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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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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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篇一:

典当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

  理由: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的外延进行具体解释,但参照其他大陆系法律的规定,关于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审判籍第24条规定:

(1)主张所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之解除诉讼、经界诉讼、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辖。

”对于上述诉讼以外的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的审判籍的法院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对同一被告提起为限。

  三、台湾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地的理解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以及自然资源利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传统理论上认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随主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遵循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同时又兼顾到了法律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例外规定;

  综合费用预扣

  案例

  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XX)湖长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64-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巨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川步村李家自然村83号。

  被告黄建梅,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川步村李家自然村83号。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一案,本院

  于20XX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臧峻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滨、人民陪审员陈小勤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华、黄建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以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安小区13—204室房地产进行抵押典当,由原告提供当金20万元,典当期限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1月11日,并约定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7%,月利率为6‰,如逾期赎当,每日按当金的0.5‰增收滞纳金,典当期限届满后五天内,既不赎当与续当的视为绝当。

如发生诉讼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与诉讼费等。

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当金,但被告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赎当与续当,已成绝当。

原告在催讨过程中,被告于20XX年4月11日归还当金60000元及利息。

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当金14万元,支付综合服务费26460元、利息5880元、滞纳金30000元(计算至20XX年11月11日,之后的综合服务费、利息、滞纳金计算至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时止),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208340元;二、原告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2、当票一份;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三份;4、两被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三份;5、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

  被告李会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黄建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并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XX年11月13日,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会华、黄建梅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两被告以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安小区13幢204室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申请典当,由原告提供当金20万元,当金月利率为6‰,典当期限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1月11日,并约定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典当金额的2.7%,当期超过十五日以上而不满月的,典当综合服务费率按满月计收。

典当期限届满后五天内,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绝当后,视为被告同意原告按有关规定处置房地产,以此抵偿典当行的典当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如逾期赎当,每日按当金的0.5‰增收滞纳金。

同时约定如发生诉讼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的代理费等。

当日,原告开具了当票,向被告提供当金20万元,并收取了综合费10800元,实际向被告支付当金189200元。

原、被告双方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

原告在催讨过程中,被告于20XX年4月11日归还当金60000元及20XX年4月11日前相应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

  另查明,被告李会华与被告黄建梅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

  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当金后,被告即负有依约支付当金本息及综合服务费的义务。

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既不赎当,又不续当,也不按约定支付当金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等,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原告在支付被告当金时,预先扣除了当金的综合服务费,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实际取得的当金数额归还当金,并承担约定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及滞纳金。

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即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由于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以座落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安小区13幢204室房屋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原告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另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及滞纳金计算不当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会华、黄建梅给付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29200元,利息5426.4元、综合服务费34635.6元、滞纳金22080元(均计算至20XX年11月11日),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合计197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XX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6‰,综合服务费按月费率2.7%,滞纳金按每日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物座落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安小区13幢204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李  

会华、黄建梅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

  综合费用预扣的法律风险

  一是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实践中,在典当合同中对当行预扣综合费未明确约定的,可能出现典当行不能证明预扣的是利息还是综合费,从而导致法院认定预扣没有合同依据,直接冲抵本金的法律风险。

  二是应每明确预先扣除的是综合费。

如果不明确扣除的是综合费,由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预扣利息,容易导致法院难以查清预先扣除的费用的性质。

因此,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应该将利率和综合费率予以明确并分开约定,不要将两者混淆而一并计算。

  典当中的租赁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如果债权人申请将该房屋变卖或拍卖,则按照买卖不得击破租赁的原则,在房屋买卖完成后,租赁关系将继续存在。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二:

抵押借款典当合同

  抵字()第号

  典当借款抵押合同

  菏泽市银邦典当有限公司

  典当借款抵押合同

  典当行(甲方):

菏泽市银邦典当有限公司抵押人(乙方):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关于借款

  1、借款人:

  2、借款种类:

  3、借款用途:

  4、借款金额:

(小写:

)根据抵押(质押)物协议

  价值(小写:

)的%发放。

  5、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综合服务费率、利率

  根据抵押人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抵押月综合服

  务费为‰,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月利率‰,于每月28日前结清当

  月利息。

  第二条关于抵押物

  1、抵押物坐落位置:

  2、抵押物描述:

  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抵押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

  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抵押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

  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抵押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抵押人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

  绝当。

  4、如形成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约定典当行有权单方委托拍卖行

  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费用、

  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不足部分向抵押人追索。

  5、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抵押人发放当金。

  第四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

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五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

  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抵押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

  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

  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责任

  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抵押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

  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抵押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

  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抵押人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

  抵押人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

  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抵押人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抵押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

  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1、抵押人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抵押人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抵押人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抵押人

  损失。

  2、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

  处理绝当物品。

逾期部分月综合服务费按%收取;逾期部分月利率按%收取。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

  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4、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并依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自愿

  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

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签约地:

菏泽市银邦典当有限公司(黄河东路天宇科技公司西物流园区)。

  2、合同到期后两年内诉讼有效。

  3、本合同记载的当金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

  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抵押人

  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

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

  致。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

  典当行: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三:

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

  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XX-04-06浏览:

3780次

  “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财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

文学家朱自清在《背影》中提到“典当”,(法)巴尔扎克在人间喜剧系列小说中形象地称“活卖”,就是将一片动产或不动产,在议定的时期内转让别人,期满后物主可以用商定的代价将原物赎回。

新中国建立后,典当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20XX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20XX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实际上,典当实务在实践中主要依靠物权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操作,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典当实务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当户

  1、典当借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当物所有人应该与当户保持一致,这是典当行抵押业务与银行抵押业务的根本不同。

在银行抵押业务中可以用借款人财产或者第三人财物来抵押,在典当业务中只能用当户自己的财物办理抵押。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信用保证贷款,典当借款业务中不得单独发放信用贷款。

  2、当户与抵押物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当户用第三人财物作为抵押物典当借款,在法律上应作为无效典当借款合同处理。

如果

  诉到法院,法院只保护典当行发放的典当本金,典当综合费、利息和违约金都不受法律保护,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实践中,可以建议客户与第三人协商,以第三人名义办理典当业务,用第三人财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典当行严格把关当票当户名称、典当款收据以及抵押物所有人与当户保持一致即可,至于第三人融资后再交给别人使用借款,原则上与典当行无关。

因为第三人就是典当行的当户,至于当户借款后再借给客户使用属另一种法律关系。

  3、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以及公司之间应严格区分。

法律上主体有三种法律形态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来说,当户必须准确界定,当户是丈夫,不能由妻子代签名。

但当户是丈夫,由妻子签名收取典当款,在法院诉讼中,夫妻离婚怎么办?

即使不离婚一方不认可怎么办?

夫妻办个假离婚怎么办?

即使根据表见代理规定推定妻子代表丈夫收取典当款成立,那要多耗费多少口舌?

多耗费多少精力?

对于法人单位也是一样,必须查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核对印章全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一致,在典当行合同、当票、赎当凭证中当户名称必须与当户公章名称完全一致,在名称上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如名称中增加“省”或“市”以及名称中省略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二字都会在法院诉讼中带来莫名其妙的后果。

典当行对于当票、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典当行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对身份证后亲眼看到,对于与当户名称不一致或相近的其他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一律不能与当户混为一谈。

  二、典当行付款与当户还款

  1、典当行发放当金与收回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必须重视,稍有不慎会带来风险。

在典当放款时,如发放当金超过10万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款,即使10万元以下零星现金放款典当行也应保留银行取款记录以备查。

同样,典当行在收取当金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时应出具收据注明“现金”还是“转账”,另注明还款性质是“当金”或“利息”或“综合费用”,如果当户是多次零星还款,建议典当行与客户用书面确认函形式对还款数额、方式及性质进行确认。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放款及还款如通过银行转账必须审查收款帐户是否与当户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由当户提供委托转款函。

否则,典当行追讨欠款时,当户可能会抗辩没收到款。

对于当户还款也是一样,如果还款人银行转账名称与当户名称不一致,必须由当户及转款人两方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函,该款项典当行才能办理入账手续,否则在诉讼时效二年内,也许转款人会诉至法院称典当行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果典当行举不出书面说明函,法院可能判令典当行返还并赔偿损失。

这样,抵押物已经解封,典当行还款后再向原当户追偿那么很可能已经没有任何指望了。

  三、当票与典当借款抵押合同的联结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当票在典当行业务建设中是重要的环节,当票好比菜单,让人一目了然。

当票对民品如戒指、

  耳环等日用品典当既方便又适用,对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却无法满足需要。

  1、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不符合商业惯例。

在实践中,《全国统一当票》虽然有当户签章栏,但该当票当户签章栏没有“已收到当金××元”的文字,仅凭当户签章就作为付款凭证不符合商业惯例,该条文前面已经说明当票是借款合同,后面又补充可作为付款凭证肯定不妥,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除贷款合同外,另有借据,银行还从银行转账划款,在诉讼中银行出示贷款合同、借据以及转账单才证明贷款已经发放。

按照规章规定,当票既是借款合同,又代表付款凭证,在法院诉讼中如果当户坚持抗辩没有收到款,那么典当行在诉讼中肯定很不利。

在实践中,建议典当行对于当金发放要求当户另外出具收条,对于现金给付更要求出具现金收条,对于转账付款,也要求当户出具转账收条。

因为在当金到当户手中这一刻起,典当行与当户的位置有了质的变化,在之前,典当行的所有要求当户会无条件配合,一旦当金交到当户手中,典当行找客户补手续就很难了。

所以典当行在当金发放前必须慢,必须分工负责,严格审查,层层把关,才能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2、从定义看,当票是借贷契约,契约是我国封建社会对合同的称呼,所以契约就是合同即协议,实际上涉及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因为抵押问题双方必须另订抵押协议,当票无法满足抵押合同的约定。

同时,关于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约定也无法在一张纸的当票上约定,须订借款合同。

实际中,大多数典当

  行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并在一起。

在实践中,在当票上应注明相关的典当借款抵押合同是当票的补充规定,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典当借款抵押合同中应注明,当票是典当借款抵押合同补充规定,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在填写当票与抵押合同时应保持内容的一致,不要相互抵触。

更不能让当户将当票与典当借款抵押合同割裂开。

  3、当票与合同的衔接。

在实践中,建议在当票双方其他约定栏目加盖制式一行说明:

“未尽事宜见双方签订的典当抵押借款典当合同”,在典当抵押借款典当合同单独列出一条:

“未尽事宜详见当票”,这样把当票和典当借款抵押合同结合起来。

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很容易给当户在法庭上把当票与典当借款抵押合同割裂开来。

特别注意当票时间和典当借款抵押合同时间应保持一致,不要有前后之分。

如果不一致,在文字表述时必须注意当票与合同谁是补充规定,如果时间保持一致,那么当票与合同互为补充没有问题。

如果当票时间与合同时间不一致,而且当票与合同都没有互为补充的文字说明,那么在当票中双方约定综合费、利息及违约金,在合同中也必须约定综合费、利息及违约金。

  四、绝当物处置

  典当行对绝当处置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典当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简便易行合法的处置程序。

  1、对于3万元以下民品绝当物可自行处置,典当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20XX年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41条,对典当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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