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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分解

1.目录

2.范围

3.目的

4.权责

5.名词定义

6.作业程序与内容

5.1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签收暨同意单

5.2承揽商环安卫管理办法

5.3承揽商环安卫守则

5.4外籍技术人员聘雇规定

5.5承揽商进厂施工工作证管理办法

5.6工地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协议会组织章程

5.7火警侦测器隔离许可规则

5.8施工用电安全规范

5.9承揽商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规定罚则

7.参考文件

8.使用表单

1.

范围

1.1承揽本公司(包含XXX&XXX)工程之承揽商或再承揽商。

1.2需进厂进行安装、调整、维修、保养、配管、配电、客服、物料供应及回收等工作之供货商、代理商或其再承揽商。

1.3承办本公司之保洁、绿化、团膳等非施工类承揽商。

1.4未列明于上述范围内之人员(不含来宾)在公司内发生违规事项,参考本规范罚则处置.

2.目的

本公司为遵守劳工安全法令防止职业灾害,并保障承揽商人员和本公司同仁之安全健康及维护设施安全,特定本管理办法来厘定承揽商有关安全卫生及环保事项之责任,承揽商有遵守之义务。

3.权责

3.1承揽商:

承揽商需遵守管理规范内的要求。

4.名词定义

施工范围:

承揽本公司工程进厂进行设备设施建造,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作业;销售材料、设备、器材等进厂进行安装、调整、调试(含软体调试)、维护、保养、配管、配电、客服、物料供应及回收等工作等作业;

以下作业不列入施工范围:

保安日常工作、餐厅供餐日常工作、保洁&绿化日常工作、公司内部超市日常工作、租赁之大巴日常工作、访客、洽公、参观、稽核、1G厂商驻厂日常工作(高风险作业除外)

5.作业程序与内容

5.1承揽商入厂前须签署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签收暨同意单。

5.1.1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签收暨同意单见表单「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签收暨同意单」。

5.1.2供应商类,采购部于议价前提供“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承揽须知)”现行版给报价厂商作为参考并签署(已签署过该现行版签收单者将不再提供);工程类,将其作为开立工程类PR的附件。

5.1.3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签收暨同意单签署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承揽多个工程无需重复签署。

5.1.4签署完成经ESH签名后,正本由ESH保存,影本交给承揽公司保存。

5.2承揽商环安卫管理办法

5.2.1同意事项

5.2.1.1承揽商须了解本公司之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本公司交付之【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内容,并同意遵守劳工安全卫生法令、环境保护相关法令与本公司之【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中各项规定事项规定。

5.2.1.2承揽商同意于本公司期间,除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法令、环境保护相关法令与本公司之【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条款外,依工作内容,尚需遵守本公司相关部门规定,如门禁管制、洁净室规定、生活管理规定等,及各项安全守则。

5.2.1.3承揽商如违反上述条款,同意依本公司相关罚则处份,不得异议。

5.2.1.4承揽商于本公司场所,因故意或不小心、或因施工致发生任何事故,概由承揽商负责抚恤、赔偿及法律上之责任。

5.2.1.5承揽商因承揽本工程所产出之废弃物,其清运、处理必须符合政府环保法令,承揽商所委托之清运、处理公司,必须为环保主管机关认可具处理该项废弃物之资格且依废弃物相关清除法令有相关证照者,若未依法执行,因而造成任何事故及损失,承揽商同意赔偿一切损失及负责法律上之责任。

5.2.1.6承揽商进入本公司工作应依规定申请,并向监工单位及工安单位报到。

自行开工须接受本公司处份,若因而造成任何事故及损失,承揽商同意赔偿一切损失及负责法律上之责任。

5.2.1.7承揽商如有外籍技术人员须进入本公司工作者,承揽商应负责申请本国工作证。

5.2.1.8所有工作相关所需之证照(含安卫人员),须于开工前提供给监工单位审核,核可后方可开工,施工中如有更换,应随时提出更正审核,未提出或故意假冒他人证照者,除接受本公司处份外,承揽商同意负责一切法律上之责任。

5.2.2管理程序

5.2.2.1施工前

A.承揽商须签署“承揽商环安卫管理规范(承揽须知)”签收暨同意单。

B.承揽商需提供相关文件交发包单位。

C.承揽商所属之员工进厂施工超过7次(每年)应参加ESH部门主办之培训课程,课程时间为每周四14:

00,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办理入厂工作证件(证件有效期为一年)并加入工地协议组织。

冒用他人证件入厂者ESH将对其进行罚款,并驱逐出厂。

证件过期之厂商需进行二次培训,未参加二次培训者均取消权限。

由各监工单位提报复训承揽商人员名单,ESH排定课程培训,合格人员行政服务开通权限。

D.发包单位召开施工前安全会议,参加人员含承揽商、再承揽商和发包单位等。

会议中告知承揽商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规定。

E.承揽商人员开始进厂施工前,需向ESH进行报道登记,报道内容包括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预计施工人数、环安卫管理方案等内容。

F.承揽商施工前监工单位必须于myXXX填写「施工申请单」并签核完成后方可作业。

G.承揽商需着厂商特制马夹(背面印厂商名称)或厂商厂服方可入厂作业。

H.监工人员需制作【施工告示牌】粘贴现场。

I.如施工为高风险施工,应于施工准备完成后通知ESH现场查核,查核合格并发放高风险查核单后方可施工

5.2.2.2施工中

A.承揽商监工/安卫人员参加每日安全协议会安全会议。

B.承揽商监工及安卫人员应执行工作场所安全措施并于明显区域做好围篱告示及材料存放告示,每日施工中及施工后实施工地安全巡检。

C.进行火警系统维修、施工会产生烟雾或高热易使火警系统动作之作业,或可能导致气体侦测器动作之作业,应于施工申请单内选择“侦测器隔离选项”,并签核完成。

D.高风险作业(包含:

动火作业/密闭作业/危险管路拆卸、钻孔作业/高架作业/吊挂作业/活电作业/高架地板掀开作业)应申请许可证,并每日于施工前召开安全会议执行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E.于洁净管制区施工须遵守厂区洁净区施工相关准则。

G.若需掀开高架地板须遵守【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及填写「高架地板掀开作业许可证」,施工完毕复原,污损者照价赔偿。

H.若需掀开天花板,施工完毕必须立刻复原。

I.申请施工用电及使用施工用电气工具依【用电安全指导书】办理。

J.施工中,起重吊挂作业应申请「吊车进厂作业许可证」。

5.2.2.3施工后

A.做好相关清洁整理工作后,请本公司发包单位监工工程师确认。

B.施工产生之废弃物,应由承揽商依废弃物清理法清除之;若有特殊原因经本公司同意后,得依厂内之规定妥善置于暂存区。

C.如有废弃物或厂内物品需携出本公司,须请发包单位监工工程师申请「物品出厂放行单」,经警卫检查后始可离厂。

5.2.2.4申请时机及填写单位

各类表单申请时机如下表所述,承揽商进行以下作业时需依规定主动向监工单位提出需求,视作业内容由承揽商或监工单位负责申请单填写,其分类定义如下表。

承揽作业相关表单List

分类

需申请表单名称

提出时机

填写者

作业说明

是否缴回至ESH

人员管制

1.外籍技术人员聘雇规定

开工前

承揽商

2.承揽商入厂切结书

未受训练者,紧急入厂前

承揽商

行政服务/警卫队执行,未经过安全培训的进厂施工人员需要填写

3.承揽商加入协议组织表单

开工前

承揽商

由承揽商提供

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2.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3.危险管路拆卸钻孔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4.高架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5.吊车进厂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6.600V以下活电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7.施工申请单

作业前

发包单位

所有施工都需要,含设备调试

8.高架地板掀开作业许可证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高风险作业申请规范】

9.施工用电申请表

作业前

发包单位

详见【用电安全指导书】

厂务仪电课保存

10.暂存区申请单

作业前

发包单位

所有施工都需要,含设备调试

电子表单

5.2.3意外事故通报及紧急应变

5.2.3.1工作场所闻有异味或有紧急意外事故,应远离工作区并通知值班室或值班ESH人员。

5.2.3.2应了解施工作业区域之紧急避难路线与安全信道情况。

5.2.3.3应了解工作区四周之消防器材/急救箱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5.2.3.4承揽商于本公司施工时造成任何意外事故(火灾、漏酸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生产),应立即联络本公司监工人员或ESH,有人员受伤请尽速联络医务室,并应于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书面意外事故调查报告,意外事故调查期间承揽商有义务配合执行调查,以便采取有效对策防止再发。

5.2.3.5如发生意外,在进行意外事故调查时,须全力配合不得隐瞒。

5.2.3.6如发生意外事故须紧急疏散时,应遵从本公司人员指挥疏散。

5.2.3.7施工期间如有职业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归咎其原因为承揽人或再承揽人未做好安全措施所致,承揽人或再承揽人除同意负责一切事故之刑责与民事赔偿外,本公司有权要求承揽商负责赔偿。

5.2.3.8如发生紧急意外事故,立即通知ESH值班或值班消防人员或监工人员,并于允许范围内,做第一时间点之抢救,如拿事故附近之灭火器加以有效之抢救,并尽可能配合XXX/XXX人员做必要可行之抢救。

5.2.4违反工安/环保规定罚则

5.2.4.1施工中违反本公司工安相关规定,则处以告知(「安全警告信」)/罚款(「整改通知单」)甚至停工,提报本公司“承揽商评鉴委员会”,于每年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承揽商次年承揽权之参考。

5.2.4.2安全警告信/整改通知单由公司相应发包部门领取,并转交于违规承揽商,发包单位需于文内限定日期内督促承揽商予以整改回复,申述时效为收文后三日内。

5.2.4.3承揽商对于本公司之处罚有任何异议,可于领取罚单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公司之开立罚单之相关单位提出申诉,若经查证确非其所为,经监工单位部级及以上主管签核后,可取消其处罚。

5.2.4.4承揽商或再承揽商违反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或本公司安全卫生规定者,本公司可勒令其停工,情形严重者将永远禁止其承揽权;至于停工造成之损失,由承揽商负责赔偿,承揽商不得有异议。

5.2.4.5各项违规分类及罚款金额详见5.9。

5.3承揽商环安卫守则

5.3.1一般环安卫注意事项

5.3.1.1管理组织与权责

5.3.1.1.1申报提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师)或现场负责人。

5.3.1.1.2承揽商或再承揽商报备之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现场负责人,需与本公司监工人员及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保持连系;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务必常驻工地,不可擅离;并依法负责工作现场之安全卫生工作,执行下列工作项目

A.规划督导各工作现场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和高风险作业每日施工前安全会议召开并记录备查。

B.规划督导实施安全卫生检查及检点,并记录备查。

C.规划督导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D.其它有关之劳工安全卫生事项。

5.3.1.2人员雇用规定

5.3.1.2.1承揽商或再承揽商不得雇用下列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A.不得雇用未置备法定代理人同意书及年龄证明文件者之未满十六岁人员,从事本公司工程。

B.不得雇用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及重体力劳动作业。

C.不得雇用未满十八岁或超过五十五岁之男工从事高架作业。

D.不得雇用有酗酒、吸毒或罹患不适宜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之劳工从事相关作业。

E.不得雇用技能不足之劳工及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外籍劳工。

5.3.1.3危险机械设备使用及管理

5.3.1.3.1施工中必须操作下列危险性机械设备,承揽商须提供设备使用证明及操作人员证照,给ESH审查合格检查证明。

A.操作固定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及人字臂起重杆。

B.操作锅炉、压力容器或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C.操作荷重在一吨以上之叉车。

D.使用起重机具从事吊挂作业。

E.使用吊笼从事清洗、维修、施工等作业。

F.其它经国家颁布之劳安法令规定须接受安全训练的作业人员或作业主管。

5.3.1.4门禁管理

A.须遵照厂区所规定之出入口进出,禁止从花圃或安全门等地点出入。

B.非指定工作区域不得擅自进入。

C.严禁破坏门及附属设施,如有违犯,须照价赔偿,并依照承揽商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规定

罚则予以处罚。

5.3.1.5环境告知与了解

进入工作场所时,应先了解工作环境中有无不安全环境,并注意本公司所告知一切安全注意事项,并确实执行相关安全措施。

5.3.1.6现场管理及清洁规定

A.厂区内禁止吃槟榔及喝含酒精成份之饮料;除特定吸烟区之外,其余地方不得吸烟。

B.施工区域之电气或管线开关须由本厂监造人员操作,承揽人员不得任意操作。

C.施工所需气体,须经监造人员同意后,才得使用本公司气源。

D.工作场所之地面及四周应保持干燥整洁。

E.工作结束后应清理施工区域并将当日垃圾清出厂外,禁止存放厂区。

F.作业场所内之杂物及危险物碎片应经常清除,以免妨害工作及伤害人员。

G.工作场所不可存放与工作无关之东西,不用之器具物料尽可能于施工完毕后携出厂外。

F.送货/出货厂商车辆停车就位后须熄火并拔出钥匙,车轮下须放置枕木或垫具。

5.3.1.7个人防护器具

承揽人与再承揽人承揽本公司事业,必须提供必要之防护具以供作业人员使用。

作业者工作时应视工作环境佩戴适合个人需要的安全卫生防护器具。

承揽商须自备防护器具,XXX/XXX防护器具仅供XXX/XXX内部及紧急应变使用。

A.头部防护/安全帽:

凡因工作或业务需求进出S-FAB或从事电气设备、攀高、工地、修缮、起重机、叉车等操作或检查作业时、均应使用。

B.耳部防护/耳栓或覆耳:

于噪音音量超过85分贝以上之工作区域内,从事操作、维修时用。

C.眼部防护/安全眼镜或防护面具:

为防止作业产生火花、微细粉尘、切屑、药液飞沫或热辐射、有害光线之伤害,用以保护眼睛的之防护具。

D.呼吸防护具/呼吸面具或防毒面具:

于在有害粉尘、雾滴、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下应佩戴适当呼吸防护具。

E.手部防护具/棉织、防酸碱、耐电手套:

从事搬运、具有侵蚀毒性化学药品及设备处理或可能接触供电中之人员须佩戴适当之防护手套。

F.足部防护:

从事组立/荷物的装卸作业及处理有害物作业须穿安全靴。

G.身体防护:

从事有酸、碱、毒化学物品或设备处理须穿戴合适之防护衣。

H.安全索:

从事高架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索。

5.3.1.8危害物品使用

A.工作场所内所使用之挥发性溶剂应随时加盖锁紧,现场保养维修所使用之容器其容量必须小于1加仑,且容器需为非易碎材质。

B.使用中之各种钢瓶须加以台车及两条链条固定,避免倾倒并远离热源或局部受热。

C.非工程必需承揽商禁止携带化学品进入厂区,若必需携带者,承揽商需提供该化学品完整版中文MSDS于ESH及监工部门并将化学品标识ok后方可进入厂区。

5.3.1.9工具管理

A.施工机具及材料禁止放堆置于消防栓/灭火器/电气盘/安全梯及逃生动线上,以免延误紧急抢救时效。

B.电气工具或设备需经本公司电气人员检查合格,贴上合格标签后才可使用。

C.机械设备应实施定期检查或重点检查。

D.在高处作业时要提防工具货物掉下,工作后不要遗留工具及货对象于高处。

E.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机械设备。

5.3.1.10其它

A.从事机械之清扫、上油、调整检修时应先停机,重新开机前需确认人机均安全。

B.严禁人员站立或通过悬吊物下方。

C.工作场所应穿适当之服装,禁止赤足或穿拖鞋工作。

D.于高架管路施工时,禁止踏在管路上施工。

5.3.2电气作业安全

5.3.2.1确实遵守【用电安全指导书】。

5.3.2.2非确知该电路已停止送电切勿接触电路内任何电线。

5.3.2.3设备施工用电一律由施工用电盘接电。

5.3.2.4禁止使用接续不良或有表皮破损现象之延长线。

5.3.2.5避免活电作业,在特殊需求状况下,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由电气负责人员确认核准后,始可施工。

5.3.2.6雨天户外禁止接电施工。

在特殊需求状况下,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由电气负责人员确认核准后,始可施工。

5.3.2.7铣洞作业应先确认不会影响电气管线、结构、周遭环境及设备。

5.3.2.8线路经过路面而有绊倒人员或遭车辆辗压之虞时,则须架空设置,高4.5米以上。

5.3.2.9在电路上工作之前主开关应拉开加挂上适当之安全挂签,并于必要时应加锁,竣工后送电前,应确认线路上所有人员均已离开。

5.3.2.10不可在延长线上接装过多之电气,以防超负荷。

5.3.2.11从事电气工作时不可直接使用金属梯子,应加装绝缘装置。

5.3.2.12在潮湿场所从事电气工作必须注意地面绝缘。

5.3.2.13严禁易燃物与电热或其它易发火电气设备接触或接近。

5.3.2.14电焊机应装设自动电击防止装置及隔离开关,且接地线连接点必须接近焊点。

5.3.2.15非指定人员不可以随意开动或关闭电气机械设备。

5.3.2.16电气开关室及电仪控制盘内禁止闲人进出亦不得存放他物。

5.3.2.17电路开关未切断前不可掉换灯泡。

5.3.2.18电气起火时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灌救,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细砂或毛毯。

5.3.2.19非经许可不得从事二百二十伏特以上电压之活线作业,若必须从事活线作业必须配戴合格绝缘手套。

5.3.2.20承揽商电器工具管理规定:

A.厂区承揽商使用之电器设备、延长线等与用电有关之器具,均须由厂区合格电气人员认可(检查电压规格/用电容量/电气绝缘情形)并贴上许可卷标,才可使用。

(许可卷标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许可卷标均为统一规格但依期限以不同颜色区分,可明显由颜色察看许可卷标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B.施工过程中监工、合格电气人员及工安人员可随时稽核,若有危害之潜在风险时,随时可禁止使用并收回许可卷标。

5.3.2.21施工区域之电气开关须由本厂监造人员操作,承揽人员不得任意操作。

5.3.2.22其它未规范之施工用电必须依用电法规予以施作。

5.3.3气/电焊作业安全守则

5.3.3.1使用气焊前,应检查气体调整器及橡皮管等各项连接是否紧密,检查时只准用肥皂水试验,严禁使用火焰试验。

5.3.3.2气焊工作前,应先检查火嘴情况是否良好,点火时须使用点火机不可使用火柴或打火机

5.3.3.3非使用中之钢瓶应经常带上护帽。

5.3.3.4从事气/电焊工作时必须配戴适当防护器具,严禁使用未装调压器之气体钢瓶。

5.3.3.5在高处或开孔处进行切焊时,对于高热金属熔渣应有适当隔离措施,避免火花熔渣及焊条散落,烫伤下方人员或引起火灾。

5.3.3.6易燃物品必须远离气焊或电焊场所。

5.3.3.7若发现火焰烧入焊接器或橡皮管时应即先关闭焊接器上之氧气阀门,再关乙炔阀门。

5.3.3.8使用气体钢瓶须以台车固定保持竖立,并用双层铁链固定。

5.3.3.9使用钢瓶应明确标示厂商名称、气瓶(体)种类、负责人及联络电话。

5.3.3.10各种气体或化学品管路或设备未经清理排除绝对不可电焊或气焊。

5.3.3.11电焊作业前检查设备接地熔接物接地是否正常。

5.3.3.12电焊作业前检查电源外覆绝缘有无破损及保险丝之容量装置是否正常。

5.3.3.13不得将电焊机之接地线连接于栏杆楼梯建筑之钢架或正在使用之管路上。

5.3.3.14搬运电焊机须先切断供电线路。

5.3.3.15在密闭空间从事电焊或气焊作业须有充足通风或配戴适当防护器具。

5.3.4物料搬运仓储安全守则

5.3.4.1搬运物料人员应戴用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具。

5.3.4.2物料/器具堆放不得阻碍灭火器之使用及阻碍安全出入口、电气开关。

5.3.4.3搬运物料时须注意电线及电气设备,以免身体及物料与之接触导致触电引起灾害。

5.3.4.4搬运之动力车辆未经所属区域主管核准前不得驶入管制区域内。

5.3.4.5货车、槽车、起重机于停车装卸货物时,应将手刹车拉起并以轮档固定前后轮。

5.3.4.6起重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A.非经受训合格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驾驶起重机。

B.从事起重机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合格证照。

C.使用起重机作业须申请吊挂作业许可证。

D.起重机依经吊起工作物后非经指挥人员同意司机不可任意离开。

E.禁止任何人在起吊之重物下方或正受拉力之绳索附近走动。

F.确认吊具结构保持性能不超过额定荷重。

G.起重作业外围吊挂半径外5米应予以围篱,告诫他人施工危险,附近并派有专人监督。

H.起重设备之钢索及吊勾之弹簧舌片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得使用。

5.3.4.7堆高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A.非经受训合格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堆高机。

B.堆高机在搬运作业时严禁搭乘人员。

C.在厂区仓库之搬运车辆其行车速率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5.3.5高风险作业安全守则

5.3.5.1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于风险较高的作业,运用申请、检查、监督、稽核等方式确保作业安全。

5.3.5.2承揽商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施工时,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范之安全作业规则,以保障本公司全体人员及承揽商之安全并避免财产损失。

5.3.5.3实施对象:

承接本公司工程之承揽商。

5.3.5.4实施地点:

XXX/XXX厂区内及厂区周围施工所及区域。

5.3.5.5承揽商于进行高风险作业前,需向厂内监工人员提出申请,经检查取得许可证后于施工现场张贴后,并召开施工前安全会议方可开始作业。

5.3.5.6高风险作业定义

5.3.5.6.1动火作业:

指工作时会产生明火或高热的作业。

如进行电焊、氩焊、乙炔切焊、自动氩焊、塑料熔焊等作业,或使用喷灯、砂轮、热风枪、瓦斯焊枪、切割装置时会产生高热现象,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之作业。

5.3.5.6.2密闭作业:

在水槽、油槽、化学槽、树脂槽、气体槽、活性碳槽等各式储槽内,或风管、管沟、筏基等地下室、蓄水池或通风不良空间,可能因含氧量不足(O2含量低于19.5%)或存在有害气体而造成意外之作业。

5.3.5.6.3危险管路拆卸、钻孔作业:

指各式酸、碱、有机溶剂、毒性气体、助燃气体、可燃气体、腐蚀气体、高温流体或低温流体等管路拆卸或钻孔时,可能因泄漏或高低温而造成意外灾害之作业。

5.3.5.6.4高架作业:

指未设平台及护栏已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而架空高度在二米以上处所,或依规定设有平台及护栏而架空高度在五米以上处所之作业。

例如天花板或屋顶施工、踩于架空管线上或钢梁施工、在楼梯上使用梯子施工、位于2M以上无固定平台及护栏之处所或开口旁需停留施工、外墙清洗、鹰架施工等作业。

5.3.5.6.5吊挂作业:

指使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升降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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