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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时间考点统计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4)、告知制度

(5)、催告制度

(6)、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8)、说明理由制度

(9)、教示制度

(10)、时效制度

6、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得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2、行政许可的延续(默示批准)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

予延续。

3、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1)、可当场做出的,当场做出

(2)、不能当场做出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需要延期的,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许可的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多选)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1、行政拘留

(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2)、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反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

政许可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一定数量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8、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听证笔录,是行政许可做出决定的唯一证据。

9、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有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3157

行政处罚37

行政许可5207

10、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收受理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返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2、罚款数额

(1)、当场做出:

对公民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当场做出并收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20元以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0元以下

(3)、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

对公民2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以上

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2)、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主动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

(1)、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2000元以下2000元-10000元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2000元以下2000元-5000元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责令改正

、罚款:

2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50000元以下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责令改正

、罚款:

10000元以下10000元-50000元

15、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

、罚款:

不缴、少缴、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骗税、抗税:

、追缴

、罚款:

骗取或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1)、非法印制发票: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反所得和作案工作

、罚款:

10000元-50000元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

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3)、违法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4、税务机关依法享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权利。

5、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事后交付)

6、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7、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处理决定或做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9、行政(自行)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12、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1)、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扣押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3、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1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16、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1、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

征税行为包括: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

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征行为等。

3、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申请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知道”:

(1)、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5、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6、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程序

(1)、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而非“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提供相应担保以替代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但“罚款和加处罚款”必须先行缴纳,不得以担保替代。

7、申请复议材料如果不齐全或不清楚,复议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8、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乡镇机关申请复议。

10、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自然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3、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15、发生以下中止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

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7、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

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

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期间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3、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5、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7、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些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8、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八章债权法律制度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对于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章破产法律制度

1、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前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内裁定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后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多选)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期限(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不服的,均不能提起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

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管理人的特定职权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6、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破产抵消的生效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消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消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消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消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8、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起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

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

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

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

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0、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

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扔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

提存。

自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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