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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包括抵免资格确认、投资总额管理、抵免审核审批、抵免税额管理、设备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抵免资格确认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抵免条件。

第五条企业抵免资格确认主要依据下列条件:

(一)外方到位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应到位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是否适用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具有申请购买国产投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第六条抵免资格确认一个企业只在首次提出申请时进行一次。

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抵免资格应重新认定。

第七条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投资总额管理

第八条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外资项目确认的管理,认真核实外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在办理审核审批以前,认真核实企业的投资总额,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投资总额按投资项目确认。

第九条在日常管理中,对于追加投资的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企业申请变更一个月内,根据相关部门批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第十条批准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一个月内重新确认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的,申请抵免企业要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

第四章抵免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对于既具备抵免资格,又在确认投资总额以内购买国产设备的企业提出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要及时受理审核。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采购设备合同;2、设备发票;3、设备安装前的图像资料。

第十四条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审批包括,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的受理审核、区(县)局初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审批。

第十五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报批工作包括案头审核、实地调查。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受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案头审核是指受理人员根据企业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的初审。

主要包括,

(一)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和登记信息相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审核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规定。

(三)审核“申请表”中所列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

(四)审核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

(五)审核已退增值税是否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总额中已扣除。

第十七条案头审核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受理决定。

(二)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案头审核不能说明的情形,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第十八条实地核查是指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案头审核情况,对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判定。

实地核查必须在次年一月十日之前结束。

实地核查要制作实地核查报告。

实地核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实际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产品实际出口比例、“申请表”中所列的设备是否存在,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批准的项目,是否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是否属于国产、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是否是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设备、所购设备是否已经全部付款、所购设备主要用途、该设备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所确认的项目、资金来源(分清投资额以内和投资额以外)、是否已经办理退增值税手续、本次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数量、企业获利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年度所处的征免税期限、是否同意抵免新增所得税等内容。

实地核查报告应由参与核查的人员签字、区(县)局盖章。

对于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应的设备,核查人员要对设备实物拍照造册管理。

实地核查,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参加。

第十九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局,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初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按设备购置年度分别填写。

第二十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将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的企业基本资料提报给区(县)局分管局长,经区(县)局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第二十一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区(县)局初审合格的企业抵免资料,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进行审批。

上报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5、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各一份;

6、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8、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9、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10、实地核查报告一份。

第二十二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接到区(县)局上报的抵免审批材料以后,应在10个工作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退回区(县)局重审。

(二)经审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受理审批的决定。

对于要退回区(县)局重审的,区(县)局应在退回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齐全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的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资料审核中存在疑点的,可直接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复查。

第二十四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对区(县)局报送的上年度抵免申请资料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核结论提交市局党组会议通过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应准确表示“同意本表所列X公司XX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XX元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应在次年4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回执区(县)局。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必须在4月底以前以公文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抵免税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批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结合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纳税资料,在企业实现抵免所得税年度的次年4月底以前确认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建立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基数确认表,加强抵免税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批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抵免期内存在合并、分立情形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重新进行抵免基数确认,建立备案台帐。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抵免期限内,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份;

2、会计决算报表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一式二份;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式二份。

第三十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在接到企业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上填写核定的数额,加盖公章后,回执企业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建立年度抵免税额确认台帐,加强对抵免税额的管理。

第六章设备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所对应的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

每年12月份之前必须实地勘验一次,有特殊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勘验。

对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要建立日常监管台帐。

第三十二条勘验结果的处理原则:

(一)对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在出租、转让时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经过技术改造淘汰抵免所得税设备(五年内),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名册

所属税务机关:

税收管理员: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外资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行业

电话号码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投资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确认投资总额

需可行性报告抵免额

附件3

实地核查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开业日期

企业法人

行业

经营范围

获利年度

投资项目

实地核查情况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实地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分管领导单位(盖章)

附件4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确认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序号

购买国产设备年度

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

查补税款

申请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确认的抵免基数

附件5

年度抵免税款确认台帐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序号

申请抵免年度

购买国产设备年度

抵免基数

可抵免数

申请年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年度新增应纳企业所得税

已抵免期限

本年度实际抵免

转以后

年度额度

 

附件6

国产设备日常监管台帐

企业名称:

企业申请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批准日期设备所属项目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发票号码

购置日期

已监管

年限

当前设备情况

勘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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