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同聘用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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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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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聘用制
篇一:
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
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
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
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编制管理。
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
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
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
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
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
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篇二:
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职工,除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现职人员外,其他职工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取消干部、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等任职界限。
第四条被聘任聘用职工必须与部门签订《岗位合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
职工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领导依照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聘任聘用办法
第五条公司中层领导(含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实行聘任制,一般职工实行聘用制。
聘任聘用期一般为贰年。
第六条公司中层领导,可由群众推荐、领导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名单,经领导层研究,由公司人事部门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考核,经公司领导层决定,由公司行文聘任。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的一般岗位,由各部、科室、公司领导提名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报公司研究同意。
被聘职工与所在部门领导签订《岗位合同》,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除公司引进特殊人才外,凡新入公司的职工(含新招、外单位调入等各类人员)一律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3~6个月。
新招职工实行考试制度,择优录取。
第三章续聘、解聘和改聘办法
第九条受聘任的中层领导受聘期满,经公司有关部门考核和审计,群众评议,根据受聘干部在任职期内的德、能、勤、绩情况,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被公司院聘用的职工受聘期满,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经考核,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
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半年累计迟到、早退、溜岗30次以上(含30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
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全年被通报批评二次或警告以上处分一次的;㈢违反规定从事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其他侵犯本公司技术、经济权益行为的;
㈣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又不能另找到岗位的;
㈤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三天内不到调整后岗位报到的;
㈥聘任期内,中层领导擅自离职的;
㈦依照《劳动合同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另行安排工作:
㈠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所在部门管理混乱的;
㈡严重失职,给公司或本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㈢承包部门非特殊原因,连续二年不能完成承包任务的(含技术指标、经济指标);㈣民主测评中本部门有1/2以上职工认为不称职的;
㈤在本部门的经济分配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承包所室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产值的,或在经济来往中,私自截流公款的;㈦公司认为有不宜担任领导职务原因的。
第十三条在聘期内,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中层领导的职务和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职工要求变换工作岗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换工作岗位手续。
第四章解(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落聘的中层领导行政职务自然解除,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自落聘下月起停止执行。
在被聘用前,作待聘人员安排。
被聘用后,按聘用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因精简、岗位撤并、无岗位以及工作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应岗位需要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和上岗被解聘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即为待岗人员。
第十七条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自谋职业,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最低生活费。
在公司内待岗的,由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并执行考勤制度,由公司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待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经学习培训合格的,单位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第十九条在公司待岗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溜岗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三天,累计十天的,视为放弃上岗机会,待聘期满。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动单位的,原合同制工人通知终止合同;原固定制职工,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
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岗位合同》和《劳动合同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书》,是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岗位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主要是明确职工的岗位职责,是对主件《劳动合同书》条款的补充,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履约双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聘用职工,应与本部门签订《岗位合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固定制职工拒绝签订岗位合同的,按待岗
人员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对《岗位合同》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等按《劳动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人事部门对公司职工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进行宏观管理和考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职工的岗位合同进行管理。
公司人事部门和各部、科(室)、
公司按管理权限对聘任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职工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凡不按程序办理而自行解除合同的,其法律责任由责任人一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作待岗人员处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应及时到院人事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否则不予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及其他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人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o**年五月
篇三:
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我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是指本局及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二级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聘用职工(非事业单位编制的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用人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聘用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局政工科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局所属聘用单位实施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职工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送人事部门存档。
第九条下列条款为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他聘用合同条款。
第十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
聘期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聘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聘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予安置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履行期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或者按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固定。
聘用合同的履行期,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
受聘人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续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按其提出的要求,不固定聘用合同履行期。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原有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可以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不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设法流动,在此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期满未能流动的,停止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办理辞职或者辞退手续。
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一、聘用的范围及对象
经20xx年月日之前进入单位的职工,在此之后公开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新入职人员,(局事业单位编制的在编人员除外)。
二、聘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热爱本职工作,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4、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技术资格业务能力;
5、身体健康;
6、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及其它条件。
三、聘用的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的条件和聘用有关事项;
2、按照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进行政考核;
4、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5、签订聘用合同。
四、方法及步骤
1、宣传发动: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岗位设置: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岗位:
路政大队名,路桥公司名(工程项目部名),养护中心名,车队名,机务队名,材料站名,古龙山庄名,超限站名。
3、按岗聘用:
应聘人员按照聘用公布的职位,通过双向选择进行聘用。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人员后,单位法人代表与确定的岗位人员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在15个工作月到局政工科部门办理合同签证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为了使我局新人新办法制度顺利进行,经领导班子研究成立以xxx、xxx为组长,xxx为副组长,xxx、xxx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局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并且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