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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篇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221案例17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

  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

  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

  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

  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

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

  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

  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

“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

“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是按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

  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

  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案情简介:

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违约索赔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

  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

  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

  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

  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

  但买方不同意。

  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

  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

  虽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248案例4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

  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

  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

  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

  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

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

  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

  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

  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

  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

  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

  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259案例7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

  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290案例1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

“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123,)洽谈蝴蝶牌缝纫机-1型(-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13000架即装请报价9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1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9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9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9月9日来电传:

你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3即期请确认9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公司开立2-130003-130********79553106011500篇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

“”,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

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

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275。

  问:

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一般用“公吨”。

  62019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

  合同规定:

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

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

为什么?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及少装3%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及515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1050最少950的小麦,原因:

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2019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

  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

  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

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

  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19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19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19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

  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

  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

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分析:

提单倒签的原因:

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

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进行分摊:

12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

  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

  请问:

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

为什么?

应赔偿2000元。

  14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否。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5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19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公司电告公司事故,由于系买方投保,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得到赔偿吗?

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16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虚盘的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构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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