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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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未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

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造成影响的

处7万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9万以下10万以上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或造成影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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