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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第11期

税务筹划

 

2006年第11期

(总第29期)

 

北京中恒润博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1

筹划前沿

论税收筹划       3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 7

税务律师

房地产开发行业涉税风险分析10

享受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稽查方法  13

筹划实务

商品流通活动涉税筹划的若干安排18

企业节税应从规范财务管理入手25

经典案例

如此避税方案是否合法?

29

消费税加工方式筹划案例31

财税实务

“顶账”、“抹账”等特殊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34

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36

 

声明:

本电子刊物仅限于专业人士研究、学习及进行税务筹划参考之用,请勿应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请勿因任何原由发布于网络等公众媒体渠道,由此引起的版权纠纷本工作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筹划前沿

论税收筹划

一、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佳选择

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有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三种方法。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欺诈手段,故意不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偷税的特征是非法性与欺诈性,偷税的手法也很多,如隐匿收入、乱摊费用、虚增成本、多列支出或费用、虚报亏损、造假账、拒绝申报、不如实申报、地下经营等等。

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意义不明确之处巧妙安排经营活动,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的合法与非法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取决于相关国家对于避税的态度。

现实经济活动表明,有的避税行为虽然不违反税法规定,但却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例如,我国为了鼓励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两免三减"政策,原始考虑新企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给予税收优惠予以扶植。

但是有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后,改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待遇,这实质上是钻税法对新办企业缺乏严格规定的漏洞。

事实上,税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复杂化,原有的法规难免落后于新的形势,因而各国的税法均有一定的不足之处被纳税人所利用。

税收筹划是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纳税方案之间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税款,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是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以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显然,当年获利是选择纳税还是选择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免税就是一个税收筹划问题。

避税与税收筹划虽然是合法的,但其采取的具体做法有本质上的差别。

前者只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虽可取得税收利益,但无助于长期的经营与发展,因为漏洞一旦堵上,投资者可能陷于困境,严重的还要承担税收惩罚的风险;后者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

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对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好处。

理想的税收筹划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税收筹划由于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获得税收利益的最有效、最正确的途径。

税收筹划作为经营管理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筹划已不再是国际税收领域的独立研究课题,它已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内在联系,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要求。

作为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必将越来越受到纳税人和经营管理决策者的重视。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与税收筹划

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收益,是每个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影响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有多个,税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

依法纳税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

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

因此,企业作为纳税人其注意力将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

但是,如果采取偷税、骗税、欠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则不但要承担受税法制裁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偷税、骗税、欠税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那么,能否找到一种方法,合法地降低应纳税款,节约税款支出,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呢?

回答是肯定的,这种方法便是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一律服从于国家计划的安排,企业的任何经营筹

划行为,即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实施的可能。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

企业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甚至关系市场经济大潮下企业的生死存亡。

由此可见,企业税收筹划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独立化,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二是法定范围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这是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

如果没有国家与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明晰差别,企业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业行为不能自主,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因此,是市场经济的土壤培植了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2、税收筹划可行性分析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一种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

现阶段,企业作为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税收已经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是政府聚财的重要手段。

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

但这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

(2)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从国际范围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无论如何健全严密,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选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且其中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例如,我国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商、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而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10年的经营期内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为扶持重点建设项目,对新办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而对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10%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

因此,当企业选择投资对象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差别,使自身的经济活动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既减轻税负,又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达到税收筹划的节税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差异,税收筹划就可以进行。

三、税收筹划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具备执业资格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才刚刚兴起,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通常视其为税务代理服务的项目之一。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显然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

《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指出:

"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这个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税务代理业务应具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

由于办理税务代理业务应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而税收筹划是税务代理的一项服务内容,因此注册税务师资格应成为税收筹划专业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

2、具备执业水平

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执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

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的空间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一是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二是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筹划方案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唯此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保证。

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

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要求为客户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执业人员应在执业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3、具备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反映出执业人员的品德和气质,集中地体现执业人员的形象。

职业道德具体地体现在正确处理好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关系上,以及对客户真诚相待、勤勉尽职的服务上。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但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

有的客户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客户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客户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

面对以上各种情况,执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招揽业务而放弃原则,迁就客户,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客户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培养服务第一的理念是职业道德的核心问题,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执业之前、执业之中和执业之后的全过程,既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又能培植后续市场,启动新的市场。

4、具备沟通能力

一个优秀的税收筹划专业人员,不仅能设计成功的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

沟通能力具体表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与客户的沟通两个方面。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筹划目的。

执业人员如何将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口才,才能面对税务机关针对筹划方案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极其简洁的语言说明筹划思?

、步骤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也只有得到客户的接受,才能在实施中体现出价值。

客户是否接受筹划方案关系到筹划方案的最终成败,但是客户往往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评审筹划方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执业人员不同的意见分歧。

这时执业人员应该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既要虚心听取客户意见、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又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并通过出类拔萃的口才达到与客户"无缝对接"的目的。

5、具备营销能力

税收筹划属于"朝阳事业",但是目前税收筹划对于许多纳税主体来说还比较陌生。

因此,执业人员如何把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筹划推向市场,是一个十分现实的课题。

在整个市场处于开发阶段时,应该进行税收筹划的概念营销,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依托网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宣传,使税收筹划广为人知。

与此同时,执业人员应带上资料登门拜访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让客户了解和接受税收筹划。

在概念营销转向市场营销时,要善于通过重要的业务介绍人打开市场。

主持召开一些专门会议宣传税收筹划,主动参加各种职业协会召开的会议,开辟一些特殊的业务渠道。

税收筹划执业人员应该通过自己不断的营销,来提高市场的占有率和覆盖面。

一个具有营销能力的执业人员往往善于借助各种方法,抓住各种机遇,通过不同渠道挖掘潜在市场,从而获得无限的商机。

作者:

李恒光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的结构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尤为突出的方面。

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

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

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当事人的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从税种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

下面分别分析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各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待遇。

 

  一、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权益人将可证券化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SPV,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用级别。

当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

  1、作表外融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资产被转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转出的证券化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从而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

原始权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现金,且降低了资产负债率。

但原始权益人出售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将记入损益表而征收所得税(损失可不征所得税),同时销售资产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间很小。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五年期以下为5。

31%,五年期以上为5。

58%。

而国债利率由于历史原因已与固定资产利率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始权益人按普通的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我国许多ABS项目将无法进行,因为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

  2、作抵押贷款处理。

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抵押物提前回收现金,同时保留该资产的所有权。

由于没有发生销售,原始权益人不必缴纳流转税。

尽管有这些优势,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被提倡,因为它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根本目的。

而分散风险正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如果这些资产还保留在原始权益人内部,不仅没有减少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反而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作出售处理更能体现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同时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损益只是原始权益人原已存在的潜在损益的显现,对资产转移征收所得税是合理的,而营业税和印花税则应予以免除。

因为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更大的交易额,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如按此比例缴纳,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将不堪重负,而印花税税率虽仅为万分之几,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税负还是相当重的。

二、SPV的税收待遇

SPV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

SPV不需要场地和员工,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如果对其征税,将极大地增加融资成本。

因此SPV的税赋必须较低,对SPV的资本利得和利润免征所得税,对资产交易免征印花税。

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免税的空壳公司。

在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对SPV的处理可采取的方法有两个:

一是不在国内设立SPV,选择税收优惠的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美国的某些州作为SPV的注册地;二是国家对SPV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已经具体规定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运用证券化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这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创造了税收上的便利。

  三、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1、利息预提税。

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带息的票据,持有过程中,投资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处国家的利息预提税。

该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为利息收入的10% ~30%。

我国没有单设预提税,而是在所得税中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这部分税收最终将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

  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金融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

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问题,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

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

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作者:

李淑芳 王萌 杨群芬

 

税务律师

房地产开发行业涉税风险分析

一、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不同程度地存在偷逃税行为,而且手段呈多样性、复杂性和普遍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是应税收入账外循环或长期挂往来,隐匿、转移或少列、不列收入,逃避或滞后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市房屋开发公司以市工商局建集资楼名义立项,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其他收入”和“暂存款”科目中分别记有600万元和90万元二笔款项,经查询确认一笔为房屋租赁收入,一笔为预收房款,均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34.5万元,城建税2.42万元,教育费附加1.03万元,房产税10.8万元。

经对工商局基建帐目进行检查,发现工商局用闲置旧房产顶购新房款,开发公司未进行帐务处理,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金额300万元,少缴营业税15万,城建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0.45万元,房产税2.6万元,对其进行追缴。

  二是虚列工程开发建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减少计税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目前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实行“栋号长”负责制,财务核算在公司统一进行,项目负责人实行报账制,由于建筑材料市场发票管理漏洞大,可以随意取得各种发票,有的直接以白条列动迁补偿费、人工费或虚开票据,造成成本项目不配比、不相关,缺乏认定依据和效力,工程成本核算严重失实,分解或减少应税收入额。

对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把招标的工程分别交给各工程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只要保证公司财务能够实现15%工程利润就可以。

一切支出由工程队自己负责,工程完工后,把所发生的工程成本、费用票据报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工程队为把多实现的工程利润留下来,就虚开各种材料成本,虚列人工费等。

在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一张钢材发票,金额巨大,高达2100多万元,情况可疑,经与开出发票的建材商店核实,是大头小尾发票,在审查人工费时发现,临时工工资自制工资表,一次支出50万元,从人员姓名上看,都是随意编造的假名,每人月工资额不超过800元,由一人签字领取。

经进一步检查,核实全部为虚列的人工费,仅此两项偷逃企业所得税49.5万元。

  三是销售不动产不使用统一发票,随意调整售房价款,偷逃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白条收据核算房产销售,不按实际销售价格全额入账,把部分收入隐匿起来;有的价格明显偏低,存在人情价和关系价问题,偷逃税款。

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时将实收房款记入预收账款,开据三联单白条据,未收的部分挂在其他应收款,过一段时间后将其他应收款用红字冲销。

检查发现购房者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进帐,直接转工程支出,金额达200余万元;将按揭贷款首付款记入预收账款,其余款项从按揭贷款银行直接预付给施工单位,金额达300万元,两项偷漏营业税25万元。

  四是以房产抵顶工程款、材料价款和债务或将房屋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赠与、分配给股东以及换取企事业单位、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初其他应付款账面为200多万,摘要注明欠建筑公司材料款,其他应收款帐面额200万,摘要为建筑公司往来款,年末,该企业将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进行对转,进一步检查为用开发的房产顶工程材料款,未确认收入。

在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科目为开发产品,经审核为开发的房产对外投资入股,金额300多万,没有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偷逃税款30余万元。

  五是故意混淆征免税项目。

随意扩大化享受照顾性政策。

例如某市粮库利用世行贷款工程项目,其中有不应享受免税照顾工程,施工企业全部按免税项目申报,少缴营业税5.6万元;某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消防支队名义开发住宅楼,以军队工程申报免税12.8万元。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房地产开发中的职工集资建房、回迁置换行为征免政策界定不明确,执行不统一,个别征收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行为理解、认定有误,从宽掌握,给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二是个别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转让资质或挂靠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开发,个别职能部门直接收取售房价款,遇税务机关执法时出面承揽一切,以部门之间关系取代纳税义务,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认定纳税主体,难以实施征缴,造成漏征漏管。

三是个别地方政府随意以各种名义出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是有关执法部门越权违法争抢税收,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诱发了一系列负效应。

公安、检察、审计机关介入税案直接收缴税款现象严重。

五是税收征管单位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上信息和手段落后,责任不明确,措施乏力。

尤其在工程立项、建筑面积、造价、售价、预计税额、合同、工期、资质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掌握不全、不准、不及时,错失管控最佳时机,陷于被动状态。

  三、稽查方法

  一是在财务检查上注重运用顺查法、详查法和核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业务量虽大,但也必需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充分掌握准确的会计信息和涉税情况,采取按照会计核算顺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入手,以凭证核对帐簿,以帐簿核对会计报表,通过有关帐户核算的对应关系和经济业务的关联性,对各种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进行对照和分析,从中发现疑点问题,以确保查准查清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上存在的具体涉税违法问题。

在对某电业局农网改造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营业务方面的“财务费用”科目在四季度列支农网改造工程长期借款利息200多万元,经审查原始凭证,此笔业务是由原农网改造“基建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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