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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服务指南讨论稿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做好湖南电网新建发电厂(机组)的并网调度服务工作,规范新建机组调度服务程序,方便电厂开展机组并网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2条新建机组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湖南电网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湖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依据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并网调度服务。

第3条本指南规定新建机组在规划、设计、选型、招标、验收、并网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省调和电厂双方应开展并完成的工作。

第4条申请并网的机组应已列入电源发展规划,项目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批复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5条本指南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电厂,并入湖南电网归网调或地调调度的电厂可参照使用本指南。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6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等各阶段的工作,应保证电厂满足电网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第7条筹建单位或接入系统设计单位可向省调了解湖南电网的基本信息。

第8条筹建单位应邀请省调参加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涉网一、二次设备选型和招投标、设计联络会及施工图会审等各阶段的工作,以便省调履行调度专业技术归口管理职能。

筹建单位应于审查前1个月将待审查资料提交给省调。

第9条筹建单位应向省调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作为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倒送电前的工作

第10条电厂在升压站预计投产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应将升压站和机组投产计划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省调,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

第11条升压站投产6个月前,厂网双方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

省电力公司由计划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具体签订工作,省调负责《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具体签订工作。

上述三个协议签订后,电厂和省调双方开展机组并网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12条电厂在升压站受电前应完成的工作。

1、电厂应在机组并网90日前按要求格式(见附录四)向省调提供有关参数、图纸以及中文资料,以便省调开展并网前的工作。

包括:

升压站一次主接线图;站内一次设备(包括母线、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启备变等)参数;接入系统方式和线路参数;升压站设备和出线的继电保护配置及有关图纸资料;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的配置及有关图纸资料。

2、电厂应在升压站受电2个月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升压站投产受电申请书。

电厂在收到受电确认通知后10日内,与省电力公司商定升压站预计受电的时间和程序。

3、电厂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施工建设升压站一次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二次系统要与一次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4、通信工作:

4.1新建通信设备如在已运行设备上作操作,或新上光缆、设备需与对应变电站相连时,电厂应督促施工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应的运行单位。

4.2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通道建设和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设备开通电路接入系统,电厂督促施工单位向电厂提交书面申请,再由电厂向运行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通信施工图。

4.3电厂和施工单位应按电路开通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完成电路的开通调试工作。

5、电厂组织升压站验收,同时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省调。

验收时应邀请省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6、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对电厂一次设备进行双重编号。

7、电厂有关人员在升压站启动前应熟悉相关的设备及规程、规范、标准和制度。

第13条省调根据协议在升压站启动前提供和完成各项并网技术服务。

1、省调应在协议签订以后10日内向电厂明确机组并网运行基本管理规范,包括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标准、制度(见附录五)。

3、在升压站投产前2个月批复电厂调度名称,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4、对调度联系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调度对象资格考试,并发放合格证书。

5、完成电厂检修计划申请系统开通调试工作。

6、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编制升压站受电投产调试方案,完成方式安排和系统稳定计算,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7、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系统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和保护整定方案编制。

向电厂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或限额)。

8、通信专业协调运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通信施工申请答复。

在升压站投产10日前完成通道建设和通信系统改造与调试工作,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的要求,完成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9、调度自动化专业的工作:

⑴、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电厂远动或监控系统接入湖南电力调度数据网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准备工作。

⑵、在升压站投产15日前完成电厂计量终端接入湖南电能计量系统主站准备工作。

⑶、在升压站投产7日前完成电厂远动或监控系统接入湖南电力调度数据网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调试。

⑷、在升压站投产7日前完成电厂计量终端接入湖南电能计量系统主站调试。

第14条省调在商定的升压站投产7日前组织对投运条件进行检查和认定,电厂升压站受电的必备条件包括:

1、电厂已按《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完成了要求进行的工作。

2、电厂升压站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与电网对应的设备匹配,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电网运行、接受省调统一调度的条件。

3、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湖南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电气运行规程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已报省调。

4、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经有权发证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同时应全部经过《湖南电网调度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培训,经省调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电厂已配备与调度有关专业相对应的联系人员。

调度值班人员名单、方式、保护、通信、自动化专业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已报省调。

6、电厂已配置调度电话、调度业务传真设备和调度语音录音系统,能通过省调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提交检修票。

7、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一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8、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二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9、电厂调度自动化、电能计量装置、二次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三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10、电厂已向省调提供第12条要求的参数和技术资料及启备变和接入系统线路的实测参数。

第15条电厂应同省电力公司基建部门确定和落实其接入工程是否具备投运条件,共同商定升压站投产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第16条在确认升压站具备投产条件后,电厂在商定的升压站投产4日前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票,省调在商定的升压站投产2日前批复给电厂。

第四章机组首次并网前的工作

第17条机组首次并网前电厂应完成的工作。

1、电厂应在机组预计首次并网日3个月前按要求格式(见附录四)向省调提供有关参数、图纸以及中文资料,以便省调开展机组并网前的工作。

包括:

发电机、主变压器设计参数;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的图纸、说明书、原始传递函数及其参数;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图纸、说明书、原始传递函数及其参数;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发电机P-Q曲线图;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发电机组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频率异常保护、超速保护(OPC)、逆功率保护、静子过电压、低电压保护有关原理、图纸、说明书。

2、电厂应在机组预计首次并网日2个月前,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3、电厂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10日内,应按省调的要求重新编写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省调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4、按照《湖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估标准》(试行)的要求,机组并网前应开展安全性评估,满足并网运行的基本条件。

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向省电力公司提交安全性评估自查报告,省电力公司在机组并网前的适当时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5、电厂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施工安装机组,同步建设设计要求的安全自动装置和稳定控制装置,同步建设继电保护、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AVC、一次调频等自动控制系统,调速系统和励磁系统的整定值报省调备案。

6、电厂组织机组验收,同时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省调。

验收时应邀请省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18条机组首次并网前省调应完成的工作。

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省调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0日内予以确认。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调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0日内书面通知电厂不确认的理由。

2、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完成编制机组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完成方式安排和系统稳定计算,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3、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完成系统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和保护整定方案编制。

向电厂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或限额)。

4、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完成发电计划编制和运行考核等管理软件改造。

5、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完成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AGC、AVC等功能模块改造。

6、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15日前完成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改造与调试。

第19条省调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7日前组织对并网条件进行检查和认定,机组并网的必备条件包括:

1、现场运行规程、保厂用电方案、快速降出力及紧急停机预案、电厂停电后的自恢复方案已报省调。

2、电厂机变及相关的一次设备安装完毕,完成分部试运行并通过验收,验收合格报告已报省调。

3、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已经安装并完成就地调试,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4、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已安装并完成就地调试,具备同省调水调中心联调条件。

5、电厂能通过省调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接受日发电计划。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一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7、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二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8、电厂调度自动化、电能计量装置、二次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附录三所要求的技术条件。

9、电厂已进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并达到并入湖南电网的安全标准。

10、电厂和省调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预案。

11、电厂已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报省调备案。

在省调确定的黑启动方案中,电厂的机组如被确定为黑启动机组,电厂已满足电网对黑启动机组的启动条件和要求。

12、电厂已向省调提供第17条要求的参数和技术资料及如下技术资料:

发电机和主变的实测参数,发变组辅助设备(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等)的技术资料和实测参数(含主变零序阻抗参数),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包括AGC、一次调频)整定参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施工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及说明书,与调度有关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能量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和技术资料,与省调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范围以及设备验收报告。

第20条在确认机组具备并网条件后,电厂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4日前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票,省调在商定的机组首次并网日2日前批复给电厂。

第五章调试期的工作

第21条机组在调试期内,应完成验收规程规定的所有试验。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试验(包括:

厂用电切换、甩负荷、满负荷、超速、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发电机进相能力、AVC、AGC、一次调频、新设备零起升压、升流、全电压冲击及核相、保护向量测试等电气试验)须经省调批准,省调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尽量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第22条在调试前,电厂和省调应共同确定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在调试期间,如调试项目或调试计划有变动,电厂应将拟变动的情况报省调,经省调确认批准后执行。

第23条电厂根据省调已确认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1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2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在调试期开始7日前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省调申报。

3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4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省调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第24条省调应配合电厂进行并网调试。

1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2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

3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满足电网安全运行。

4电力调度机构视情况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第25条省调应针对电厂调试期间电网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26条调试结束后,电厂必须向省调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调试结果及结论,作为电厂商业运行的依据。

第27条电厂在机组有关试验完毕,具备进入商业化运营的条件时,向省电力公司提交进入商业化运营的报告,由省电力公司确认其满足电网运行的要求时批复后方可进入商业化运营。

第六章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

第28条电厂应成立专门并网调度联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电厂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调。

小组依据本指南推动电厂(机组)并网的各项工作。

第29条省调分管领导负责新电厂(机组)并网工作,各专业的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电厂。

各专业根据本指南做好机组转商业运行前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包括:

参与设计审查、资料收集、计算、系统或设备调试、验收检查、方案编制等方面。

第30条机组并网的各项工作应在本指南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厂网双方充分沟通,及时协调,共同控制并网工作进展。

电厂并网调度联络小组和省调在升压站启动前、机组首次并网前和机组满负荷试验前,分别召开至少一次联络会议,对各阶段的并网工作进行梳理,使机组并网工作及时顺利转入下一阶段。

附录一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2、机组继电保护按设计配置和安装调试,其中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电压保护、低电压保护、失磁和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底电压保护的整定已报省调审核批准,其它有关保护的定值已报省调备案。

3、电厂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竣工图纸。

4、电厂已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已熟练掌握全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操作方法。

5、电厂已核对互感器变比,其伏安特性满足要求。

6、电厂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验收正确无误。

7、载波高频保护、光纤保护的装置及通道完成通道对调正确无误,并将通道测试数据报省调备案。

8、稳措装置及远切、远跳装置已完成整组传动试验并经通道联调试验正确无误,并将调试试验报告报省调备案。

9、已完成故障信息处理系统与主站(或分站)的联调。

10、母差及失灵保护按要求对每一个控制单元进行了至少1次整组传动试验。

11、电厂已按要求落实各级部门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措要求。

附录二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设备配置

1.1新建电厂所用通信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运行管理规定,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电网通信网协调一致,满足所接入系统的组网要求。

1.2新建电厂通信机房至少要有一路可靠的交流电源输入,且站内连续停电时间小于12小时。

1.3通信直流电源设备应选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设备;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N+1原则配置,能可靠地自动投入,自动切换。

1.4备用蓄电池容量,应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

1.5通信机房的动力电源、设备电源、维护检修及仪表电源,必须由各分开关控制。

1.6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等工具。

1.7无24小时值班的通信站应配置监控系统。

2、机房条件

2.1机房必须有良好的防雷接地设施,应满足部颁SDJ8-19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DL548-19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

2.2通信机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安全要求。

2.3通信机房温度、湿度应满足设备运行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机房温度为10~30℃,湿度为30%~80%。

2.4进、出机房的电缆沟和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进行堵塞。

3、运行管理

3.1调度电话应至少保持三种不同的路由方式(即:

微波(光纤)直通、系统行政、邮电长途)。

3.2分别开通到省调和相应地区电业局电力调度数据网通道。

3.3同一条500kV线路的两套复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其通道应完全独立,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分别供电。

3.4同一条220kV线路的两套复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其通道应完全独立。

3.5分别开通到省调和相应地区电业局调度自动化系统4线专用通道,电能计量系统2线专用通道。

3.6电厂通信站无24小时值班,需将通信站内电源设备运行状况和传输设备的告警量接入控制室,由控制室负责通信机房日常远方监视。

附录三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远动设备或监控系统须符合《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516-93)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2、电厂至省调(根据要求包括网调和地调)已具备两条不同路由的远动传输通道。

3、远动信息已按电网要求配置,经过测试表明遥测精度、遥信可靠性达到设计要求并能正确传送至省调(根据要求包括网调和地调)自动化系统,能正确接收省调自动化系统下发的遥控/遥调命令。

4、电厂AGC、AVC具备与省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联合调试的条件。

5、电能计量装置已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湖南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管理规定》(湘电公司用[2003]508号)和设计要求进行配置,并通过由电厂和省电力公司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电厂所在的电业局已记录电厂的关口电度底码。

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和省调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7、电厂机房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的要求,配备UPS,其容量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4小时以上。

8、电厂已配备必要的自动化专责人员,并已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调。

9、电厂已向省调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附录四

新建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省调提供的资料

1、发电厂平面布置图、一次电气接线图(2张)(包括厂用电系统接线图)、线路走径图及相序图。

2、发电机原始参数(包括型号,额定容量,定、转子额定电压,定、转子额定电流,功率因数等名牌参数,空载额定励磁电压,定子接线形式及分支数,Xd(发电机纵轴同步电抗),Xd`(发电机纵轴暂态电抗),Xd``(发电机纵轴次暂态电抗),Xq(发电机横轴同步电抗),Xq``(发电机横轴次暂态电抗),X2(发电机负序电抗),X0(发电机零序电抗),Tj(机组惯性时间常数,Tj可用轴系转动惯量Mj替代(包括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Td0`(励磁绕组时间常数(定子开路时)),Td0``(纵轴阻尼绕组时间常数(励磁绕组短路,定子绕组开路时)),Tq0``(横轴阻尼绕组时间常数(定子绕组开路时)),定子绕组容量常数Ktc,转子表面承受负序电流能力的常数A,发电机反时限过激磁特性曲线,调速器型号、数学模型、参数,励磁机的型号、数学模型、参数(含低励限制、失磁定值等),PSS的型号、数学模型、参数。

3、变压器名牌参数及变压器出厂试验参数(包括型号、额定容量、变比、短路电压百分比、短路损耗、空载损耗、变压器反时限过激磁特性曲线),变压器过负荷曲线,变压器出厂试验参数应在投产前90天提供。

4、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屏图及设计图纸。

5、母线保护屏图及设计图纸。

6、线路保护屏图及设计图纸。

7、失灵保护屏图及设计图纸。

8、录波器屏图及设计图纸。

9、故障信息处理系统屏图及设计图纸。

10、安全自动装置屏图及设计图纸。

11、所有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说明书,说明书版本应与现场装置一致。

微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CRC效验码以及定值打印清单,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竣工图的电子版文档。

12、厂站端调度自动化系统(远动装置、变送器、电能计量装置、调度数据网络设备、AGC/AVC系统等)全套工程资料(包括设计资料、安装调试资料、试验验收资料等)。

13、机组AGC/AVC相关的参数和资料(包括机组、锅炉/水库、汽轮机/水轮机的有关设计参数和实测参数)。

14、汽水系统图、输煤制粉系统图、循环水取水可行性报告(火电厂资料)。

15、《水电厂水能设计报告》、《水库运行设计报告》及《水库调度手册》,其内容包括:

水库调度图、尾水流量关系图、水轮机特性曲线、库容曲线、水文设计参数、水库流域的历史雨量和水位及流量等基本数据、水库流域图等(水电厂资料)。

16、汽轮机、锅炉名牌参数。

17、水轮机名牌参数。

18、二次通信部分接入系统的方案及设计。

19、户外设备资料说明(结合滤波器型号、名称、厂家、各项指标测试记录)。

20、载波通信线路设计图(设备说明书、通道组织图,设备、电路测试记录、通信运行方式安排)。

21、微波或光纤电路设计图(设备说明书,设备电路指标测试记录、路油走向图,话路方式分配表)。

20、电源设备设计图(设备说明书、设备安装测试记录、交直流电源分配图、直流操作流程图)

22、其它指定资料。

23、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资料列出清单、加盖公章,并尽量提供对应的电子文档。

附录五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必备的规程规范

序号

资料名称

颁布单位及文号

1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3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4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管理条例》

5

《湖南电网调度规程》

6

《湖南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7

《现场运行规程》

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91

9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400-91

10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2)水电生字第11号

11

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87)水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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