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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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编号:

建设业主:

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代表建设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建设项目:

1.1.2建设业主:

指委托项目代建任务的一方。

1.1.3代建单位:

指按照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规定程序,受建设业主委托,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一方。

1.1.4代建经理部:

是指由代建单位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1.1.5代建经理:

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6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设业主委托的建设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

1.1.7附加工作:

是指:

1、建设业主委托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建设业主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建设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8第三方:

指除建设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9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0月:

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1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2建设工期:

指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完成竣工决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

1.1.13保修责任:

指在国家、省、市、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建设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单位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4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1.15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传真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6本合同:

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按规定程序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法律变化、政策重大调整等。

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依据有关程序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将构成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整体,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2.1合同文件

2.1.1本合同文本。

2.1.2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1.3建设业主建设管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2.1.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1.5投标书及其附件。

2.1.6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2.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优先顺序

上述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

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和函件的先后顺序并以最近日期的文件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和函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条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条项目概况及项目管理要求

3.1项目名称:

3.2建设地点:

3.3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编号:

3.4建设规模及内容:

3.5项目可研总投资额:

3.6投资控制目标:

经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

3.7项目质量目标:

3.8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3.9建设工期

3.9.1建设工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

地震、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经建设业主确认的工程变更;本合同约定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延期的原因。

3.9.2建设工期目标:

从起至止。

3.9.3节点工期: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使用。

(签订合同时以附件形式明列)

3.9.4工期调整:

如有调整,以附件形式明列;如管委会、区政府对工期提出调整要求,须按管委会、区政府要求作出调整。

第四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方式

4.1代建单位负责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建设业主授权代建单位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4.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业主进行招标申请备案,经建设业主同意后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经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同意后,由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建设业主备案。

代建单位还应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在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

第五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保修责任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且建设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六条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要求,组织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制度,随时接受区投资(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的监督、检查,依据本合同对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总负责和总协调,完成相关的全部工作。

代建单位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6.1前期工作

6.1.1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

6.1.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概算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得超越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及投资。

6.1.3组织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评估等工作。

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堆放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6.1.4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1.5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报审、质监登记、施工许可等手续。

6.1.6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建设业主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6.2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6.2.1负责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各项招标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招标公告、报审及备案、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等有关工作。

6.2.2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标底)、清单,及组织其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报告。

6.2.3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设计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为编制和审查招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6.3设计管理工作

6.3.1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

6.3.2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及其相关的报批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6.3.3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区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申报。

6.3.4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的各类问题,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6.3.5负责组织各个阶段的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保证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6.3.6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调。

6.3.7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3.8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报建设业主审批。

6.3.9项目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项目超规模或超概算的,组织提出变更方案及报批。

6.3.10建设业主变更设计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

项目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建设业主,并在建设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6.3.11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6.4项目进度管理

6.4.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审定。

6.4.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6.4.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天,应于三天内向建设业主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6.4.4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书面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6.4.5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作业,对原有或已迁改的管线应做好保护工作,若有损坏由代建单位负责。

6.4.6代建单位有权根据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在上述命令下达前应通知建设业主,命令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建设业主。

6.4.7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6.5工程质量管理

6.5.1按照国家、省、市、区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6.5.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6.5.3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建设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专题报告)。

6.5.4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建设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5.5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6.5.6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6.5.7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5.8因代建单位原因使项目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否则代建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6.6项目投资管理

6.6.1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建设业主同意后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经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同意后,与其签订合同。

招标时应按区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招标预算设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本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

6.6.2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6.6.3负责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6.6.4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和控制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6.6.5每月20日前向建设业主提交当月完成并经过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业主另行要求除外),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6.6.6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月度用款计划报表等工作。

6.6.7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承包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将经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建设业主,再由建设业主审核加盖印章后报财政局评审。

6.6.8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在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向建设业主报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区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编制)。

由建设业主审核并加盖印章后送区财政局审批。

6.6.9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6.6.10其他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6.7工程安全管理

6.7.1按照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6.7.2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确保本建设项目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因代建单位原因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造价增加、工程建设引起的人身损害等责任均由代建单位负责。

6.7.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负责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6.7.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负责事故调查,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6.7.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8文明施工管理

6.8.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务资料完备。

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6.8.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6.8.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6.8.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9项目合同、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6.9.1负责项目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代建单位权利,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和义务。

6.9.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

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建设业主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管理日志在项目竣工时完整地移交建设业主。

6.9.3负责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

6.9.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按规定提交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

6.9.5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半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6.9.6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6.10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6.10.1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6.10.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6.11财务管理

6.11.1负责设立项目财务辅助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辅助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项目建设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11.2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会计信息和项目资料,做好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

6.11.3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应协助建设业主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

6.12其它协调管理

6.12.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对工程进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会议记录等,督促有关单位签认并送达各方。

6.12.2负责协调与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6.12.3负责为建设业主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项目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所需费用按财政相关规定支付。

6.12.4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所有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6.13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

6.13.1负责组织项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6.13.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于三个月内向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全部图纸、文字资料、辅助核算账目,以及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办理项目权证并移交过户,并负责将项目移交至建设业主或建设业主指定单位。

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监督、档案验收、项目审计、财务决算、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劳动安全、消防、工程总结等。

6.13.3负责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的缺陷应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

6.13.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如建设业主要求某项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经代建单位同意,并办理该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续。

6.13.5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交付建设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并在收到区财政局发出项目资产委托管理文件60天内,协助建设业主及时与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与使用交接手续。

6.14审计

6.14.1代建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与项目有关的内容的所有资料直至项目移交。

6.14.2代建单位应配合建设业主进行项目审计,向建设业主或审计部门提供项目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6.15其他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6.15.1项目建设所要求或建设业主要求的属于项目管理范围但未在此列出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双方职责

7.1建设业主权利

7.1.l建设业主具有要求代建单位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且不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的前提下,对建设业主提供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7.1.2建设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的权利。

7.1.3建设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稽查,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7.1.4建设业主有权同意或拒绝代建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7.1.5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7.1.6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不按委托建设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者发现代建单位相关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业主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7若代建单位违约(详见违约条款),建设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

7.1.8建设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代建单位提出解决措施并予以实施。

7.1.9建设业主有权监督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审核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同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项目评标。

7.1.10建设业主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室内装饰等关键部位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有最终的确定权。

7.1.11建设业主具有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施工图方案及预算的最终确定权,但最终以政府审批的结果为准。

7.1.12由于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建设业主有权暂停或重建项目,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期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

7.1.13当代建单位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后,建设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配合清理相关资料并移交场地。

7.1.14当建设业主发现代建单位已无法正常履行代建单位职责时,建设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管理相应工作,代建单位应全面进行配合。

7.2代建单位权利

7.2.1代建单位在建设业主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根据建设业主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期内行使代建单位的权利。

7.2.2以建设业主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7.2.3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经建设业主书面批准后,作为合同的甲方直接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

7.2.4对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

7.2.5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报建设业主书面批准。

7.2.6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7.2.7按政府相关部门及合同规定向中标人办理支付工程(承包)费手续。

7.2.8按国家、省、市、区建设标准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7.3建设业主义务

7.3.1建设业主应当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区财政局办理项目代建费用支付手续,或自筹资金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代建费用款。

7.3.2建设业主委派作为建设业主代表,履行本合同中建设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建设业主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

7.3.3建设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稽查和监督。

7.3.4建设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7.3.5建设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7.3.6建设业主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7.3.7建设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确认。

7.3.8建设业主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投资,定期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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