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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计算与费用索赔

浅谈工期延误计算与费用索赔

------xxx项目管理部xxxx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极有可能会发出如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合同缺陷或变更等情况,一旦发生,就会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有时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而对于索赔又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索赔管理,只有这样企业合法正当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下面就工期延误如何计算与费用如何索赔,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责任归属分类

1.1设计方:

不能按时提供设计方案,施工详图提供滞后,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设计修改,增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提高质量标准并导致施工难度的增加等。

1.2业主方:

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道路、风水电不到位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业主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滞后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因标段划分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标段间的相互干扰等。

1.3不可抗力:

地质缺陷,自然灾害(如暴雨等),政治动荡(如暴动等)等。

1.4其他施工单位:

施工干扰,不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向其他标段移交工作面。

1.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资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投入不能达到合同承诺,施工现场组织不力,施工方法不得当等。

第二部分工期索赔的原则

2.1工程拖延可分为“可原谅拖期”和“不可原谅拖期”两种情况,如下表列示。

工程索赔和处理原则

拖期性质

拖期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索赔结果

可原谅拖期

(1)修改设计

(2)施工条件变化

(3)业主原因

(4)工程师原因

业主/工程师

可准予延长工期和给以经济补偿

工期延长+经济补偿

不可抗力(如天灾、社会动乱,以及非为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等

客观原因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3款确定

工期可延长,经济补偿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3款确定

不可原谅拖期

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竣工结算时业主和扣除合同规定竣工误期违约赔偿金

无权索赔

2.2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9.3款规定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2.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将要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2.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处理时应根据上表及上款判断如何处理各项索赔。

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有两种或多种原因同时造成工期延误,这种情况称为“共同延误”或“平行延误”。

这时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哪一种情况是有效延误,即承包商可以据之得到工期延长,或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2.2.6.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的责任者。

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平行发生的延误责任者不承担延误责任。

2.2.6.2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业主或工程师,则在为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39.3款处理。

2.2.6.3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期间内,承包商可得到工期延长,经济补偿按前述第39.3款处理。

2.2.6.4如果初始延误责任者是承包商,则承包商不能索赔。

现举例说明。

【例】某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5月20日到5月26日,因承包商的施工设备故障停工;5月24日到6月9日业主延期交付图纸,无法施工。

本工程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索赔值为多少天?

施工设备的故障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承包商从5月20日到5月26日期间无权索赔。

图纸延期交付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天数为14天(从5月27日到6月9日)。

第三部分工期索赔的方法

工期索赔的方法很多,一般常采用的网络分析法、比例分析法。

3.1网络分析法。

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

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践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3.2比例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虽然最科学,也是最合理的,但实际工程施工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

一般可分为两种方法:

3.2.1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例】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改变桥梁工程桩基设计图纸的标高,使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元。

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可按下式计算:

总工期索赔值=受干扰事件影响的那部分工程的价值×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后的工期拖延整个工程的合同总价即:

总工期索赔值ΔT=(80/400)×10=2周。

3.2.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例】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约定业主负责红线内征地拆迁。

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给施工单位施工,造成停工。

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甲乙双方的通信等证据证明,由于业主征地拆迁不能按时交付施工,对工程造成如下影响:

单项工程A:

500m路基土石方推迟21天;单项工程B:

850m桥梁桩基钻孔推迟7天,单项工程C:

225m隧道开挖开工推迟10天;单项工程D:

480m涵洞推迟10天;单项工程E:

120m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提交红线用地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要求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5=20天(加5天是考虑了单项工程的不均匀性对分部工期的影响)。

3.2.3以上两种方法的比较。

实际运用中,也可按其他指标,如按劳动力投入量,实物工程量等变化计算。

比例分析的方法虽然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也容易接受,但也有其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例如,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拖延方为总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的拖延通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但比例分析法对此并不考虑,而且此种方法对有些情况也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等不能采用这种方法,最好采用网络分析法,否则会得到错误的结果。

第四部分工期延误时间、分析资料的要求

4.1工期延误时间的长短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工期滞后的严重程度。

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不仅仅是为经济索赔提供必要的依据,更是为施工、监理、业主等参建各方了解实际情况并及时采取补救办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客观公正地分析工期延误时间长短也是十分必要的。

将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投标书总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节点工期进行比较,即可得到工程实际被延误的工期长短。

4.2工期延误分析对资料的要求:

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实质上也是工期延误责任分析,直接决定着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成立与否。

因此分析应该以大量的支持性资料为基础,做到言之有物、有据可查,避免泛泛而谈,否则难以说服业主。

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就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监理、业主及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尽可能地以书面的形式,并切实落实文件的签收制度。

对于设计、监理及业主方在施工现场作出的口头同意或指令,施工单位应及时以现场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获得其书面的确认。

总而言之,要使工期延误成因分析具有说明力,支持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关联,并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第五部分工期延误解决方案及项目费用

工期延误的补救措施和相应的经济索赔方案,当工期延误的情况出现后,业主往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

一是要求施工单位加大资源投入,抢回被延误的工期,确保工期不变;二是允许工期顺延。

不同的处理方案,相应的索赔内容也不同。

5.1增加资源投入的情况。

当业主要求采用这种方案进行补救时,施工单位首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新的能满足目标工期要求的剩余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现这一计划所需的资源配置,继而与投标书承诺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对比,确定实现新计划需要增加资源投入种类和数量。

在这些工作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5.1.1增加人力资源投入的相关费用:

A、由于施工企业所在地离工程项目所在地较远,因此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将发生三项费用,即职工在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及办公临建设施费用、施工人员进退场差旅费以及探亲差旅费和探亲工资。

其中,临建设施费用按所需数量及造价计;差旅费按职工从施工企业所在地到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探亲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施办法计。

B、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需要向集团公司返回的劳务管理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需要职工通过劳动并完成工程量来获取,因而不存在索赔问题。

C、当然,如果由于加大人力资源抢进度严重破坏了工程的均衡生产,不可避免地造成施工人员的窝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按实际发生量另行索赔。

5.1.2增加材料投入的相关费用

A、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等,投入数与工期密切相关。

若工期允许,施工单位可以尽可能少地开展工作面,通过增加材料的周转次数来降低其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从而降低单位成本。

当业主要求加大投入抢工期时,施工单位必须多开展工作面,相应地增加周转性材料的投入,从而材料的在工程中的周转次数减少,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增加,致使施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周转性材料是工期延误经济索赔的重点内容。

如:

西宝高速公路项目,原施工现浇梁为三联脚手架,业主要求增加到五联的脚手架投入,就是这种现象。

B、一次消耗性材料,如砂石骨料、水泥等,在单位工程量中的消耗不会因工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当然,对于某些有特殊保质期要求的材料,如果因工期延误而造成报废或损失,则可以列入索赔项目。

5.1.3增加机械设备投入相关费用

A、设备进退场费:

自行式施工设备,如自卸汽车、砼搅拌运输车等,进退场费用按其从所在地到施工现场所需的台班费计算;非自行式施工设备,如门机、塔机以及履带式挖掘机等,进退场费用按所采用的运输方式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或采用市场运价计算。

B、新购设备垫资:

若施工企业现有设备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抢进度的要求,则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新购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若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对设备购置费给予补偿,往往不会得到业主的同意。

原因是新购设备将成为施工单位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转移到工程中去,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设备需要通过完成工程量来实现其价值。

工程结束后,设备的余值以产权的形式归施工单位所有,并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创造价值。

但如果施工单位要求业主垫付新增设备的购置费用,并在以后的工程结算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扣还,则往往会被业主接受。

原因在于工期延误是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因此施工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因贷款购置新增设备而发生的利息损失。

C、不均衡生产带来的损失:

增加投入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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