以上的存款人预留印鉴。

(六)通过柜面发放的余额对账单应由接收人在《农村信用社余额对帐单发放情况登记簿》上签字。

(七)对账中心(农村信用社)发出的余额对账单,必须以业务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余额对账单必须换人复核,并经委派会计审核签章确认。

特殊原因对账单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发出或送达的,对账中心应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其对账单,并通知信用社积极与存款人联系,完成对账工作。

(八)采取上门方式发放的余额对账单要与上门人员做好交接记录;业务人员应带回由客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对账回单,并予以审核。

(九)对于长期不动户(一年以上未发生业务),可免发余额对账单,但须向联社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十八条对账流程

(一)银银对账流程

1、接收、核对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辖内他行递来的对账单;账务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日期和余额的核对;对其他金融机构递来的对账单,营业部于次月2日前将存放各行、社上月的明细账页送对账中心,对账中心及时双人逐笔勾对。

2、核对完毕后,应在对账回单和对账单各页以及编制的未达或不符账款余额调节表上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交营业部加盖业务印鉴章。

3、对账工作应于两日内核对完毕,并将对账单回执联由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交营业部加盖公章及时返回开户行、社;对发生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未达账项及时到账,保证银银之间账户金额一致。

4、整理、装订、保管对账回单、对账单等对账资料。

(二)银企对账流程

1、余额对账单的准备。

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余额对账单的打印(或手工补制),打印(或手工补制)工作应在该对账区间次月月初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加盖业务清讫

(1)印章。

规模以上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需把该结算账户的当月“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随银企余额对账单于每月11日前送对帐中心,并附报《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明细备案表》(见附表4-1、4-3)、《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变动表》(见附表1-3)。

登记《XX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交接登记簿》(见附表1-1)。

应由网点对账的账户,各网点委派会计在次月10日前进行对账。

填制《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明细备案表》(见附表4-2),次月11日将已对账回单和规模以内未对账单上交联社对账中心。

2、余额对账单的发放。

对账中心由指定的对账人员负责于12日前将银企余额对账单及时通过邮政局发送存款人,督促存款人核对账务。

登记《XX农村信用社对账单发放情况登记簿》(见附表2-1、2-2),对“存款月均余额和月收付发生额”规模以上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需把该结算账户的当月“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随余额对账单一并附送。

3、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的收回与审核。

对账人员于25日前按期收回邮政局送来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必须对存款人确认后返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存款人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并折角验印确定核实结果,同时签字盖章对真实性负责。

4、对账单的上交。

次月11日前,网点将存款账户已对账回执及未对账余额对账单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存款账户明细备案表(见附表4-2)上交对账中心人员,对账中心人员进行审核后再次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登记《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交接登记簿》(见附表1-2)

对账中心人员于月末25日前将存款账户的对账回执、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明细备案表》(见附表4-1、4-3)上报对账中心负责人,由对账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后再次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余额对账单收回率原则要求达到100%。

对账单未收回的,必须查明原因,并逐户写出情况说明,填制《XX农村信用社余额对帐单未收回情况登记簿》(见附表3-3)。

第二十条对帐单两个月没有收回的,对账中心通知信用社(部)对该存款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监控,不许办理任何业务,办理业务前必须先到对帐中心对帐,无误后,对帐中心通知信用社,该存款人方可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账中心和信用社余额对账单的发送要求:

余额对账单一式两联,并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名章,两联对账单送(寄)存款人,由存款人核对后返回一联。

第二十二条 对账中心和信用社与存款人的对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余额对账单必须于次月12日内发送完毕,并于当月25日前收回全部回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对账中心负责人应按要求进行整理、保管。

第五章对账差错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账中发现的不符账项,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余额对账单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两日内无法查清原因,或发现可疑账务的(包括超过正常在途时间未入账的账务和其他有疑问的账务),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未达账项及时到账,保证社企之间账户金额一致。

第二十五条属于本社错账的处理:

对于不符账项,属于本社错账的,要查明原因,确因账务记载形成的差错,应经委派会计确认后制作记账凭证及时调整账务,本社不能调整的,必须及时将有关差错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不属于本社错账的处理:

对于不符账项,不属于本社差错的,经委派会计确认后及时在对账回单上注明,并与对方单位联系解决,确保信用社账务不错不乱。

第二十七条采用集中对账方式的机构,对账中心对账人员要及时与信用社委派会计进行联系,按上述流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确认。

发出的对账单据,要加盖业务公章或对账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核对不符的要及时与开户单位沟通,仍不相符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信用社对未收回的对账单,必须查明原因,并在对账说明书中逐户写出情况说明。

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账单两个月没有收回的,信用社要对该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监控,办理业务前告知客户要先进行对账。

第三十二条信用社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装订,作为会计档案交对账中心审核后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对账单据按科目、账号由小到大装订。

装订顺序如下:

(一)对账说明书。

(二)存款余额100万元以上的对账单。

(三)存款余额20万元以上收回的、发出未收回的(信用社留存联)和未发出的对账单。

(四)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收回的、发出未收回的和未发出的对账单。

(五)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和保证金存款。

各档对账单之间应以“对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相隔,并按顺序排列整齐。

对账说明书要求内容详细,须涵盖本次应对账户数,发出、收回户数,未达账项的笔数、金额等,同时对未发出、未收回的对账单要逐户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并由信用社委派会计(会计主管)签字验收后方可装订。

第六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要安排双人逐笔勾对发生额及余额,核对无误的,对账人员在对账回执上签章确认,经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审核后,加盖预留该金融机构印鉴,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信用社的款项,纳入重点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其中,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账单余额或发生额核对不符的处理

(一)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对账,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不相符时,对账人员区分以下情况核实处理:

信用社原因造成不符的,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会计主管)组织人员调整相关账务,并在对账单回执上进行批注,同时加盖信用社营业机构业务公章。

非信用社原因造成不符的,由对账人员及时通知对方金融机构,做进一步核对,填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注明错账原因。

(二)信用社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对账,发现对账单余额不相符时,对账人员区分以下情况核实处理:

属信用社原因造成不符的,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会计主管)组织人员调整相关账务,并在对账单回执上批注,同时加盖预留的该金融机构印鉴,及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非信用社原因造成不符的,由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根据对账情况,在对账单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上登记双方账面余额、调整后余额以及未达账项明细,并在对账单回执联加盖预留的该金融机构印鉴,及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第七章 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称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信用社系统内上、下级行社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

第三十七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要严格坚持双人核对、互相监督的原则,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按月逐笔勾对发生额及余额。

第三十八条系统内往来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调整后往来双方的余额应相等。

第三十九条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内往来全面对账。

第四十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委派会计(会计主管)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系统内往来余额核对表上注明差错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其他系统内对账参照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执行。

第八章对账工作检查、考核、报告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对账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的基础性工作,对账中心和信用社应将对账工作做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对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社企对账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和管理,并对对账中心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信用社主任和对账中心负责人为银企对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社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账中心对账人员和各社委派会计、为银企对账具体经办人,负责分管账户的按时对账,负主办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账工作列入会计工作综合考核的重点,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工作要求,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明确奖惩,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对账工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每月是否按要求进行银银、银企账务核对;

(二)发出对账单与收回对账单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账务核对差错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四)对账资料的保管是否合规、完整。

第四十五条对账中心和信用社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联社会计结算部。

第四十六条对账人员要严格落实对账制度,通过对账工作防范风险、堵截案件。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及时发现问题的对账人员,联社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七条记账人员未及时向对账人员移交余额对账单,对账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发送余额对账单或未按规定收回余额对账单回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纠改;造成风险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账中心和营业网点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对账不细致、不全面,收回的对账单未按规定审核,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对账不符不及时处理等情况,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余额对账单、提供虚假对账数据、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对帐单丢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没有特殊原因,对账单回执收回率达不到100%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10-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帐单两个月没有收回,信用社(营业部)继续给存款人办理业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日期上交收回对账单回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附件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与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附件二:

对账情况统计表

附件三:

对账情况登记簿

 

主题词:

对账管理办法

主送:

各营业网点

抄送:

联社领导班子、相关部(室)

校对及联系人:

董艳芳联系电话:

2315016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2014年1月1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

与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名称)

甲、乙双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就对账服务的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和乙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纸质对账单对账、电子信息对账,对账单分为余额对账单和交易明细对账单。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纸质对账单对账的主要采取余额对账单,其他电子信息对账根据双方约定。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至少按月向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

对账期内甲方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未有业务发生额的,乙方至少按季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

纸质余额对账单在对账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打印的纸质对账单加盖本行社对账业务专用章或业务公章。

网银对账单由客户自行在网上查阅。

第五条甲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甲方选择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开户机构柜面领取方式进行对账的,以乙方与甲方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日期为对账信息送达日,甲方超过10个工作日未领取对账单的,乙方有权选择邮寄等方式发出对账单;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3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对账,应与乙方具体约定送达标准。

第六条甲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电子信息对账服务和纸质对账单对账服务之一。

除特殊约定外,乙方为甲方开通网上银行对账服务后,不再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已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对账服务的自动终止。

第七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完成账务核对,并将核对、填写无误的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对账机构。

甲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时,应同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将对账单回执和余额调节表一并反馈乙方对账机构。

甲方应对对账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未将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返还乙方对账机构的纸质余额对账单回执及余额调节表应注明日期并签章,签章加盖甲方在乙方的预留印鉴。

第十条使用其他电子渠道提供对账单或反馈对账单回执信息的,通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电子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发送余额对账单或因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后失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选择对账方式(请在对账方式前“□”中打上“√”):

□纸质对账单服务:

□通过乙方开户机构柜面领取。

□通过乙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通过乙方外包寄送方式获取。

□其他:

□电子对账服务:

□网上银行对账

□其他:

对账单邮送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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