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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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01讲 语音串讲〔一〕
二、要点复习
第一章 总 论
一、法律根底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
1.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客体: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
④人身。
3.内容:
主体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2.法的分类:
不同标准不同分类〔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
2.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二〕仲裁制度〔5个要点〕
1.仲裁的特征:
自愿协商、中立第三方、效力。
2仲裁的根本原那么:
自愿、合法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
4.仲裁协议形式及其效力
5.仲裁审理与裁决
如: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回避制度;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三〕民事诉讼
1.范围:
5项
2.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那么
3.诉讼时效与执行
〔1〕诉讼时效期间
〔四〕行政行政复议
1.范围:
2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五〕行政诉讼
1.适用范围与不受理事项
2.起诉和受理
3.侵权赔偿: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总结:
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 别
仲 裁
行政复议
诉 讼
①原那么或制度
4项
4项
②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地域
级别管辖
级别-地域
③审理形式
开庭不公开
不开庭
开庭公开
④判决
一裁终局
一级复议
二审终审
⑤生效时间
作出之日
送达之日
一审送达15日
〔六〕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责 任
种 类
具体责任
民事责任
10种
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书面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1〕法人;〔2〕分支机构
〔二〕2个不得: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2倍的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重要〕——3种: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7种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
〔1〕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8小时以外〕、周末。
〔2〕休假:
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
2种休假
时 间
法定假日
7节11天:
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年休假
【要点1】三档年假:
5天、10天、15天。
【要点2】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享受寒暑假、病事假够天数
3.劳动报酬: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加班报酬〔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根据上述原那么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个月、2个月、最长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要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要点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点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即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8种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效劳期
〔1〕效劳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的违约责任
①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当违约责任。
【提示】效劳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有培训费,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支付。
③违约金只有劳动者在效劳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效劳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8种。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3类〕: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2年。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2项
3种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 任
提前通知
2项: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8项,教材P50③-⑨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
2项,教材P50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项
要 点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随时通知:
6项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3项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①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②延迟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10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4项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可以裁减人员
〔1〕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要 点
内 容
终止的情形〔法定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其他。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易出判断题〕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要 点
内 容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区分:
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时〕、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了效劳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P54
【提示】共9项,其中1-4项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5-8项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劳务派遣:
双方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
2.用工单位:
如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范围:
6项,教材P59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三〕劳动调解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4.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时效:
时效期间为1年。
注意: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6.以下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诉讼:
收到劳动仲裁15日内。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注意容易混淆的数字
情 形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局部: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02讲 语音串讲〔二〕
十、社会保险种类及相关规定:
五险:
养老、医疗、失业〔这3险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工伤、生育〔这2险单位缴纳〕
〔一〕根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不用记;缴费基数——缴费工资:
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下限于上限:
月平均工资60%-300%;超过局部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1.企业缴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
〔1〕支付职工根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3〕病残津贴
〔二〕根本医疗保险
1.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2.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境外就医的。
4.医疗期
〔1〕医疗期期间:
3个月~24个月
〔2〕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
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那么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2〕伤残待遇;〔3〕遗属待遇:
6个月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3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生育保险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及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根本要求
〔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票据不得更改工程: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无效票据的情形:
1.更改三项:
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注意: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关于签章
〔五〕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标准
〔1〕关于出票日期: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2〕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
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
〔1〕根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
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
〔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1〕开立时: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根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撤销时:
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根本账户;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种类
适用范围
特别注意
〔1〕根本存款账户一一核准制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根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一一备案制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各种帐户与现金关系
四、银行卡结算和预付卡
〔一〕银行卡的根本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一律从其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销户时: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根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注意: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透支结算。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四〕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过期余额可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单张预付卡
资金限额
挂失与赎回
有效期
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5000元
可挂失,可赎回
不得设置
不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1000元
不挂失,不赎回
不得低于3年
2.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3.不得用于购置、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4.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五、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二〕托收承付:
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三〕委托收款:
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四〕国内信用证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根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六、票据的一般规定——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银行本票是2个根本当事人。
2.非根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提示:
背书后,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所有权利。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的权利:
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那么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三种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