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0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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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096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
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旅客运输防火
第二十四条
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
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
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车站应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
车站配置的危险品检查仪,应保持状态良好,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候车室、集散厅、售票厅、旅客通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三节货物运输防火
第三十五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
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三十六条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三十七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三十八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篷布严密苫盖。
第三十九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四十一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四十二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四十三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
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四十五条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单位负责防火管理。
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十六条货运员、货运检查员、车号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
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
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四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分界站对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有关单位。
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四十八条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四十九条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十条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瞭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五十一条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联合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
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五十三条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四节重点行车场所防火
第五十四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行车调度等重点行车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五条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穿过房间隔墙、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
信号楼内的竖向风道、电缆竖井、电缆盒(槽)、走线架、地沟盖板等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五十六条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不同的沟、井内,必须在一起敷设时,应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进行分隔。
室外地下敷设的电力、通信、信号电缆应采取填埋、密封等防火措施。
第五十七条机房、主控室及其它电气设备用房内严禁吸烟和堆放杂物,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五十八条油浸变压器和含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
第五节货场仓库防火
第五十九条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条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一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在货场内清炉。
第六十二条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三条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第六十四条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
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荫凉通风地点。
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
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六十五条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
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
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
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六十六条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
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六十九条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
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货物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
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七十三条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节建设工程和施工工地防火
第七十四条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 铁路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八条依法应当经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铁路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经专家论证后完善消防设计。
第八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用火用电、禁止吸烟、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垃圾、值班巡守、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作业、办公、材料存放、住宿等区域应分开布设,防火间距、间隔、通道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结合铁路运输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并根据铁路火灾规律、运输生产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公安派出所、乘警队对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和旅客列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书面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七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第八十八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第九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和旅客列车每年不少于2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启动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发生火灾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公安机关应立即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一条车站应制定接入和扑救起火列车的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应列入车站《工作细则》。
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车站报警。
车站接到报警后应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调度报告,并向119报警。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
起火列车在区间停车时的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列车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九十二条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九十三条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
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因火灾事故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
第九十四条凡发生火灾事故,都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1996年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只计算被烧毁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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