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途引流课CPA合作框架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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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途引流课CPA合作框架协议模板
高途引流课CPA合作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语-2110-3】
甲方:
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斌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7号楼2层201号
乙方:
盛鑫淼
身份证号:
地址:
手机号:
甲乙双方针对乙方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推广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服务条款和条件,以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双方另外书面约定外,下列可能出现在本合同中的词语均应按照以下定义理解适用:
1.1法律、法规:
本合同下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2甲方的关联公司:
甲方的关联公司指甲方在中国境内现存及未来可能存在的全部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列示于附件中的《甲方的关联公司清单》。
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产品:
指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拥有或经合法授权运营的网站或客户端产品,包括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自有产品和/或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客户产品,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权实时增减推广产品。
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信息物料:
指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关键词、链接、文字描述、图片及视频等内容,以及点击后所指向的页面。
1.3引流课购买用户定义:
通过乙方所属直播间推广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产品链接所转化的所有购买引流课的真实付费用户。
1.4渠道:
每个由甲方渠道管理系统提供的账号即视为一个渠道;乙方为一级渠道,与乙方合作并提供流量的公司或个人为二级渠道;所有用户均按照来源账号做归属,每个渠道可对应一个或多个数据跟踪source,source可与直播间做匹配,是推广链接中的一段监控码,可监控到通过该链接报名的用户,渠道区分及结算均以source数据为准。
1.5结算单:
以抖音小店的订单明细和质检结果反馈明细为依据。
第二条合作内容、期限
2.1合作项目
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乙方推广方式为“”,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的内容及要求合理合法的推广。
2.2产品与结算价格:
因市场变化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资源变化等因素,将有不同类型的产品需进行推广,若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推广产品与结算价格进行变更,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最终结算产品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上的具体产品内容为准。
2.3合作期限: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
第三条考核、推广规范
3.1甲方将参照附件一《渠道商准入与淘汰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如乙方不符合考核要求,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无条件终止合作;
3.2乙方需遵循甲方的要求进行推广,对于不合规的推广行为,将参照附件三《高途渠道商推广违规判定规则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3.3直播合作推广规范
3.3.1直播间信息报备:
乙方须如实按照甲方要求的信息对所属直播间进行报备;
报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直播平台、直播达人、直播间ID、推广商品链接、推广商品店铺。
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直播间进行筛选确认,如不符合甲方合作要求可排除合作范围。
3.3.2乙方及其二级渠道须以甲方要求的推广方式为准,包括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下直播推广等,并在推广前向甲方报备具体的推广方案。
3.3.3原始订单报备:
①使用甲方提供的店铺及推广商品链接;
②若乙方使用自有运营店铺,则需要提供店铺后台订单截图及店铺后台导出原生订单信息明细,或开放后台权限给甲方进行订单验证。
(乙方提供订单明细需对应直播间)
3.3.4产品规格标准:
乙方推广须以甲方要求的标准产品规格为准。
3.3.5如若乙方未按照甲方上述要求的推广规范进行推广,则甲方有权判定此部分推广订单为无效订单,对此部分订单不做任何付费结算,并且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因此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结算规则
4.1结算政策:
高途现行推广产品为初级会计1元引流课程;
每月结算引流课行课结束日期在上月内的全部有效用户数,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线索进行全量质检,质检结果明细反馈有效用户数;
1)达人直播间自然流量,按照40元/用户结算;
2)若甲方为达人直播间做引流推广,按照10元/用户结算
4.2测试数量:
第一次合同合作测试数量须在500以内,超出500的部分不做结算;
若测试阶段数据良好,则双方根据测试情况可再商定正式合作的结算政策和合作数量。
4.3本合作期限内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将根据产品、市场等因素给乙方制定核算标准,若由于产品、市场等其他因素变化导致超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成本预算,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可与乙方协商新的核算标准。
若未能达成共识的,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可无条件单方终止协议,并且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4乙方若因推广代替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收取引流课课程报名费用,应在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付款前5日将代收的课程费用汇至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账户,若乙方拖延付款,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权延迟结算。
4.5发票出具:
本协议项下,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按照甲方渠道管理系统内确认后的结算金额和接受服务主体,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税点为%,如乙方因税务优惠政策产生的税点变化,以甲乙双方邮件约定为准。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每次支付前7日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如遇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沟通为准),如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开具足额有效的发票,造成未按时付款,不视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约定的义务。
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开票信息详见附件二《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清单》。
4.6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
盛鑫淼
开户行:
交通银行天津滨江支行
帐号:
********
收款人身份证号:
********
收款人手机号:
********
第五条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应积极配合乙方并提供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所需的必要工作便利。
5.1.2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保留本合同所涉及的课程作品完整权及修改权、署名权等权利,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作品进行修改、篡改、加工及其他授权以外操作。
5.1.3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金额。
5.1.4乙方可使用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的相关素材进行宣传,使用前需经过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审核且同意。
除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其他一方使用属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止于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
5.1.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流量进行质检筛查,拥有对其中无效订单不予结算的权利。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应保证正常运营和推广,乙方须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保持联系。
5.2.2乙方须承诺其推广系真实的,不得存在推广数据造假、恶性竞争等影响推广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品牌美誉度等行为。
5.2.3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在本合同规定范围以外以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资料、交易记录、展现数据等内容,若乙方违反,则须承担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5.2.4乙方所涉及的关联主体公司须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前报备。
如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送邮件通知等方式),同时不予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已支付部分乙方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
5.2.5乙方对与本合同直接有关的一切数据、纪要、文档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对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但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而作出的披露除外。
5.2.6乙方须按照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要求、本合同及附件、推广服务行业标准合法审慎履行服务,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课程推广时,均需遵守本合同及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的要求。
5.2.7除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其它一方使用属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客户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止于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
5.2.8乙方承诺其拥有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合法资质,能够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如因乙方资质存在瑕疵,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全部赔偿。
5.2.9乙方保证在与高途合作推广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有违反,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高途集团(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无关。
5.2.10乙方保证在与高途合作推广中,使用的所有推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刷物料、推广话术、影像资料等)默认由高途(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提供;如乙方需使用自制的推广物料,必须提前报备高途并审批确认后才可用于对外推广。
若私自使用未经确认的推广物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无条件对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国家处罚金额的2倍,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给高途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其补足。
5.2.11如本协议项下涉及的推广素材及物料由乙方提供或设计,乙方保证其提供或设计的素材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并且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若乙方提供或设计的素材中涉及使用第三方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字体等)的,乙方应当获得第三方的合法、有效授权;乙方提供或设计推广素材时,不得抄袭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竞品的作品;乙方为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提供或设计的作品,亦不得另行使用于任何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合作中;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亦应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密
6.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等(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系统、教育信息、经营信息、人员信息等)均为对方之机密信息,除非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得将该机密信息泄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6.2协议任意一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有将揭露机密信息至其员工、顾问、供应商之必要时,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并保证该员工、顾问、供应商就该机密信息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如本协议任意一方或本协议任意一方员工、顾问、供应商违反本保密约定,则守约方有权免责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6.3协议任意一方应依另一方之请求,将机密资讯及其复制物、衍生物立即、全部、无条件返还对方或依对方要求销毁。
销毁时,应出具证据证明销毁之资讯、方式及时间地点。
6.4协议各方同意,未经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合作关系及所有合作内容。
6.5各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无效、变更、解除、终止或不具操作性,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及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五(5)年均有效。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如发生任何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各级政府机关政策以及行政措施、指示、指令、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投放、推广等政策、校外机构上课、校外机构招生、“双减”等政府政策或行政措施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放推广或品牌合作不能根据本合同计划正常执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双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结算,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退还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已支付但尚未执行的费用并积极协助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处理可能发生的危机公关事件,若乙方迟延退款,则每迟延一日须按照应退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八条完整协议
8.1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协议标的所达成的全部约定及谅解。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说明,取代并废除各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声明、陈述、谅解、谈判及讨论。
8.2各方承认并同意,各方签署本协议并未依赖在此协议之前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担保或谅解,除非该等声明、陈述、担保或谅解已被纳入本协议中。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含行政处罚)及因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9.2乙方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使用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授权作品,或未经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许可私自传播、授权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售卖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作品的,无论乙方是否通过该行为牟利,均应当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本协议最终合作金额的3倍。
如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甲方补足。
9.3乙方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课程推广时,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中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违禁词汇,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包括行政处罚等,该部分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结余款中直接扣除。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4若乙方或乙方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乙方愿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相关业务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除向甲方返还因违约行为而取得的任何不当利益外,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利益冲突的相关承诺,则就该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自应申报而未申报之日起至未主动申报行为被发现之日止已发生的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反商业贿赂的相关约定,则就该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所涉及的业务合同合作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违约金,如双方无法就所涉及的业务合同达成一致的,则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近十二个月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违约金。
如双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约定了违反反舞弊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条款的违约金且高于此承诺书约定的,则按相关业务合同约定执行;(注:
上述“合同金额”及“合作总金额”是指该期间已经实际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
)(3)如违反本承诺书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更换合作伙伴而造成的成本增加、政府部门罚款等;对于上述违约金或损失,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权从任何对乙方的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并可采取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其他救济手段。
第十条知识产权
10.1甲方或其代表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资料、课程、推广文案等保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传播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数据和资料。
10.2本合同乙方交付的推广成果和数据报告的所有权及著作权自乙方完成交付之日起即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复制、传播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数据及报告。
10.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所完成的推广成果和数据报告,应为乙方独立创作的产物,不得慓窃、仿冒、侵占、挪用第三方合法权利的行为。
如若因此行为所引起的与第三方的纠纷,乙方应负责予以解决并承担第三方及甲方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2.1通知
12.1.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快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12.1.2除非双方事先更改或以下联系人通知对方联系人更改,所有通知、函件以及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执行细节沟通意见均应发往下列通讯地址,双方以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邮箱之间来往的本合同相关邮件应视为本合同执行依据。
若联系人信息变动以甲乙双方邮件确认为准。
若邮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邮件到达对方服务器即视为邮件接收成功,若邮件以快递形式发送,快递显示签收之日视为接受成功。
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联系人姓名:
苏文娟
乙方联系人姓名:
盛鑫淼
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7号楼2层201号
通信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东屏园5号楼4门401
电话:
********
电话:
********
邮箱:
【邮箱地址】
邮箱:
【邮箱地址】
甲方备用邮箱【【邮箱地址】】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及补充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对各附件的认可。
12.4引流课结算价格并非固定价格,价格会根据市场行情有所浮动,实际价格为双方沟通价格。
12.5合同解除: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提前一个月(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若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或情势变更等情况,双方均有权立即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函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已履行部分正常结算,未履行部分不再继续履行且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2.6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XX公司
甲方(签字盖章处)
日期:
乙方:
盛鑫淼
乙方(签字盖章处)
日期:
附件一:
渠道商准入与淘汰制度
1.目的:
明确渠道商推广合作中对应渠道商的准入基准,建立健全渠道商库,客观、系统、科学的引入渠道商,对渠道商进行准入管理,达到优化渠道商生态体系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高途签订正式合作的渠道商公司或个人。
3.准入制度
(1)渠道商须为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或无不良行为的个人,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信息,以备查证;
(2)有意与高途集团建立长期合作、共赢意向,并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和商务组工作;
(3)接受我司合同条款及付款条件;
(4)认同我司质检规则,并接受在质检规则范围内进行市场推广;
(5)渠道商为特定行业的经营服务企业时,应具备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4.流量来源报备
(1)乙方及其二级渠道若存在TMK、公立校推广的方式,须提前向甲方报备,甲方确认审批通过后,可进行合作;
(2)如存在TMK推广方式需随合同签署《高途TMK渠道管理规范》并按规范进行推广合作,须保证提供的数据具有合法来源,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益;若甲方发现乙方私自使用TMK外呼行为或其他未报备的推广方式进行推广,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终止合同,若是乙方的推广行为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流量、用户体验、品牌方面的负面影响与损失,甲方保留无限期追责的权利,乙方需无条件补偿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所属的二级渠道需得在签约正式合同提前向甲方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接人姓名,手机号,公司主体,公司账户银行账号。
在不报备的情况下,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权与乙方所属的二级渠道直接合作,且甲方若发现乙方所属二级渠道的流量有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不予结算并终止合同。
5.淘汰制度
为促进渠道商在流量质量及成本控制方面不断完善,同时对渠道商进行生态体系管理,对不达标的渠道商,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作。
下述三种情况均属于流量质量不达标,满足任意一项视为不符合继续合作标准:
(1)若渠道商质检结果符合附件三《高途渠道商推广违规判定规则及处理办法》中约定的渠道关停标准;
(2)若渠道商连续三个月有效转化率<1%;
(3)若渠道商推广首月下单人数未达到200人。
附件二:
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清单
1、名称:
XX公司
税号:
********T
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1层W102********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北京西二旗支行********
2、名称:
XX公司
税号:
********MA00BAWQ0F
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1层W101********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北京西二旗支行********
3、名称:
XX公司
税号:
********
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1层W105********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4、名称:
XX公司
税号:
********MA1K37F24K
地址、电话: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7幢16层********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
5、名称:
郑州高途云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税号:
********
地址、电话: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8号********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郑州分行经开区支行********
6、名称:
XX公司
税号:
********MA49G7L880
地址、电话: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庄路8号曙光星城D区【APP广场项目】3#17-19F********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支行********
7、名称:
XX公司
税号:
********MA69M7TN80
地址、电话: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沙河铺街59号(联合广场)1栋1单元3层301号********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世纪朝阳支行********
8、名称:
XX公司
税号:
********MA01XGKF1F
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5号楼1层101-2 ********
开户行及账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二旗支行 ********
附件三:
高途渠道商推广违规判定规则及处理办法
1目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保证高途集团业务健康发展,持续高效的为用户提供服务,规范渠道推广行为的合规性,防范违规行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1.2宗旨
高途集团恪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和行为;
高途集团支持合作渠道在诚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商业行为,在推广高途集团产品时,严谨欺诈、虚假、有害双方利益的行为。
1.3适用范围
本判定规则及处理办法适用于与高途集团合作的总部及分中心合作伙伴。
2名词解释
2.1推广违规行为,指渠道商在推广高途集团产品中,产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及高途集团市场管理约定的行为。
2.2推广违规行为处罚,渠道商的推广违规行为一经确认,将根据规则对渠道进行处罚。
2.3处罚方式:
核减:
不予以结算
罚款:
对于违规行为进行罚款
质检分数扣减: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质检分数,渠道发生违规行为,将同时扣减渠道质检分数。
2.4违规用户:
一个渠道下,一个手机号的违规行为。
2.5违规计次:
当批次异常订单核查中,渠道商一个source出现的同一类违规行为记为一次违规。
2.6Source违规:
当批次异常订单核查中,一个source下的同一类违规行为达到source违规数量标准,记为source违规。
3违规类型及处理办法
3.1违规行为定级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质检分数,渠道发生违规行为,将同时扣减渠道质检分数。
违规等级及质检分数如下:
违规等级
单次/单用户违规行为
一级
10分
二级
8分
三级
5分
四级
2分