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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问答题答案

教师法制教育知识考试问答题答案

一、试论述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

答:

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

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学习法律法规对教师教育教学有哪些作用?

答:

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

另一方面,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1.依法执行的原则。

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原则。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

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

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四、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

违法行为:

1、超越职权,如:

乱收费;2、滥用行使职权,如:

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

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2、加大监查。

五、学校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答: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六、学校可能侵害学生哪些权益?

怎样纠正?

答:

(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

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

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

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七、教师的专有权利有哪些?

答: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

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八、怎样行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答:

(一)体罚的种类:

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

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二)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园的绝对权威不容冒,而他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则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

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

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

“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

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

严重的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受到侵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

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三)体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

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第一,不学法、不懂法。

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有的教师说:

“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

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

”有的教师说:

“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为他们今后能更好地成长,这是关心,怎么叫违法呢?

”。

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

个别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

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观念的陈旧、落后。

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表现。

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

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

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

“不打,哪能教育”、“打人也是一种教育”、“不打不成器”、“不打何已成规矩”。

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有部分教师至今信奉古训"黄荆条子出好人","不打不成材"的陈旧思想和观念。

"我打他是为了他好"这是在帮助他,他的父母还要感谢我。

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反差:

身在二十一世纪,网络现代化、知识一体化的今天。

传授着现代文明的科学知识,却信奉着十几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前的教育观。

很难想象一个在"黄荆条子"鞭策下的少年还能成长为具有优良品德的劳动者吗!

3、工作上的压力。

班主任在工作中承受着层层压力:

学校对你说,学校把五六十人学生交给你,你要将《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习规范》变成学生行为;总务处对你说,要管理好桌椅、门窗……你班损坏特别严重;教务处对你说,你班的学习成绩下降,你怎么管理的;政教处对你说,你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团委对你说,你班的公共卫生、寝室卫生、纪律,三操一活动的开展怎么差,是什么原因……。

面对这些属于常规性的压力,没有正确对待,心理上发生偏差。

当学生作出"管而不服,说而不听"或极为恶劣的行径时,老师可能会"火冒三丈",把工作压力发泄在学生身上,其实教师这样"教训"学生,它的危险性更高,更容易给学生造成危害。

4、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

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

有的教师教育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

认为这是一个简单实用的教育手段。

5、升学考试的压力。

在素质教育的今天,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认然是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

君不见一但高考、中考结束铺天盖地的广告、电视的点歌、家长的颂歌、学校的庆功会、上级部门的表彰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宣传。

在此背景下,学校为了生存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

6家长的支持和孩子的赞成。

一些父母,总是觉得现在依然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时候,所以将老师对学生的打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是他们成才路上所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只要不会有大的身体上的伤害,除了默许,甚至还有些许的鼓励,至于心理上他们则很少有人会去关注。

更有甚者,在很多孩子的心目中,也赞成老师对他们体罚,因为在他们,他们则将这个理解为一种鞭策,不然他们也不会时时地将学习记挂在心上,当然,也就不会有他们如今的成绩。

(四)怎样制止体罚学生。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教育投入。

要知道,形成良好的教风、校风,就能减少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然而长期以来,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往往重被教育者(学生)轻教育者(教师),重一线教师轻后勤员工,形成一处紧一处松的状态。

故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应全方位投入,尤其要注意每一位教育者,做到全员到位,管理到位,教育到位:

校长室、政教处、总务处、年级组、学科组等全员到位,注重师德规范教育;教育管理、后勤管理、教师管理等到位,既正面引导教育学生的正确方法,又要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加杜绝;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教育工作到位,力保任何一处教育都不搞体罚。

要使每一位教育者都认识到自身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神圣意义,自己所塑造的“产品”的重要价值。

进而全身心地去热爱教育者,悉心感化被教育者。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2、加强教育素质训练,注重经验吸取。

首先,应该像搞教学研究一样,搞好教育研究。

确定专题,研究如何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特征,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

一所学校,应当形成一整套的教育措施和理论,使每一位教育者占有这些理论,并自觉运用到自身的教育实践中去。

其次,要注意教育经验的推广与吸取。

从小的范围来讲,切合本校实际又效果显著的教育方法,就要在全校大力推广。

尤其是对新上岗的青年教师,更应进行教育方法训练,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还要组织全体教育者学习、研究外地的先进教育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而教育者自身更应该潜心研究教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自身教育的成功之道。

再认真学习他人的经验,揣摩个中诀窍,明白其高妙之处,努力使自己在教育学生时能运用得当的方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通力协作,注重教育的整体效能提高。

上文提到,由于教育者不通力协作,往往对同一个教育对象,这个教育者认为可以转化,那个教育者却认为顽固不化。

这里刚刚是表扬激励,那边却又是无情的暴风雨!

造成了教育对象情绪波动,导致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增加。

因此,摒弃各自为政的教育方式,多方面通力协作教育,就能较好地抑制体罚学生现象。

就是说,对一个学生的教育,要协同全体与之有关的教育者。

这要求班主任老师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学生方面的“龙头作用”,经常不断地组织有关的教育者“会诊”,定人定位研究教育的方法及效率,制定并检测教育的短期效能与长远目标,总结经验教训,注重效能提高。

使简单粗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走开!

有道是,教书易,育人难。

育人之难就在于更需要我们教育者全身心地投入教育,它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花费很多心血,而又见效不快,稽考不力。

然而教育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求我们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凭着捧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博大胸襟,每一位教育者都应该彻底抛弃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以自己滚烫的心去融化每一位被教育者!

九、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答:

(一)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有: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一单元要点

一、试论述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

答:

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

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条例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③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④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⑤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学习法律法规对教师教育教学有哪些作用?

答:

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

学习法律法规,可以解答教师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中常见的法律困惑,熟悉教育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用教育法律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教育普法的基本目的。

另一方面,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岗位上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第二单元要点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1.依法执行的原则。

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原则。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

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

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四、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

违法行为:

1、超越职权,如:

乱收费;2、滥用行使职权,如:

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

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2、加大监查。

五、学校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答: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六、学校可能侵害学生哪些权益?

怎样纠正?

答:

(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

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

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

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七、教师的专有权利有哪些?

答: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

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八、怎样行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答:

(一)体罚的种类:

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

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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