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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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2份)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及降低医院药品报损率,制定此制度。
(一)近效期药品是指现在距药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二)药品储藏部门,必须在醒目位置设“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并依据效期远近,以不同色标进行区分,定期做相应调整、变更。
(三)医院购进药品,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对于药品有效期较短的,购入时离有效期也不得低于八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由采购员及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处理。
(四)根据采购药品质量管理要求,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低于以上期限的,药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
(五)经验收合格的药品按批号的先后顺序陈列,生产批号靠前的药品放置在货架前(上)端。
药品出库时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配货。
(六)药品贮存、养护时,应特别关注近效期的药品,近效期应摆放在前,标识清楚明显。
(七)凭出库凭证,库房人员发放有效期在4个月以内的药品时,必须告之药房,药房根据库存、用量可选择是否领取或调整领取数量。
(八)药房负责人应保证近效期药品在医院的流通,不得随意缺药。
(九)发放近效期药品时,需对药品的外观进行一次检查。
(十)各部门定期检查,填报《近效期药品月登记表》,并对“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配合科室对近效期药品的处理,禁止调配、发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十二)药房药师调配处方按照“近效期先用”的原则,并将近效期药品告知患者,依据处方剂量保证其能在有效期内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