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新省标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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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新省标 2.docx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新省标2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XXXX—XXXX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与配建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2年XX月XX日发布2012年XX月XX日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与配建标准

Standardsforplanningparkinglots(garages)

In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

 

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批准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

 

2012年杭州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的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指标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

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设置规则6

4.1基地出入口设置6

4.2基地总平面布局8

4.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9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0

4.5机械停车库13

4.6配置自行车停车库(场)设计15

4.7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16

5配建指标17

附录A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23

本标准用词说明25

1总则

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与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畅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

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

2.0.2基地bases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2.0.3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of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4停车场parkinglots

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5停车库parkinggarages

用于停放车辆的室内空间。

2.0.6配建停车场(库)accessoryparking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7公共停车场(库)publicparkinglots(garages)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8坡道式汽车库Ramp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

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9机械式立体停车库mechanicalparkinggarages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楼式车库以及多层立体停车库。

2.0.10存容量parkingcapacity

一套机械式停车设备能同时存容的车辆数。

2.0.11单车最大进(出)时间singlevehiclemaximumtimeofentrance

指从给出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开始,将车停放到该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最不利位置(或将车辆从最不利位置取出),直至该停车设备能进行下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为止所需的时间(不包括辅助时间)。

2.0.12通道driveways

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3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radiusof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14缓坡段Transitionslpo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接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2.0.15车库净高clearheightofgarage

指车库中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

2.0.16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parkingrack

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17大城市bigcity

指常住人口大于50万人的城市。

2.0.18中等城市mediumcity

指常住人口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城市。

2.0.19小城市town

指常住人口小于20万人的城市。

2.0.20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ofeffectsontraffic

交通影响分析是通过定量的分析预测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后对项目周围相关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交通安全、交通环境的影响;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出入口、内部总平面布置、动静态交通组织及设施配置是否能保证内外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3基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城市中心区高容积率开发区域,因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红线紧邻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按技术规范设置。

3.0.3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配建停车场(库)。

因城市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车库需沟通时,可以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联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市政地下设施的关系。

3.0.4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5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库)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等。

3.0.6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基地诱增交通量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表3.0.6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各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外轮廓线尺寸见表3.0.6。

表3.0.6设计用标准车型外轮廓线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换算系数

车辆尺寸(单位:

米)

机动车

铰接客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9.0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1.8

2.0

微型汽车

0.7

3.5

1.6

1.8

拖挂货车

3.5

16.5

2.5

4.0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2

电动自行车

1.2

2.0

0.7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摩托车

2.0

2.0

1.0

1.2

3.0.7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应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可先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3.0.8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

3.0.9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出现小数的,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11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3.0.12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

4设置规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基地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规定。

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严禁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基地出入口;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基地出入口。

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路上开设基地出入口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基地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予以论证确定。

4.1.2基地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含加、减速段)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含渐变段)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基地出入口与公交港湾站和交叉口进、出口道一体化设计(?

)。

4.1.3受基地周边规划条件的限制,用地红线相邻两基地需在用地分界线两侧近距离分别设置出入口时,相邻两地块可共同设置共用基地出入口或共用通道。

4.1.4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进口道的距离应大于100米,距离交叉口出口道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在基地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进口道的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交叉口出口道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在基地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40m,或在基地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红线缘石转弯弧线的起点起到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计算,或从交叉口车辆停止线到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计算。

4.1.5基地出入口距地铁人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距离应不小于30m;距公交站距离应不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距离应不小于50米;距桥梁引桥端点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距离不小于100米。

4.1.6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宜为75°~90°,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满足相应车速的视距三角形要求。

基地出入口视距参见下图:

图4.1.6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7基地双向行驶的机动车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大型公共建筑群因景观设计需扩大出入口宽度的,其总宽度不应超过20米,且进出口道按单行(宽度5米)分设;若总宽度超过20米,应按2个单独的基地出入口界定。

4.1.8基地出入口不得设置在有超高的道路上,不宜设在道路弯道上;基地出入口坡度不宜大于2%。

如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弯道上设置的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

4.1.9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8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5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30米。

4.1.10基地消防出入口不得设在公交站范围内,单独设置的消防出入口处人行道不宜降坡。

4.1.11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或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且小于或等于10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0辆时,不宜超过4个,并应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分设。

4.1.12基地出入口严禁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

4.2基地总平面布局

4.2.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米;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8.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5米。

基地内部次要道路可设置单向道路,供小型车通行宽度不应小于5米,供大型车通行宽度不应小于6米。

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小型车回转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大型车回转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8×18米。

4.2.2需要配置出租车泊位的建筑工程,应在基地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出租车临时上、下客泊位,泊位数根据配建标准确定,宜在基地内部设置。

4.2.3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式应采用独立设置。

周边规划建设场地条件不足的建设项目,可采用港湾式设置或路内划线设置等方式。

4.2.4建筑工程应按分类配建标准配置货运装卸泊位。

大型货车装卸车位尺寸宜为4.0米×12.0米,中型货车宜为4.0米×9.0米。

装卸车位宜设置在地面,并与建筑货物装卸平台或货物出入口结合,留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大型货车装卸车位不得设在地下车库内。

4.2.5建筑工程应按分类配建标准配置大客车泊位。

大客车泊位尺寸为3.5米×12.5米,不得设置在地下车库。

4.2.6基地内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间净距应大于10米。

两者之间应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2.7公共建筑项目基地内应设置适量的地面停车泊位。

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3%,非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6%。

4.2.8超市、酒店建筑出入口前,应设置供人流集散的广场。

4.2.9基地内地下车库坡道与基地内部道路相交,不得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组织形式,并应保证视线通透,满足有关安全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4.2.10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宜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隔离。

4.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

4.3.2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

)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坡道口禁止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

4.3.3地下车库坡道与基地出入口距离不宜过大,以利于人车分流。

4.3.4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泊位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出入口应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出入口宜设置一个双车道,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等候的客车泊位。

2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或等于300辆时,出入口应不少于一个双车道和一个单车道。

3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或等于500辆时,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双车道。

4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应不少于三个双车道;超过500辆后,出入口宜按每增加3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坡道加以累计。

5受场地条件限制坡道数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可采用坡道和机械式升降梯组合作为其出入口,一台机械式升降梯可服务25辆车,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两台垂直升降梯作为机动车的出入口,或设置一台升降梯和一个单车道的坡道作为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升降梯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或曲线型,交通组织方式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

严禁将较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表4.4.3的规定。

表4.4.3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最小净宽

场(库)出入口、坡道形式

最小净宽(米)

微型、小型汽车

中型、大型汽车

直线单行

4.0

5.0

直线双行

6.0

7.0

曲线单行

5.0

7.0

曲线双行

7.0

10.0

注:

此宽度不包括分隔设施宽度

2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应同时满足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3中型车、大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0米,并应同时满足相应停车方式所需通道宽度。

4.4.3停车场(库)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倾斜角度30度、45度、60度)和垂直式三种。

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4.4.4停车场(库)的内部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表4.4.5最小转弯半径

车辆类型

最小转弯半径(米)

大型汽车

13.0

中型汽车

10.5

小型汽车

7.0

微型汽车

5.0

4.4.5停车场(库)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表4.4.5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

车辆类型

尺寸(m)

项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平行式停车时车间纵向净距

1.2

2.4

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1.0

1.0

车间横向净距

0.6

1.0

车与柱间距

0.5

0.5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

0.6

0.6

0.6

1.0

注:

本表数据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4.6停车库坡道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停车场(库)坡道的最大纵坡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直线纵坡(%)

曲线纵坡(%)

中型汽车

8.0

6.0

小(微)型汽车

15.0

12.0

4.4.7当坡道纵坡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缓坡。

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竖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

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4.8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8的规定。

表4.4.8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车辆类型

净空高度(米)

大型、中型车

4.2

小型、微型汽车

2.2

注:

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它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的空间。

4.4.9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

);大型车库通道长度大于85米时,应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4.10地下车库坡道一般不宜设置成螺旋坡道形式。

场地条件受限必须设置螺旋坡道时,宜组织单向交通,在地库层间设置直线段和平坡段,直线段和平坡段长度不宜小于8米。

4.4.11多层坡道式停车库,设置上层、本层、下层直通连续坡道时,应在本层通道连接处设置直通坡道平坡段,平坡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4.4.1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配置无障碍泊位,泊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可直接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4.4.13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轮椅坡道,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

表4.4.13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4.4.14无障碍泊位应方便残疾人使用,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停车泊位设置为无障碍车位,宜设在地面层或地下车库的人行电梯口附近,且不得设置成机械停车位,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设置相应的残疾人设施。

4.5机械停车库

4.5.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库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坡道自走式停车库,或与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组合设置。

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基地及建筑总体功能布局的需要,结合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当设计条件不能满足或有特殊要求时,应与设备供应单位协调确定。

4.5.2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3公建和商业建筑其配置的停车库(场)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大于该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80%。

4.5.4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不应大于2小时。

4.5.5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可参考表4.5.5选用。

表4.5.5单位:

类别

升降横移

垂直循环

垂直升降

简易升降

单车最大进(出)时间

35-170

60-130

45-210

30-110

注:

表中数据参考《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1998)

4.5.6根据经济合理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单套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存容量可参照表4.5.6推荐值选取。

表4.5.6单位:

类别

存容量

类别

存容量

升降横移

3~43

平面移动

12~130

垂直循环

5~50

巷道堆垛

12~1000

水平循环

10~40

垂直升降

7~56

多层循环

6~46

简易升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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